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下列各类应届毕业
生在原总分的基础上给予加分投档录取。
一、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
“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
连续工作 3 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
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
加 30 分投档录取。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
岛”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
现役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
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现役军人的子女,加 20 分投档录取
(须向军人所在师级单位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佛山军分
区、佛山市教育局联合审核)。
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
子女考生加 10 分录取(须向市公安局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
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教育局联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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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籍从少数民族聚居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10 分投档录取(须由区级以上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
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材料确认)。
四、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
内的子女和台湾学生加 5 分投档录取(须有区级以上侨务或
者台湾事务部门证明)。
五、在本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才随归子女加 5 分投
档录取(限归国 3 年内子女参加中考有效,须提供区级以上
人才引进办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和在国外生活 5 年以上证
明)。
六、对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
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户口均
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
并参加当年中考者加 5 分投档录取(须有区级以上计生部门
证明)。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只取其中最高一
项。
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须出示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
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照顾录取的考生
在学校或者有关媒体公示(学校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
序报区以上招生部门审批。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截
止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