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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厦门理工学院招生网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6-23 9:39:04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投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即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其他专业间不设级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内蒙古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浙江、上海两省各专业的选测科目要求以学校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有校考省份的校考专业成绩为考生的专业成绩,没有校考省份的专业成绩采用省专业统考成绩。
    2.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与科技、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类)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总分100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录取高分考生。
    3.表演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换算值(高考文化成绩÷省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排序,择优录取。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闽南方言培养方向只招收已参加我校闽南语加试且成绩合格的福建省考生。
    第十七条 闽台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办学等三个项目原则上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没有填报志愿的将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获学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资格的考生,录取规则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等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1.普通专业5040元/生•年;
    2.重点学科类专业5460元/生•年;
    3.软件工程专业按规定学分及标准9800元/生•年;
    4.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年;
    5.闽台合作办学项目: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年,普通文理类专业15000元/生•年;“3+1”培养模式的在台湾高校学习一年,“4+0”培养模式的可选择到台湾高校学习一段时间,在台学习阶段学费均按照台湾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收取;
    6.与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合作办学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与加拿大里贾纳大学合作办学的环境工程专业20000元/生•年,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28000元/生•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均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收取;随着学校的发展,新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专业收费标准按物价管理部门最新核定标准执行。
    7.住宿费:1000-1300元/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清退办法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具体实施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设置
    1.学校设有入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录取到本校就读的高分考生,凡普通文、理科高考总成绩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分数线50分及以上者,一次性奖励10000元;同时,设有综合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特别优秀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即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于入学后到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特困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助学基金和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等。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公共课安排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习年限。学生的学习年限以专业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的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即总修业年限为本专业基本学制(一般本科专业为四年)加两年。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分阶段完成学业,其总修业年限在其专业弹性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再增加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按照《厦门理工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艺术类、闽台合作类、中外合作类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厦门理工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咨询、查询、举报等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92-6291114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招生办邮箱:zsb@xmut.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sb.xmut.edu.cn
    招生办微信公众号: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
    学校微信公众号:厦理工e起来
    监审处举报投诉电话:0592-62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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