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烈士证明书》、经民政优抚部门审验的资格审查表原件及其复印件,考生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8)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交验经见义勇为基金会审验的资格审查表、“荣誉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考生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考生,交验经民政部门审验的资格审查表、“立功证书”和民政安置部门出据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考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1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交验经民政部门审验的资格审查表、《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民政安置部门出据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考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11)持有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同时在高中运动会测试合格的“体育竞赛优胜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和获国家一级运动员或“运动健将”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交验照顾加份申请表和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101.少数民族考生,由市州、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依据考生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审查考生报名资格时一并审核确认,并将合格名单报市州和省招生办公室。
102.凡符合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由考生高考报名地招生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档案的“考生评语”栏。
103.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将照顾加分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如发现在高考照顾加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安全保密和试题、试卷的管理
104.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教育、公安、保密等部门要按高校招生保密材料的密级加强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死看死守,确保安全。
105.严格执行教育部(教考试[2004]2号)《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吉招委[2004]11号)《关于做好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试卷印刷的安全保密和印刷质量由承担高考试题印刷工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试题、试卷的寄(送)和安全保密由省公安厅、省邮政局负责;高考评卷点的试卷管理及其安全保密由承担评阅试卷的高校负责,各评卷点必须设立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高考试卷保管室。承担网上阅卷单位的计算机主控机房要昼夜值班。加强评阅试卷期间的试卷保管、传送,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程序规范。加强对评卷教师和承担高考答题卡扫描任务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严格评卷场地的保密安全管理。
106.各级招生办公室和有关高校要加强保密室建设,安装安全保密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密制度。试题(卷)存放期间要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4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要会同公安、保密管理部门对本地市州、县(市、区)两级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的高考试题存放保密室进行安检验收。由市州汇总后在5月20日前将安检验收情况报省招生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高考前必须达标。
107.高考期间,各考点必须设有主考室、保密室、高考平台(与主考室同一房间)、医务室(与施铃室同放传达室)、违规考生休息室和考务室。考务室要能容纳所有监考、考务人员,并编排与考场编号相对应的监考员坐位编号,保证复查试卷、封装和验收;看题(卷)人员要始终保证2人以上在保密室死看死守,确保安全。
108.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答题卡,按试卷管理规定进行规范装订和密封,不得有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试卷及答题卡袋。
109.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招生办公室要确保高考试卷的运送安全。每科考试结束后,严格按照机要部门的要求,立即对高考试卷进行整理封包,并在当日内经机要部门寄出或直接送交省评卷点。试卷必须由专车运送,并有招生考试机构、公安部门三人以上押运,不得搭乘无关人员;不得中途随意停车。
110.制定安全保密工作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影响高考的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招生办公室,由省招生办公室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同时报告教育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把风险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四、附则
111.对违反招生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112.本《细则》中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办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113.各市、州招生委员会和招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补充办法,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11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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