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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14-12-16 21:04:5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试  行)

为加强我区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高中新课程改革意见及全国高中教育的发展需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机构
第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第二条  在国家教育部指导下,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牵头制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政策和规定。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管理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条  各地、州、市(师)和县、市、区(团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按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本地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二章    考点设置要求
第五条  考点应集中设在地、州、市(师)或者县、市、区(团场)政府所在地。作为考点的学校一般是校内整体设施较好的初中以上的学校(含初中)。
第六条  考点要经地、州、市(师)考试机构批准,报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要另设考点时,须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考点设考点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八条  考点下设考务、安全保卫、后勤等小组。考务组负责实施考试、试卷运送、保管;安全保卫组负责考点的全部安全保卫工作;后勤组负责安排医务、交通、休息场所等。
第九条  考试期间,考点门口应挂有统一规定的考点横幅标志,校内明显处张贴考场平面图和考试有关规定。
第十条  考试场所内可设置、使用必要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对无线通讯进行屏蔽或干扰。
第十一条  考场应是标准教室。考试期间,设有考场的教学楼不能用于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考场门前处应有明显标志,注明本考场的考场编号、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等内容。
第十三条  每个考场考生人数为25人。考场座位为单人单桌,相互间距均等。

第三章    考点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考点所有工作人员一律佩带证件上岗。
第十五条  考点工作人员必须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熟悉考试业务,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身体健康,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
第十六条  考点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其职责,考前须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守则》。考点总的工作人员数量一般按每个考场2--3人的比例配备。
第十八条  监考员不得由本班班主任或本科任课教师担任。

第四章    试卷与考试材料的印制
第十九条  考场上所有的考试材料都统一封装在试卷(答题卡)袋内,包括:试卷、答题卡、密封签、保护袋。试卷袋、答题卡袋分大袋(25份)、中袋(10份)、小袋(5份)。
第二十条  试卷(答题卡)印刷版式:每科试卷为固定版式,考生准考证号、座位号、姓名等内容的填写位置由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试卷(答题卡)袋正面大字标题注明考试年份及考试语种、密级、科目、份数,在明显处注明本袋试卷的考试时间。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每个考场必须由主、副两名监考人员,实施考试全过程的监控监督。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其职责和守则。
第二十三条  考前30分钟必须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不得延误考试时间
第二十四条  考点按规定时间开考、结束。不得擅自随意延误考试时间。
第二十五条  监考员的监考场所应在考前随机确定,并注意民、汉搭配,各地区应做到县与县、学校与学校之间互派监考人员交叉监考,还应实行每场轮换制,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第二十七条  考点主任和每个监考员必须认真、详细、完整、清楚地填写好考试情况记载。
第二十八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应认真清理考场,封闭考场,为下一场考试做好准备。

第六章    保密及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属国家级考试,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备用卷)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为国家机密材料,从命题开始,试卷、答题卡、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包括备用卷)在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各级考试机构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条  考试试卷(答题卡)及考试材料由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指定持有国家或自治区保密局核发的秘密载体准印证的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必须与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签订试卷印制安全保密合同,包括安全设施、保密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试卷(答题卡)印制。试卷印制期间,应向印刷厂派出2名以上的监印人员,对印刷厂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时检查,对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对印刷质量进行抽查。遇有涉及保密及安全的问题,监印人员应立即向厂方指出并报告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试卷(答题卡)的取送由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及地、州、市(师)和县、市、区(团场)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取送试卷(答题卡)须专车、专人,并配备公安(或武警)人员随车,每车除司机外不得少于3人,不得中途兼顾其他任务。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五条  各级考试机构须设有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专用保密室。试卷(包括备用卷)存放期间,考试机构必须由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保密室负责人,并按规定安排专人24小时昼夜值守,严格履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实施考试日报、重大突发事件直报制度。考试期间(包括试卷存放期间)如遇涉及保密安全、人身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同时决定是否启动各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章    考试巡视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期间,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和地、州、市(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要分别组织考试巡视,加强对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检查。自治区向各地、州、市(师)派巡视员,各地、州、市(师)向所辖县、市、区(团场)下派巡视员。
第三十八条  巡视员应履行巡视员职责和守则,负责检查各考点执行落实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考场的考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考点主任说明,立即整改,重大问题要尽快向上级报告。考试结束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定期对各级考试机构、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进行量化评比,对先进工作单位和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差、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酌情批评通报。
第四十条    对考试期间违规舞弊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对中等职业类教育学校和社会考生开放,经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可认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历。
第四十二条  对在考试期间发生的偶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及时研究、及时处理,要本着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处理得当,维护好考试的正常秩序,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三条  对在考试前和考试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必须预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各级考试机构必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积极主动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考试工作的支持,保证考试工作的安全,维护好考试秩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是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考试的规定性文件,还有相应的有关规定、细则、办法等。各级考试部门可将其作为培训教材和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手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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