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本科段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全省考生报考科类分数段统计表(含照顾加分)。凡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均可填报。填报志愿时,考生只填报第一段录取批次的院校及专业志愿。
第一次填报志愿的范围及参加第一段录取批次的学校为:
提前批:军事、公安、司法院校的公安类专业(本、专科)等院校、体育类第一批院校和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院校志愿;
第一批(A段):文、理科重点院校及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和普通高校艺术类院校志愿;
第一批(B段):第一批院校中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蒙古族用民族文字答卷交换指标的专业、国际合作联合办学专业及特殊要求的院校及专业;
第二批(A段):一般本科院校(含体育类)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本科志愿;
第二批(B段):一般本科院校的中外联合办学专业、软件学院及专业;
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含体育类)志愿。
(2)第二次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为8月8日至8 月10日,只允许在第一段录取落选的考生填报。第二次填报志愿的范围及参加第二段录取批次的学校为:
在第一段录取未完成计划的院校;
专科提前批:普通高校(高职)的艺术类专科及艺术专业;
专科批:普通专科(高职)院校(含体育类)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专业;
独立学院专科批:独立学院(民办)专科(含体育类)。
32.体育类考生志愿的填报。
(1)提前批:报考重点本科院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按顺序在此批次中填写3个学校志愿。
(2)第二批:报考一般本科院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8个学校志愿。
(3)第三批:报考独立学院(民办)本科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7个学校志愿。
(4)专科批:报考普通专科学校(高职)体育系、科志愿的考生在此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6个学校志愿。
(5)民办、独立学院专科批:报考独立学院(民办)专科学校体育系、科志愿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4个学校志愿。
33.艺术类考生志愿的填报。
(1)凡报考“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本科学校”的志愿,均填写在提前批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2)凡报考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志愿,均填报在第一批(A段)志愿栏内,填报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3)凡报考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本科专业志愿,均填在第二批(A段)录取院校志愿栏内,填写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4)凡报考普通高校(高职)艺术类专科志愿,在第二次填报志愿时填报,参加第二段录取,均填在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志愿栏内,填写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5)凡报考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专科志愿的考生,填写在专科批录取学校志愿栏内,填写在其他录取批次无效。
(6)凡填报艺术类学校或艺术类专业志愿,必须是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考生。报考美术、美术设计类的考生,必须是获得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否则责任由考生自负。
(7)在填报志愿过程中,考生如遇有无法填报的艺术类学校或专业志愿时,由考生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及时与省招生办公室高招科联系。
34.必须填写在第一志愿的范围。
(1)报考军事、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的公安类专业,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和空军航空大学飞行专业、民航飞行学院(含其他院校的飞行专业)、上海海关学院等学校,必须将志愿(不分本、专科)填写在提前批的第一志愿。
(2)报考体育类院校及专业考生所填报的首个批次第一个志愿应为体育类院校或专业;报考艺术类院校及专业考生所填报的首个批次第一个志愿应为艺术类院校或专业。
(3)报考体育管理、体育新闻、体育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将专业志愿填写在同批次录取院校的第一个专业志愿。
35.允许兼报和不允许兼报志愿的范围。
(1)报考艺术类院校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报考科类可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其他院校或专业志愿。
(2)报考体育新闻专业的文、理科考生,可兼报与本人文化课考试科类相一致的文史类或理工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3)经全省统一进行的体育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其他志愿可兼报与本人文化课考试科类相一致的文史类或理工类其他院校志愿。
(4)报考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专业的理科考生,除第一个专业志愿外,可兼报其它理科专业。
(5)报考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体育新闻专业的考生,不得兼报体育类专业志愿。
(6)报考空军航空大学飞行专业、民航飞行学院(含其他院校的飞行专业)的考生,应填报提前批次的第一志愿,其他志愿可兼报同科类的其他院校志愿。
除上述允许兼报的志愿范围外,文史类与理工类之间不允许跨科类兼报。不按规定填报志愿影响考生录取的,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36.凡参加普通高校提前批、第一批(A段)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并合格的考生,必须在填报高考志愿同时,再填报已获得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院校志愿。如考生获得多所院校的资格,只允许考生选择提前批或第一批(A段)中的1所院校填报。考生要准确填写《2009年普通高校提前批、第一批(A段)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合格考生志愿表》,并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签字后由毕业中学盖章,报县(市、区)招生办,由市州招生办按省招生办规定时间上报。
37.考生志愿信息采集。
(1)应届毕业生由考生所在中学采集,其他考生均由考生报名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采集。将采集结果打印成《吉林省高校招生志愿表》,分别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或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高考考务人员核定后,交考生本人核对、确认签字。经考生核对、确认签字后的《吉林省高校招生志愿表》有效,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2)各级招生办公室和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向考生严明:考生应保证所填涂的《高校招生志愿卡》内容的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确认志愿信息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志愿信息的核对、确认和采集,杜绝在采集考生志愿信息中的误差,实行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4)任何人不得代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和更改考生志愿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考生电子档案
38.考生电子档案是招生办公室和普通高校实行网上传输、审阅考生信息,对考生综合评价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居民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照顾加分信息,军事、公安、司法院校体检、政审合格考生信息、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参加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及上一年度被高校按志愿录取但不报到入学的记录等内容。
