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高中阶段招生
(一)招生任务与招生计划的确定
1.招生任务。
自治区下达给我市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任务为19500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15500人(其中全日制11000人、非全日制4500人)、技工学校招生任务400人;教育精准扶贫专项行动招生任务2995人,其中普通高中招生数1797人,中职学校全口径送生数1198人。
为深入推进教育精准脱贫工作,落实贫困生100%升学帮扶责任,我市建档立卡初中毕业生2995人全部列入2017年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由高中阶段学校招收。
为确保高中阶段招生任务的完成,根据2017年教育事业统计初中毕业生人数和高中招生生源范围情况把招生任务分配到各县区(下表),各县区要将招生任务分解给各招生学校。各县区应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容量,努力完成招生任务。教育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毕业生招收任务主要由学生所在县区学校完成,市直学校参与完成。
2017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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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中毕业生人数(人) |
招生任务数(人) |
招生任务与初中毕业生人数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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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市 |
50027 |
19500(其中建档立卡生1797)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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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 |
19966 |
7780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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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 |
10946 |
4269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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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含市直学校、钦北区、钦南区、钦州港区) |
19115 |
7453 |
市直学校 |
1977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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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 |
3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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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 |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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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港区 |
640 |
2017年钦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招送生计划分解表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
切实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大体相当要求,合理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分流。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
各普通高中招生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根据县区分配任务数情况,结合全市高中布局调整与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申报招生计划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予以确定。原则上,按示范高中逐步标准化办学、一般学校充分满足初中毕业生升学需要的要求,确定具体招生人数。为体现完成招生任务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一般学校的招生计划按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下达。指令性指标是各招生学校必须完成的招生任务。
为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共享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坚持优质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制度,要落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学校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
允许各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优势和发展需要,申请招收一定比例的特长生。特长生招生计划原则上控制在招生总计划数的5%以内。经市教育局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自治区星级特色普通高中、向特色学校方向发展的招生学校可申请适度提高特长生的招生计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总数的15%以内。
提倡示范高中从统招生计划中招收保送生,招生人数控制在统招生计划数的1%以内。
全市6所示范高中要通过以上各类招生各完成10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优秀初中毕业生的招收任务。
(2)中职学校招生计划。
市及各县、区要按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根据当地初中毕业生的情况将市教育局下达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中等职业学校,各初级中学要积极承担输送生源任务
(二)招生原则及执行办法
1. 2017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原则与执行办法。
(1)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考生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新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凡中考总成绩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达不到C等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2)学生自主报读与招生学校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双向选择”的原则。凡符合报读条件的考生均应自主选择报读学校,考生所在初中学校不得通过强制等不正当方式干预学生自主选择报读学校。各高中招生学校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录取。原则上,中考总成绩等级A等及以上,各学科成绩为B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等的考生方可被示范高中按排序择优录取;中考总成绩等级、学科成绩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达到C等及以上等级者方可被一般学校按排序择优录取。在体育、音乐、美术、辨论、表演、实验、文学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等方面具有特长的考生,可适当降低中考成绩条件,但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必须达到A等。
(3)学校自主招生与适度控制相结合。一般学校根据市统一确定的录取条件,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初录,报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审批。示范高中统招生、定向生、保送生由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条件按考生成绩排序择优审批录取,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由招生学校按市教育局统一确定的录取条件自主择优录取,报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审批。各示范高中学校可根据学生培养与发展需要向市教育局申请对报读本校的考生通过口试、面试答辩等方式进行加试,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报读特长生的考生,各招生学校可自主组织特长项目测试,实地检测考生的特长水平,但不得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4)严格执行招生加、降分政策。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等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08〕29号)精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或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采取中考总分加20分的形式落实)。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持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部门证明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交直接主管部门审定并汇总交市招生考试院(市直学校直接报送),市招生考试院按规定计入考生中考总分。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侨务办公室<关于照顾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的请示>的通知》(钦政办〔1995〕48号)精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以总分加10分录取。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侨务部门证明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交直接主管部门审定并汇总交市招生考试院(市直学校直接报送),市招生考试院按规定计入考生中考总分。
