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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整理自:2exam.com 2009-4-28 13:54:40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由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由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组织实施。省招考委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报名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单人户口考生的户籍、学籍时间要求:

  2009年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一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其中往届考生辽宁省户籍若在三年以内,还须具备辽宁省中学毕业证书;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辽宁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报省招考办审批。

  2010年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二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2011年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为三年以上、高中学籍为三年;其他考生的报名要求同2009年。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考生须持户口本(农村考生无户口本者应持乡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下未发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不享受此项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应届高中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区)招考办申请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户口所在市内的学籍所在县(区)报名。应届少数民族双语考生可在学籍所在县(区)报名。经教育厅批准在辽宁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户口未迁到学校所在地的应届毕业生,持户口本、学籍证明等证件可在户口所在地、也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往届生(含社会人员)一律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省职工子女及我省因上述原因在外省借读的考生,因我省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内容与其他省(市、区)不同,不能借考,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4.只有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按原省教育厅、省民委同意在凌源、建平、北票、建昌高中附设蒙生班学习的蒙古族考生,方可报名参加高考“民族语文”、“汉语文”科目考试。

5.考生报名时须认真、准确填写《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表》,并对打印出的《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进行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考生本人签字。

6.考生报名时均须签写《2009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高考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报名结束后本人任何信息不再改动、自觉遵守高考各项规定等。

7.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8. 报名日期按省招考办关于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9.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实行中学和县(区)、市招考办三级审查责任制度。各市、县(区)要在本级招考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招生考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参加的高考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各市、县(区)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居民身份证核查、报名资格公示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因招生考试部门人员渎职出现考生凭虚假材料报名的现象。严禁“高考移民”,严禁往届生按应届生报名,严禁应届生按往届生报名,严禁高中在校生报名。

  若因资格审查把关不严而出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参加报名的情况,要追究有关学校和县(区)、市招考办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凭虚假材料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取消考试和录取资格等处理。对于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提供便利的有关部门、学校和相关人员,将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综合素质评价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街道负责,在高考报名后考试前由县(区)招考办统一组织进行。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纬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填写综合素质评价表,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除普通高中之外的应届考生和所有往届考生的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须将具体的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由县(区)招考办统一组织进行。

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省招考委指定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为2009年全省高考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省招考办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体检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4.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5.体检结束后,体检表须由考生本人签字。

四、考试

1.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省招考委按照教育部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2.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各省(区、市)受权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等学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3. 2009年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理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分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地理、历史、政治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史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考试科目包括: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各科考试时间: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外语120分钟,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150分钟。各科满分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均各300分,四科总分满分为750分。录取时以四科总成绩划线投档。

  今年我省高考外语科目仍含听力考试部分,分值为30分,但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高考总分,去掉听力考试的内容,对其余试题分数总分加权为满分150分(即将考生外语试卷听力考试以外试题卷面原始总分乘以150/120,加权之后的分数如果出现小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录取时听力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4.报考外语专业以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命题,由各市招考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时外语口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5.报考师范院校的考生须参加面试。高中应届毕业考生由所在中学负责面试;往届考生可由原毕业中学或所在县(区)招考办负责面试,具体办法由各市招考委制定。面试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面试结果装入考生档案。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师范院校不予录取。

6.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字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考生可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也可用汉文字答卷,但一张试卷只能用一种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文字作答的试卷和用汉文字作答的试卷要分别装袋密封。在考汉语文的同时考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蒙语文考试中设蒙语听力考试,蒙语听力考试成绩30分,蒙语听力考试成绩直接计入蒙语文总分中。

7.考生在考试时须按答卷须知的要求正确答题,包括客观题答案的填涂、主观题答案的书写等,不按要求正确答题,其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我省全国统考的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为确保网上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对考生答题所用笔、橡皮统一规范。本着对考生负责和为考生服务的原则,考试所需的碳素笔、铅笔由省招考办统一指定标准,各市招考办要为考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8.全国统考考点均须设置在县(区)政府所在地,具体考点学校由市招考委确定。考场和准考证号及每考一科的考生座位由省招考办通过计算机统一随机编排。在必须保证考区内两所以上中学进行考点考场交叉编排的前提下,由各市招考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市采用考区内重点高中考生和一般高中考生混编或分别混编的高考考点考场编排方式。往届考生考场不单独编排,与应届考生交叉编排,具体交叉办法由各市招考委决定。

