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实施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实时模拟投档确定投档比例。凡进档考生,按照“志愿清”的原则安排专业。对于投档分数线以上,分数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超过1:1范围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江苏省录取规则: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和等级须满足学校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考虑等级高的考生。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我校无特殊专业选考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在统考专业课和文化课均合格的基础上,首先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其他
男女生比例: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其他各专业男女不限。
外语要求:除外语类专业,报考我校其他专业均不限语种。
考生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公安类专业按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2003〕16号文件执行。
新生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公安类专业、外语类专业4500元/生·年,广播电视编导专业11000元/生·年,戏剧影视文学专业9000元/生·年,其他专业3500元/生·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陕西省物价局审定公示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长安校区:西安市西长安街558号 邮编:710122
电话:029-88182275 传真:029-88182277
雁塔校区: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邮编:710063
电话:029-85388805 传真:029-85385730
http://www.nwupl.edu.cn E-mail: xfdzj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