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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珠晖区中小学实行划片招生控制择校的规定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7-18 23:32:13

关于印发《珠晖区中小学实行划片招生

控制择校的规定》的通知

 

区直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规范我区中小学校的招生秩序,特制订《珠晖区中小学实行划片招生控制择校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2015年6月24日

 

 

 

 

珠晖区中小学实行划片招生控制择校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择校难题,充分体现义务教育公平性,促进各学校的均衡发展,合理利用教育资源,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划片入学。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镇小学招生管理,推动“大班额”化解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15]36号)和《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教发[2015]17号),特制定《珠晖区中小学实行划片招生控制择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严格实施划片招生

根据城区建设,生源变化及学校新增学位的情况,适时调整各校施教服务区范围,并在珠晖区党政门户网及珠晖区教文体网上等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各学校应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布本校的施教服务区范围。区教文体局和招生学校要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根据各学校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师资队伍等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合理下达招生计划,学校应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

   二、严禁违规自由择校

凡珠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一律按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划片入学,户籍所在地与房产证不一致的,以居住所在地为准。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严禁一切违规择校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择校的,必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依法保障年满6周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小学招生严格控制入学年龄(年满6周岁,年龄截止日期以当年8月31日为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低龄学生,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凭父母(法定监护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到所划定的服务区域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严格执行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严把转学入口关,严格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已经达到50人上限的学校或班级,原则上不得再接收转入学生,依法依规应保证其入学的,由局基础教育股调剂到相对就近且有学位的学校就读,被调剂的学校不得拒收。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由此引发的矛盾由学校校长负责。

四、严格控制班额

为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各学校要根据珠晖区教文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保证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小学起始年级平均班额控制在48人以内,力争在2016年秋季开学时实现小学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初中起始年级平均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严禁超班额招生。

五、依法保障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和特殊群体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 ”的要求,报名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半年以上居住证明(务工所在区域的居住证,或在城区的房产证,或经街道以上机关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租房协议,并同时提供房东房产复印件)、务工证明(务工的劳动合同,须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并由用工单位所在街道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等资料向服务区范围内小学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就近免试入读。依法保障特殊群体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严格执行普通初中招生的有关规定

各初中学校严格按照2015衡阳市教育局下发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招生。

七、严格落实阳光招生

各校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招生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家长、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本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公布招生信息,在校门口的显要位置张贴《招生公告》,向家长告知学校办学规模、招生区域、招生计划(班级与人数)、招生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所需证件、录取结果。

八、落实阳光编班制度

严禁各校组织招生考试,新生编班实行随机抽签制度,不得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九、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凡正式录取的新生由接收学校根据《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到区教文体局基教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所有注册登记手续全部在网上进行。

十、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

为确保珠晖区划片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凡擅自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出现“大班额”现象,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为准;本局以往下发的招生等文件与本规定相违背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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