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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广东药学院 2010-2-9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广东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报到须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并附上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统一编定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予办理更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手续。学籍档案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学生离校后,学籍档案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六条 在籍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在籍学生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缴费,未按时缴费者,不予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者,必须办理缓交手续。未经批准无故拖欠费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凡自动退学者,学籍不得恢复。
  第九条 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补办。学生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发证部门注销。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必须在入学4周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我校根据同层次、同科类、同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相转的原则予以审核。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
  1、由招生时所在地的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一般院校转至重点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专科转至本科);
  2、入学满一学期者;
  3、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1、专科学生拟转入本科者;
  2、专业科类不同者;
  3、业余或函授转为脱产者;
  4、入学满一学年者;
  5、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按下列方法办理:
  1、在校内转专业或转学习形式。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审批表》,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再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转专业后,若已修且考试合格的相同科目,可申请免修免考。
  2、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并附上《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录取名册》和《考生信息表》等材料,送给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经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先经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经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或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一学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须持有关证明,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休学通知书》。
  第十七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每次以一学年为限。如属应征入伍者,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于开学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复学的书面申请,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持休学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继续开办,可以转读其他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复学学生,其学号不改变。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五个学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3、因病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4、因病或伤,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又无正当事由不缴费注册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7、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退学处分者。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须经我校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和考试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有关证明,申请经批准后才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在一周内凭有效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者,应办理续假手续(手续同前)。如不续假,超假部分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某门课程缺课超过本课程二分之一课时数者,或实验课缺课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毕业班学生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和学习都较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进行表彰。具体评选办法按《广东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奖惩情况均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课程考试的试题由任课教师按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在考试前二周拟定,并分A、B两套卷送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理论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包括实验、出勤和作业三方面。
  第三十二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申述更改理由,经同意后将课程成绩书面通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办。
  第三十三条 凡来入学前已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并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或第二学历教育学生原已修专业课程与现修课程相同且学时数相同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可予以免修免考。但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门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者,需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以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内进行,考试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分,如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单独安排补考,但可申请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要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监考教师有责任劝阻,并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违纪0分”记,不准正常补考。
  第三十六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则在毕业前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
  毕业前补考不及格(旷考学生按不及格处理)的学生,在学制容许延长的最大年限内,可申请重修或重选读相应课程,并跟班参加考试,如全部科目考核合格,符合毕业资格,可颁发毕业证书;否则,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在学习期限内补写论文,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杜绝作弊现象。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严格按照《广东药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对应的条款予以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经考核,符合《广东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前,应按要求认真做好毕业总结,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提交《毕业实习论文》或实习小结、《实习手册》,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准予重考一次。重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逾期不申请重考或重考后仍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再给予重考或重修,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附已学课程的考核成绩。入学不满一年而中途退学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生因故遗失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可提出申请,由学校出具有关学历证明,不再补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广东药学院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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