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在我院开展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活动”。
第四十八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2.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助人为乐,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二)学习方面
1.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良好的学风。
2.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坚持参加面授,不缺课,到课率不低于总上课时间的90%,各科单科成绩在年级各单科平均分数以上,且总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除具备“优秀学生”的思想品德方面、学习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班级工作、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对所担任的工作认真负责。
2.作风正派、团结同学、以身作则、先人后己、起模范带头作用。
3.模范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评选比例与办法
1.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按百人以上班级的二名;百人以下的班级一名评选。
2.每常年评选一次,在每年10月进行评选,11月底结束。
3.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评选,名单确定后,报院审核,并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
第五十条 在一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评选;
1.不参加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不遵守学校纪律,无故旷课,或考试作弊者;
4.有违反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条款之一者。
第五十一条 为严格我院学生管理,加强院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张贴大、小字报、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等活动,都不得无故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脱产生:
1.一学期旷课(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累计(下同)二十学时至二十五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二十六至三十五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三十六至四十五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四十六至五十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其他学习形式学生,实行“旷课扣分制”即每旷课一次(3学时)扣2分,每门课旷课达总授课时四分之一者不准参加本课程的考试,一学期累计旷课达总面授课时三分之一或五十学时以上者,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一学期完全旷课的学生作勒令退学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参照《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凡给学生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成教院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记过以上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习证明。
第九章 成教院学生请假制度
第六十二条 凡进行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都实行考勤。因病、因公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因公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后,报分管院长、二级办学的系、院或函授站(点)领导审批。事假最长不超过7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者,应由本人或其家属持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向班主任或到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因突发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准时请假者,应由其家属用电话与班主任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准假规定:
1.辅导员(班主任)准假期限为三天
2.所在办学单位准假期限为一周
3.病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需报成人教育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第六十五条 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如仍不能到校学习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日期累计计算。
第十章 毕 业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在校表现做出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专业学习、劳动表现和健康等方面的全面鉴定,并记入档案。
第六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八条 学生历年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补考;
2.先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对不及格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补考一次(逾期不予办理),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3.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