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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高职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6-10-11 22:00:0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上海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114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上海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15〕9号)精神,按照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有关专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实际,科学设置2017年拟招生专业。
二、申报范围
根据《办法》要求,本市高职院校(含本科院校高职学院)2017年拟招生的专科专业(含现有专业和拟新增专业),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申报工作。
三、申报要求
2017年拟招生专业申报以《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2016年增补专业(见附件1)为依据。
(一)现有专业申报
往年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开设的专业(含国控专业),可直接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yyxzy.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申报。连续三年无招生的专业(含国控专业)和在现有专业中新设专业方向的,须按照新增专业进行申报。
(二)新增专业申报
高校设置新的高职专业应以《目录》为依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人才需求分析、专业设置论证、培养方案制定、专家咨询论证等工作。新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新增普通专业(含新增专业方向)
(1)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相关行业未来5年人才需求分析与预测、学校设置该专业的办学条件、优势等。
(2)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原则上,每个专业配备的专职专业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含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持有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2人(经专家论证后,没有适用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除外),“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
(3)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鼓励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水平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4)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高校应从专业建设思路、具体办学措施、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保障等方面,科学制定本专业五年建设规划。
2.新增国控专业申报(专业代码中带“K”字样)
拟新设国控专业,学校须通过信息平台填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此表在信息平台上生成、导出),同时参照新增专业申报要求,满足专业设置条件并得到该专业相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材料报送
(一)纸质材料
1.对现有专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在信息平台上进行申报即可。
2.对新增普通专业(含新增专业方向),须提交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新增专业备案表(详见附件2)、专业五年建设规划。
3.对新增国控专业,须提交《申请表》。
请各校于10月15日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将上述纸质材料报送我委。联系人:黄玲;电话:23117084;邮箱:shgzgz@126.com;地址:大沽路100号3303室;邮编:200003。
(二)电子材料
请各校于10月25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将2017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报送我委备案。各校在平台上的账号、密码与去年一致。
附件请从市教委网站(www.shmec.gov.cn)下载。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6
年增补专业
2.上海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新增专业备案表
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申请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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