39.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必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格检查表、高校招生志愿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40.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确保所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应对所辖县(市、区)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校验确认,并负责汇总、整理上报。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考试时间、科目、计分办法和有关要求
41.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7日开始举行,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为“3+综合”。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满分为300分,四科满分为750分。
42.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口试于2009年6月9日开始,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并做好外语口试成绩信息的采集,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招生办公室。
43.民族中学毕业生,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语文科考朝鲜语文;高考用蒙文答卷(含加试蒙语文)的考生(以下简称蒙生),语文科考蒙古语文。
朝鲜语文(或蒙古语文)成绩按50%计入总分。
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将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转换成汉语文成绩后,按50%计入总分。根据吉招委[2005]25号文件精神,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和蒙古族参加高考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蒙文授课考生,高考用蒙语文答卷考生除外语科外,其他各科均翻译成蒙文,用蒙文答卷。
加试蒙语文的考生除蒙古语文试卷用蒙文答卷外,其它科均用汉文答卷。
44.凡用朝文答卷的考生(除延边州考生外)发给汉文对照卷。
45.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除蒙古语文、翻译成蒙文的各科试卷和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试卷外,其它科目全部实行无纸化网上阅卷。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负责。
46.考生高考成绩不公布,只通知考生本人。各级招生部门要及时做好通知考生成绩工作。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查分,不查卷。凡对高考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必须向所毕业的中学或报名地招生办公室提交查分书面申请,省招生办公室不单独接待考生个人查分。
47.考生必须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准持临时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准离开本考场;违规考生到指定的休息室待本科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考点。
48.考生不许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电子存储和扫描等各种传输设备;考生进入考场只允许戴指针式手表,并放在桌面上,考生不允许戴其它计时表进入考场。
49.全省各考区的各考场、卫生间和考生休息室必须安装通信设备屏蔽仪器和通信干扰设备,并保持线路和设备的完好。考生入考场时监考人员要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采取“人防”和“机防”并举,“严防”和“严打”并重等更加有力的综合防范措施,严厉打击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违规、作弊行为。
50.从各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起,考生一律不准更换答题卡。
51.考生入场时要自觉接受监考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不接受检查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九、外语听力测试
52.我省今年普通高考外语科考试不包括听力部分,继续实行将外语科听力考试改为外语听力单独测试。
53.我省普通高考外语听力测试实行省内自行统一命题,其指导语部分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
54.外语听力测试实行全省统一评卷,其成绩不计入考生高考外语科成绩总分。外语听力测试总分为30分,按考生听力测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并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是否做参考由普通高校决定。
55.选择周边清净、环境卫生好的中学做考点;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场干扰(不准使用手机、BP机等);外语听力测试期间,监考、巡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外走动,保持考场安静,确保外语听力测试不受干扰。
56.在高考前要进行播放设备的检测、维修和试运行,将设备调试至最佳效果。检查维修供电线路,确保外语听力测试期间的电力供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要组织有专业管理部门参加的鉴定小组,对听力设备及其播放效果进行测试鉴定,并出据书面报告。
57.外语听力测试期间,各考点要安排熟悉播放设备使用、维修的技术人员和外语教师在播放室监听,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58.小语种听力测试的考场要安排远离英语科考场,避免相互干扰。要安排考务工作业务过硬的教师监考,并选派小语种教师在考场内监听。
59.外语听力测试,考生在开考前15分钟后禁止入场。
十、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60.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于2009年5月28日前向社会公布。
61.蒙生交换培养招生计划编列,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考生交换培养计划,招生来源计划要在同一个普通高校代码分别列出统招、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的专业代码,供考生填报志愿时选报。
62.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招生计划。在安排落实定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63.普通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订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且必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和审核备案。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普通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各有关普通高校要按规定和具体要求将本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或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于5月20日前寄送我省招生办公室并在学校网站或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录取期间,普通高校不得随意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及其录取规则和承诺。
十一、录取原则、办法
64.2009年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核形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主要依据。采取分两段按批次录取的办法。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段录取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7月下旬结束,进行提前批、第一批(A、B段)、第二批(A、B段)和第三批普通高校的录取。
参加第一段录取的学校(除第一批外),原则上不降分,缺额计划再次向社会公布,参加第二段录取。如在第二段录取中仍完不成计划时,按照规定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二段录取时间从8月中旬开始,8月下旬结束,进行第一段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和专科提前批、专科(高职)、独立学院(民办)专科的录取。
65.2009年文、理科第一批(A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看分数再看志愿。
在正式投档前要进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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