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一)普通高中招生加分照顾政策
1、对参加省艺术人才大赛获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分别享受10分、7分、5分的加分政策。
2、参加全市中小学生田径比赛获个人第一名、集体第一名的考生,亨受5分的加分政策。
以上1、2项加分政策限定在2014年9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得的奖项。
从2017年元月1日起,获得参加省艺术人才大赛奖、参加全市中小学生田径比赛奖的考生,不再享受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3、少数民数考生加5分。
4、以上享受普通高中招生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享受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二)五年制高职专科、三年制中职学校招生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五年制高职专科、师范类专科和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加分照顾政策,按省招考委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