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黄河科技学院制定的《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高招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以高考统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
对于进档考生,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或主要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为顺应高考改革需要,一些省份近年出台了新的录取投档办法,如无特殊说明,学校将按该省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其中,环境设计本科专业录取原则是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以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以省级招生办规定公布为准。
专业加试要求:艺术类本专科专业根据教育部及相关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采用省统考成绩。没有省统考的个别艺术类专业,我院单独组织专业加试。
第十八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两个专业专业课由我院单独组织考试,文化课由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
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文件要求进行: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180分,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40分。具备一级运动员和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分别降低30分和50分录取。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3:7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我院面向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体育教育专业本科层次的考生,考生参加对口招生的报名和考试。考试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录取规则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外语语种、男女比例不作特殊要求,考生身体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于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分数线以上的要求,我院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 退档原则: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专业调剂、往年被录取不报到者,学校可考虑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学校在黄河科技学院官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四 学校建立了一套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开辟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合格后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符合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条件的,可自愿申请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满足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健全的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审批后的标准进行收取。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黄河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学院通讯联系方式
地址: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校区)邮编:45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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