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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大连医科大学 2010-2-22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大连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高(中)等教育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育秩序,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和成人教育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我院各种形式、各层次、各专业的成人高(中)等教育。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只有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成人高(中)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才能取得我院成人高(中)等教育正式学籍。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到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取得正式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视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06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2006级”。
  第五条 已注册的新生须填写我院印制的学生学籍卡。同时颁发学员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登记表、成绩卡、奖励或处分、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其中,考生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或奖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密封交学生,并转学生单位归档。
  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舞弊以取得学籍者,随时发现,随时取消学籍。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缴费、不注册者学校将酌情直至按旷课或自动退学论处。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 我院成人高(中)等教育学生的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记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
  夜大学:每科总成绩评定办法是出勤率成绩占10%,实验(实习)成绩占10%,理论考试成绩占80%。
  脱产班:每科总成绩评定成绩占10%,实验(实习)成绩占10%;理论考试成绩占80%。
  考查课成绩评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五级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学科成绩依据出勤率和平时测验评出,也可进行期末考查测验。
  每科考查课总成绩办法是:
  夜大学:出勤率成绩占10%,平时测验成绩占20%,期末测验成绩占70%。
  脱产班:平时测验成绩占40%,期末测验成绩占60%。
  实验(或作业)成绩包括:学生出勤率、实验操作技术、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学生的学习态度等方面,由实验教师评定。
  省、市教委定期组织对成人高(中)等学校进行教学质量抽查考试,抽考课程,以抽查考试成绩为最终成绩。
  实验考核不及格,不得参加理论考试,待实验补考及格后,方可参加理论补考,补考及格者;成绩只记“补考及格”。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
  第八条 学生缺课超过该门课程该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含理论课和实验实习课),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查。如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经学院职能部门批准,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给一次补考。未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记载。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考前须提交申请,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可以缓考,但必须参加下一次同等级别课程考试,若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者,视为旷考,其该科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一条 违纪或旷考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后,视其对错误认识和改正的情况,经本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应课程具有如下情况,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1、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委员会所考课程,达到本校教学时数要求的单科合格证书;
  2、复学、转学、留级的学生在原所在学校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校教学时数要求;
  3、凡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校同层次教学时数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免修免试申请,应在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教务部门提出免修免试课程的书面申请,并出具要求免修免试课程的合格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学院验证审批后备案,方可免修免试。
  免修课程原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四、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予以升级。在一个学年内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两门者(含两门),也可以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出现三门及三门以上课程补考且成绩仍不及格,不准再补考,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留级超过两次者,校方则酌情劝其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病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有工作单位证明,因公需较长时间不能参加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交回学生证或学员卡。学生休学二年以内(含二年)给予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记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4、学生自费出国,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执行新班级的教学计划。休学超过二年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留级、休学、复学的学生均填写《辽宁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变动申请(确认)表》,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变学习形式,对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学校或本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改变学习形式,有关转学、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按辽教办发[2005]191号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申请学籍变动应填写《辽宁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确认)表》,由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一学期有三门课程成绩记载“零”分者;
  2、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者;
  3、休学期满,在休学开学前未办理复学申请或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者;
  4、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而无正当理由者;
  5、患病或意外伤残经相应住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符合本院规章制度中其它条款应予退学处理者。
  退学学生应办退学手续,填写退学呈报表,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即经退学,不得复学。

五、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成人高(中)等学校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令其退学。

六、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毕业前评选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令、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学生在校期间,考试有替考(含替别人考试或找他人替考)或其它舞弊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
  2、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者;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
  4、受到所在单位开除公职处分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七、毕 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视其入学时间和学制而定,一般为一月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累计有一门课程补考不及格,可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全部及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者,不得毕业,必须重修有关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及格,方能毕业。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丢失者,因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02年毕业的班级简称“2002届”。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专业、办学形式、层次填写后颁发。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管理制度,每位毕业生要认真对待,毕业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照像采集。

八、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本科各专业的毕业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学位考试条件,经参加省教育厅学位考试(外国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成绩合格,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后合格者,上报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九、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归大连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本规定如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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