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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安徽理工大学 2010-3-10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安徽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坚持生育者;
  4.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因公出差时间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家庭困难,确实难以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凡提出休学者,应持有关证明,经所在的院、系或函授站(教学点)负责人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二年。在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休学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事宜,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间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本人应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上交本院所发的休学证明
  2.对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除执行第1款规定外,还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方可复学。
  3.休学其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复学后,如遇交纳学费、宿费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满复学时,相同学习形式和层次的某一专业若下一年停止招生,学校允许学生申请转入其他专业,若本人不同意,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院原则上不准转专业和转换学习形式。但为了适应社会和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保证学生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工作对口,学有所用,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本人、所在单位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审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与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或转换学习形式。
  (1)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岗位变动,工学矛盾问题等),不转专业或不转换学习形式无法继续学习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4)本科(含专科升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
  (5)因生源限制,学校当年无法开班的。
  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相同)、同层次(高中专起点专科、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和在低年级进行。
转换学习形式的学生,课程必须按相同层次相同专业完全衔接,否则只能跟低年级就读。
  第三十六条 除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及退学的学生不予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得办理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
  (1)参加成人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当年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
  (2)不同科类、不同层次(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及高年级学生(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和专升本二年级以上);
  (3)未经工作单位同意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经所在系(院)或函授站(点)审核同意,由成教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同意转专业、转换学习形式的学生,均按所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书籍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 本院录取新生除因人数不足不予开班外,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四十一条 本院各专业、各办学形式的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至外地、外校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成教院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手续。转学程序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按教育厅教秘[2002]497号文件办理。办理转学、转专业的时间为每学期的开学前一周。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批,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有五门以上课程考核(其中两门考查课程记作一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不及格者,或累计有五门课程以经补考不及格者;
  (3)本科学生连续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专科学生超过一次者;
  (4)休学期满二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愿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经地市级精神病院(精神病专科)或地市级医院神经内科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超过两次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成教院审批。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由成教院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期满一年,成绩合格发给学习证明。自动退学和开除学籍学生成教院不提供任何学业证明。
  第四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关于转、退学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书费的规定如下:
  (1)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含一个月)内,本人提出转、退学申请,经成教院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该学年全年学费和宿费的30%予以扣除,预交书费中未做订书计划的剩余部分退回;入学三个月后转、退学的学生,经批准后可办理有关手续,但该学年的学费、住宿 费不退,预交书费中未做订书计划的剩余部分退回。
  (2)学年开学后,在校学生提出转、退学申请,经成教院批准后可办理有关手续;但该学年全年学费、住宿费不退,预交书费中未做订书计划的剩余部分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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