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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新华社 2009-11-24 编辑:福建招生考试网 【字体:小 大】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办法》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办法》明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抄袭、协助抄袭的;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使用禁止自带的通信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办法》还明确,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办法》对录用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也作出规定: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就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赵超)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部长令,公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机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答: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考试是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规模不断扩大,全国每年考试录用10万余名公务员,有近500万人参加考试,报考对象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为主扩大到社会各类人员。随着报考人员身份的日益复杂,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日趋频繁,考试的环境日趋复杂,违纪违规行为特别是有组织作弊行为日趋增多。2006年至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发现了1605例违纪违规行为。其中,2009年中央机关招考即发现了935例。为严厉打击考试作弊,有必要出台政策法规对这些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制定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维护广大考生的权益;二是为中央和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公务员考试机构对录用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做出处理提供依据;三是在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营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良好氛围,不断减少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问:能否简要介绍《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办法》是依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2005年,有关部门就开始了《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分析了解各地相关工作措施,参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的基础上,于2007年形成《办法》初稿。之后,就《办法》初稿征求了各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央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有关法律专家意见,期间还专门听取了部分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的意见。经多次研究修改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先后经国家公务员局局务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2009年10月20日中组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了《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总结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实践经验,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共20条。第一至四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职责权限作了规定。第五至十条分别对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情形及处理作了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分别对事后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第十三条对当场处理和事后处理事宜作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建立全国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第十五条对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作了规定。第十六条为救济条款。第十七至二十条为附则性条款。另外,《办法》还附带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

    问:《办法》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做了认定,都有哪几种处理方式,是否有法律救济渠道?

    答:《办法》对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每个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作出了规定,并按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三个层次的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者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办法》为报考者提供了专门的法律救济渠道,规定: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办法》得到落实?

    答:我们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确保执行好《办法》。第一,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办法》的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做出处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第二,我们正在加紧建立全国范围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信息库,力争做到使在任何一次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的考生受罚期间都不能参加任何公务员录用考试,确保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严肃性。第三,我们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氛围,让全社会共同维护和监督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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