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三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英语类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则优先录取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4、艺术类考生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5、五年制应用本科(3+2培养模式)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工科专业:3300元/生·年,文科类专业:2900元/年·生,财经类专业:3000元/生·年,英语类专业:3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生·年,中外合作班学费:13000元/生·年(在本院就读期间)。住宿费:600元/生·年或800元/生·年。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了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苗永清奖学金1000元/生·年;“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四等(5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1000元/生·年);民语言预科一年免收学费、住宿费。同时,应征入伍的学生及到基层就业的学生还享受返还学费的资助政策。学院资助覆盖率达70%,并积极配合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贫困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七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六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学院通过校园网(www.xjnzy.edu.cn/zsb)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也可通过学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电话:0994—6594177、0994—2362220、13999359499、13999548822、15899096000 、13999111382(民语言) 传真:0994-2334961 联系人:仝老师、石老师、乔老师、古丽老师
监督举报电话:0994--233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