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远程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远程教育业余学习的特点,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一、学制
第一条 网络教育实行学分制,采用弹性学制。
1.高中起点本科:修业年限4.5-7年。
2.高中起点专科:修业年限2.5-5年。
3.专科起点本科:修业年限2.5-5年。
第二条 成人教育实行学年制,其学习年限以学院招生部门当年公布的年限为准。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要求缴纳本年度学费和其它费用,然后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和缴费凭证,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或教学中心(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经教学中心(函授站)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填写有关表格,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学籍。学校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核,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对因病或因工作需要不能马上参加学习的学生,本人应提出申请,并提供医院证明或学生单位意见,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手续时,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写明下一年入学时如不能随原专业学习,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造成不能在本校继续求学的情况,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籍学生(休学除外)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凭学生证到学校或教学中心(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注册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注销其学籍。
三、课程选修与重修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必修课必须学习,选修课可根据学校要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修。对采用学年学分制的教学班级,不采用选课方式。
第八条 对于考试成绩不及格且参加规定的补考也未及格而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包括实践环节)必须重修;对于考试成绩不及格参加规定的且补考也未及格未取得学分的选修课,学生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同类课程,以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九条 为了管理的规范和有序,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教学中心(函授站)公布的开课计划,于本学期期末填写下学期选课申请表。
2.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一般不得相互冲突。
3.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4.学生选课前应了解所选课程的内容及先修课程的要求,修完先修课,方可选修本课程。
5.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给予一次退、补选机会,退、补选结束后即认为课程已选定,不得任意改选其他课程和退选。
第十条 学生所修选修课的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时,超出部分仍如实记为选修课的学分,但不能替代必修课的学分。
四、课程免修与免听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条件
1. 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所学专业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要求相同的单科合格证书,本人提出申请,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课程。原自考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
2. 参加省级的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修英语,且成绩记为“80”分。
3. 以第二学历形式入学的学生,现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如在第一学历中学过,且第一专业与现专业为同一科类,间断学习时间不超过四年,本人提出申请,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免修此课程。该课程成绩记为“免考”,计算平均分时按“60”分。学生不能免修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4. 学生在其它院校通过政治理论课程,本人提出申请,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免修该课程。该课程成绩记为“免考”,计算平均分时按“60”分。
上述成绩有效期均为四年。即自取得成绩之日起,至开设本门课程之日止,不超过四年。
5. 不论何种情况,专业课均不办理免修。
第十二条 免修申请办法: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学生向所在教学中心提(函授站)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已修课程的原始成绩单及毕业证明,由教学中心(函授站)汇总后于每学期开学四周内交远程学院审核,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教务部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掌握其内容,经任课教师确认学院批准可以免听,但作业和实验必须完成,测试和考试必须参加。
第十四条 免听申请办法:学生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教学中心(函授站)提出免听申请,由教学中心(函授站)批准。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完成所选课程的作业。完成作业不足教师布置作业的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课考试。学生平时成绩应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20%)记入期末总评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包括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一般不超过期末总评成绩的10%)都必须按要求参加考核,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期末课程总评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作业等平时成绩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均采取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办法:
1.学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课程考试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书面形式经教学中心(函授站),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请假,申请缓考;学生因工作需要或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持单位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教学中心(函授站)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请假,申请缓考。独立组织教学的,学生请假由教学中心(函授站)批准并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被批准缓考的课程,学生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时,按其实考成绩登记,缓考需填缓考申请表。
2.凡旷考,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成绩计为“60分”。
3.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0”分且注明“违纪”、“作弊”字样。考试违纪、作弊者的学位授予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业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补考及缓考:
1.补考学生包括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缓考学生及旷考学生。补考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2.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必须做出书面检查,否则取消补考资格。
3.学生在籍期间,每门课程均有两次补考机会,无论何种原因未规定时间参加补考的,均视为自动放弃一次机会。
六、毕业论文
第十九条 学生修满规定学分的90%后,方可申请做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学校统一组织答辩。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规范要求按《北京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规范》执行,不及格的学生不得毕业,需随下一年级重新撰写论文。
七、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原则上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以及少数学生在某一方面发展的特殊潜质,学校允许部分学生调整专业。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者(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
2.工作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其转入其它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需向所在教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教学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于每学期末交到远程学院,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从下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五条 所学专业与拟转入专业相差悬殊的,相关科目需进行考试。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学习期限者,应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学中心(函授站)同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1.学生确实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
2.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需本人申请(自己联系转入校),教学中心(函授站)领导同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具体手续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其他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学习需本人申请,经原学校同意,教学中心(函授站)同意,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正式办理手续。
八、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修养在两个月及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两个月及以上者;
3.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审批表,教学中心(函授站)领导签署意见,并附学生本人申请、医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办理休学手续时,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写明复学后如不能随原专业学习,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造成不能在本校继续求学的情况,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生不用注册。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向教学中心(函授站)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经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后,学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九、退学、除名和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不能坚持学习,本人申请退学者;
2.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3.已修课程50%以上不能通过考试者;
4.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不能留校学习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除名:
1.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开学两周内未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者;
3.符合学生管理规定中应予除名的其他条件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1.考试违纪、作弊情节严重者;
2.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3.符合学生管理规定中应予开除的其他条件者。
第三十八条 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其学历证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除名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放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除名和开除学籍,由教学中心(函授站)提出书面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退学和除名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开除学籍由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 退学、除名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十、毕业、结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其中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除外)参加教育部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准予毕业,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北京交通大学(成人全脱产、函授、夜大学或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本人到学院教务部填写《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班级,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延长期内的有关学籍管理办法与标准学制年限内的学生相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按标准学制年限结业的学生,结业时只有三门及以下课程未取得学分或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的,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但只有一次机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申请结业的学生,如申请课程重修须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姓名。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与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十一、学位授予
第四十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北京交通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详见《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十二、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