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地区,同分考生按考生位次排序录取。考生位次排序办法按各省(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执行,其中河南省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进行排序录取。我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
第九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按考生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从考生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只招收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无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对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认可,对加降分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处理。
第十二条 为调节线上生源不平衡,减少退档数量,学校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0.5%的招生计划,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共同决策”的原则,在录取过程中,按照“除体检受限或不同意专业调剂外,考生进档不退”的录取规则,根据实际投档情况确定预留计划的使用数量。
第十四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不招收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文管类专业学费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学费3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学费45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住宿费根据国家审批标准和宿舍条件按600~1000元/生·年收取。
第五章 学生资助
第十八条 学校提供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生·年)及校内奖学金等各种资助项目,同时为家庭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资助项目。
第六章 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新生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不符合录取专业规定,可转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允许就读的专业学习,如所有专业均不允许就读,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必须通过前置学历审核,如因结业、肄业等原因未能如期获得原专科学校毕业证书或未进行学历信息电子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