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福建招生考试网 >> 公务员考试 >> 招警考试 >> 安徽招警 >> 正文
 
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体检、考察等工作的通知
整理自:2exam.com 2009-10-14 23:07:35

 徽 省 发 电

 

皖人社明电[2009]60号

 

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体检、考察等工作的通知

 

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根据安徽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此次招录的体检、考察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面试工作结束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对面试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审核,合成考生总成绩并排序,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成绩公布后,按照规定及时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二、体检和考察工作的组织

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体检、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各政法主管机关须制定具体的体检、考察工作实施细则。

体检、考察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回避、监督等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切实做到职责分明、规范操作、组织有序。先进行体检后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因各种原因出现招录职位体检、考察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三、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1.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制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等规定进行。报考公安、司法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和招录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2.省直各政法主管机关应与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在体检工作开始前,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

3.体检前,省直各政法主管机关要认真核对考生资格,如有资格不符者按公务员考试作弊处理。考生应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须严格按照体检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体检须知》参加体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4.体检完毕,主检医生须根据体检标准对考生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体检不合格者,由组织体检工作的省直各政法主管机关及时告知本人。

5.省直各政法主管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按照招录公告规定,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这四项结果有不合格的,须当场告知考生,并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检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检除外)。

6.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四、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考察工作由考察小组负责进行,考察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小组要查阅被考察对象的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进行汇总、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考察小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的;

2.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3.受到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5.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6.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其中,报考公安、司法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在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五、拟录取人选确定

1.体检、考察工作结束后,省直各政法主管机关须及时按规定确定拟录取人选,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法、程序等进行公示并办理拟录取人选入学的有关手续。

2.被录取人员报到入学和在校期间的管理,以及毕业后到定向招录单位的报到、录用、服务年限等事宜,按照招录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有关要求

1.省直各政法招录机关原则上须于10月底前基本完成体检、考察工作,除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外,11月5前基本完成拟录取人选确定、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人选审核材料等工作,11月中旬基本完成人选入学手续等工作。

2.此次招录工作,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省直各政法主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制定细致的实施方案,对每一个环节特别是体检、考察工作,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规范运作、处置得当,切实严明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发生,遇有重要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确保此次招录的体检、考察等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附件:1.安徽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体检、考察通知书(参考式样)

2.体检须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09年10月14日

 


 

附件1:

 

安徽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

体检、考察通知书

(参考式样)

 

考生:

按照安徽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工作安排,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你被确定为所报考职位的体检、考察对象,请持此通知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含参加笔试时所持的有关证件)(均为原件)以及2张网络报名时所提交的同底版一寸免冠照片于        日上午    时前空腹到         报到并按规定和要求参加体检。不按时报到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合格的按规定进行考察。因弄虚作假或因资格审查不严等致使报考人员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而进入体检、考察等环节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人员的考试、录取等资格。

特此通知。

 

                       省直政法招录机关

二○○九年  月  日
附件2:

体 检 须 知

为准确反映体检对象身体的真实状况,请受检者注意以下事项:

1.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自行在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中按规定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的内容,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4.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5.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检查;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

8.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便于准确结论。

9.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资料库
    ·国家211工程高校重点学科名单
    ·国家985工程高校名单及重点学科
    ·2009中国大学自然科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哲学20强
    ·2009中国大学医学50强
    ·2009中国大学文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社会科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农学50强
    ·2009中国大学历史学50强
    ·2009中国大学理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经济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教育学60强
    ·2009中国大学管理学100强
    ·2009中国大学工学100强
    ·2009年中国大学经济学100强高校名单
    ·全国重点大学名单
    ·西藏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陕西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甘肃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青海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宁夏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新疆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北京市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天津市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河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吉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内蒙古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山西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辽宁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黑龙江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
    ·上海市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江苏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浙江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高校名单
    ·安徽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福建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江西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山东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河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湖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湖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广东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广西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名
    ·海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重庆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名
    ·四川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贵州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云南省2009年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2009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
    ·2009年度江西省高校新增教育部控制高职高
    ·山西省2009年高职高专新增、改造、撤销专
    ·江苏民办高校名单
    ·上海市民办高校名单
    ·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名单
    ·吉林省民办高校名单
    ·辽宁省民办高校名单
    ·内蒙古民办高校名单
    ·山西省民办高校名单
    ·河北地区民办高校名单
    ·2008年全国各地民办普通高校名单
    ·军事院校(对地方招生)排名榜前十名
    ·普通高校农业类院校名单网址
    ·普通高校政法类院校名单网址
    ·医药类普通高校院校名单网址
    ·电子信息类普通高校院校名单网址
    ·财经类普通高校名单网址
    ·师范类普通高校名单网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报省级<独立学院五年过
    ·中国校友会网2009年中国大学排行榜汇总
    ·2009中国高校富豪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杰出政治家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长江学者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校友榜
    ·2009中国高校院士校友排行榜
    ·2009中国高校科学贡献力排行榜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501~6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401~5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301~4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201~300)
    ·2009中国大学排行榜(101~200)
    ·2009年中国大学排行榜100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