9. 各市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考点、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重点加强县和郊区考点、考场的监考工作和监察工作。下述两种措施,务必采用其一:①各县、郊区的监考人员每考场至少交叉一人;②由市向县、郊区每个考场派一名监考人员。有条件的市可以采取各考区间监考大轮换的措施。同时各考场每考一科轮换一次监考人员。市招考委在考试期间应从市、县(区)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高考飞行监察小组,对本辖区各考点试题保管、考前培训、考生诚信教育、高科技防舞弊器材的使用以及考风考纪管理等工作进行全程监察,确保考试安全、顺利。

10.加强考点内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的管理。每个考场要配备一个手柄式金属探测器,每个考点还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属探测器,所有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接受安检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今年全省高考考点要按照省统一要求规范、完善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使用程序和使用规范在高考期间全程使用电子监控录像系统,确保高考期间电子监控录像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有监控中断现象和监控数据丢失现象发生,并将录像刻制硬盘同高考试卷一同送省招考办封存待查。高考结束后,各市须立即组织专人对高考监控录像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在录像审查中发现的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要同样给予严肃处理,并将结果上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负责组织专人对全省各考点的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审查。

11.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和有关高等学校要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责任,大力加强考试安全建设,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务求实效。试卷的保管、交接、运送要严格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存放试(答)卷的保密室按国家绝密级事项建设和管理,并经同级保密部门验收达标后方可启用。各市要成立由教育、公安、安全、宣传、保密、监察、财政、交通、工商、信息产业、通信管理、建设、电力、卫生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高考指挥部,负责本市范围内高考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偶发事件的处理,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并于5月上旬上报省招考办,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问题,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高考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不得缓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并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快速加以处理与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12.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创造良好的诚实守信考试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守信作为中学日常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采取列举有关案例、印制宣传手册等办法,考前集中组织考生进行专题的诚信教育活动;要有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办法的宣传,要加强考风考纪管理措施和违纪舞弊处理规定的宣传,特别要让广大考生、家长和考试工作人员了解今年高考考场仍然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录像系统,了解考前仍然实行并强化对考场、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手机和高科技电子设备安全检查等管理措施;加大考试管理工作力度,营造公正公平的考试氛围。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群体舞弊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五、评卷

1.高考考生答卷的评阅(简称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考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招考办与有关高等学校组织承担。

2.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评卷学校)所需评卷经费实行承包办法,由省招考办按标准支付给评卷学校使用,以保证评卷工作顺利进行。

  评卷学校要做好网上评卷的准备工作,按照网上评卷的要求切实做好评卷场地、评卷设备、评卷系统网络安装和电力保障等各项准备工作。

  评卷学校要做好评卷人员的选聘,评卷人员以有较高本学科业务水平的高校教师为主。参加评卷的教师应思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适中,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评卷学校要切实做好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控,确保评卷质量和安全。

  评卷学校要组建各学科专家组,根据各学科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进行试评的基础上,结合各题目的难易度、赋分要求及考生答题等具体情况,在确保评卷工作公正的原则下,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工作细则及评分误差控制方案,报请评卷学校高考评卷领导小组审批、省招考办备案后,方可正式进行高考评卷工作。

  评卷学校应按规定对试卷进行二次或三次评阅,分值误差超过误差控制值的试卷由相关题组业务负责人进行最终评定。评卷过程中各题组业务负责人应随时参照评卷系统提供的“个人复评评卷及个人复评误差数”等数据对本题组评卷教师所评试卷进行复查,对掌握评分标准过严或过宽的评卷教师予以提示,对不能很好掌握评分标准的评卷教师应酌情予以清退,确保评卷质量。

  评卷学校在评卷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试卷评阅的有关数据送交至省招考办。

3.省招考办将组织人员到各评卷点对评卷工作进行检查、督察,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省招考办根据教育部和省招考委的要求,按照《普通高考成绩数据校验及管理办法》完成每科试卷分数校验、合成工作和各科试卷总分的校验、合成工作及各项数据的统计、校验工作,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做好高考成绩数据的备份工作,确保高考成绩结果准确和数据安全。

5.为提高高考评卷工作信誉,增强工作透明度,继续实行允许考生查核高考分数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考生高考成绩以省招考办打印并下发的成绩通知单为准。

六、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1.高等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考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办法,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有关高等学校要公布本校有关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的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等。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今年我省对域内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仍实行现场办公、集中审核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公布)。经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章程有关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更改,省招考办将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七、招生来源计划

1.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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