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严禁任何学校在政策之外擅自加、降分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2. 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原则与办法。
(1)招生学校与招生资格适配原则。
凡招收中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具备招生资格,未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不得举办中等学历教育;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在未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举办办学点(班)。
(2)规范招生专业。2017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专业须是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专业,未经批准确认的专业,不得录取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新生。
(3)鼓励与规范城乡联合办学。实行联合办学的学校,原则应为具有合格等级以上的县级职业学校和自治区级重点以上城市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起点3年全日制学历教育类型新生。
城乡中等职业学校“1+2”联合招录的学生,在绩效考评时不做双向统计。市考核各县区全口径全日制送生任务时,以学生户籍所在地为统计依据。
(4)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实行注册入学制度。考生凭初中毕(结)业证书、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报名,注册入学。
(5)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化管理。通过中职学校“招生管理系统”实施招生信息管理。各校必须以实际到校新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未到校的新生信息不得录入。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为同一新生办理中专和技工“双学籍”,不得为普通高中等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同时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籍。
(三)招生的组织与管理
1.加强组织。2017年全市高中阶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县区教育局(社会工作局)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市分别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办公室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高中阶段的招生实施工作,各县区教育局(社会工作局)应成立专门机构予以配合开展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各高中阶段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专门负责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2.规范招生秩序。加强统筹,推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五个统一”:即: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和措施,统一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统一组织区域内初中毕业生报名和填报志愿,统一组织生源,统一安排招生录取,确保高中阶段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3.实施阳光招生。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加强学籍管理,如实进行学生学籍注册,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示范高中的招生应主要面向本市范围内的生源,在考生本人自愿情况下,示范高中正式录取了本市以外的考生,学校要将考生姓名、原毕业初中及中考成绩等,列表造册,分别报送考生原所在地的市教育局、示范高中所在地的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中高职贯通办学、城乡联合办学、非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防止出现“双重学籍”或“有籍无人”的现象。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招生,计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招生人数,不能作为另一合作学校招生人数重复统计。
4.努力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市和各县区要努力扩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动员和指导初中毕业生报读高中阶段学校。要积极落实初中学校向中等职业学校输送生源的责任,要制定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送生计划,因地制宜开展职业教育渗透,办学资源相对富裕的县级中等专业学校要增设职业初中并接收从普通初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开学转入的学生,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渗透后要积极引导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要坚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在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政策措施。
4.市教育局有关职能部门要在5月10日前制订完成《2017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方案》和《钦州市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方案》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实施公示制度。本方案经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批准,即向社会公布。高中阶段招生学校应向考生公示办学条件、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条件、报名起止时间、新生录取名单等。
(二)坚持诚信制度。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收保送生、特长生等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凡有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人员均须主动申报;遇到应回避的工作,主动申请回避。
(三)落实纪律监管制度。市、县区都应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局、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监督队伍,对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采取开放的态度,鼓励社会对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市和县区教育局(社会工作局)对考试招生实施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在考试招生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学校领导或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查处。
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大对违纪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高中阶段学校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和学籍造假行为,对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学生,要及时清退;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争抢生源等恶性竞争行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年度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进行招生,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专业不得招生;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借读生等名义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中介机构、初中学校负责人和班主任、教师进行违规有偿合作招生,违背学生的真实意愿,替代学生填报志愿或擅自更改学生填报的志愿等;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各类办学机构开展委托招生或委托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纪违规的学校及有关人员要责令整改和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停止学校办学资格。
(四)加强招生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高中阶段招生组织实施工作的绩效考核,将完成高中阶段招生任务列为县区绩效考评指标,其中普通高中招生任务以指令性招生计划为考评标准。
(五)加强舆论宣传。争取媒体支持,在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对考试招生工作及示范高中招生改革的新举措进行正面宣传,为考试招生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与社会环境。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考报名费减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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