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述考生可给予加分录取(不含体艺特长生):
(1)下列考生可加2分录取:
在初中学习期间,参加县教育局编号发文的县级文艺会演、县中小学生合唱节(团体获一等奖者,加分限4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三类);小歌手比赛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县中小学生现场书画大赛获一等奖者;电脑作品现场制作比赛一等奖获得者。县教育局编号发文的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单项前3名获得者;县级中学生体育集体比赛项目(即:篮球、排球、乒乓球)第一名主力队员,单项比赛(即:乒乓、象棋、围棋)获第一名者。
(2)下列考生可加3分录取:
①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或浙江省运动会个人项目第4~6名,集体项目4~6名主力队员。
②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田径,篮球、乒乓
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健美操比赛个人项目4-6名,集体项目4-6名主力队员。
③获得台州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初中男子组和初中女子组个人项目比赛前3名,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第一名主力队员。
④获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科技创新)个人项目二等奖者(发明、科技创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二等奖者。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获得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二年内有效,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八至九年级(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5日内,下同)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⑤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⑥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艺术节、合唱节、舞蹈节中学组独唱、重唱(4人及以下)、戏剧曲艺(4人以下)、独奏、协奏、齐奏(4人及以下)、独舞、双人舞、3人舞等现场比赛个人项目4-6名或二等奖者。获得台州市教育局主办的以上比赛个人项目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初中教育阶段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3)下列考生可加5分录取:
①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或浙江省运动会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主力队员。
②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中学生运动会田径,篮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联赛,游泳、健美操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主力队员。
③获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科技创新)个人项目一等奖者(发明、科技创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一等奖者。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获得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二年内有效,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八至九年级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④获得教育部主办的中学生艺术展演中学组独唱、重唱(4人及以下)、戏剧曲艺(4人以下)、独奏、协奏、齐奏(4人及以下)、独舞、双人舞、3人舞等现场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二等奖者;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主办的以上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或一等奖者。
以上获奖证书,在优惠加分时三年内有效,即初中教育阶段获得有效。证书上须盖有相应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4)下列考生可加10分录取:
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正式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6名的考生。
7.其他由教育行政部门编号发文(如浙教体X号,台教基X号等)的竞赛同奖次者。竞赛类考生还须出示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和原始成绩纪录(若是复印件,须经主管部门盖章和负责人签名证明)。体育集体项目10人及以上,限计主力队员6名;9人及以下,限计主力队员4名。
以上加分项目中有多项加分的考生,按最高加分项目加分,不累计加分。
8.烈士子女根据考生意愿录取。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要求执行。
9.凡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由学校统一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天台教育信息》网上公示。
10.从2018年起,统一取消特长类、竞赛类等高中招生加分项目,继续保留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类加分项目和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