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不透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有着十分深刻的时代背景,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处于变革过程中各种现实矛盾、社会问题和体制政策缺陷的综合反映。当前,引发多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利益碰撞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当前群体性事件多数是由于利益冲突而引起的。随着体制转轨,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引起利益分配冲突,而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一些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随之显现;一些人采取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危害群众利益和安全,突出的如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私挖滥采、制假售假等等。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及时解决,希望通过信访来表达利益诉求和改变自身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二是部分基层组织化解矛盾能力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根据平时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主要来自基层。基层组织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如果有效发挥作用,能起到“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但部分基层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政权建设,加上少数基层干部素质不高,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上交矛盾、迁就照顾,驾驭复杂局面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弱,致使一些本该在当地解决的问题未得到解决,群众怀疑“软手段”解决不了问题,只有通过“硬方法”闹访表达诉求。有些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服务意识不够,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没有及时关心群众的疾苦,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导致矛盾扩大或激化。
三是信访渠道不畅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间接原因。基于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一些单位和部门没有投入足够的力量和建立科学的程序,迅速处理信访事项,未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
四是部分群众的“闹访”心理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部分群众在反映利益诉求时片面强调个人利益,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以违法上访等方式给党和政府施压,完全不顾及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3.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不完善
我国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也总结了一些经验,但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处置过程看,也暴露出不足,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情报信息收集网络不建全,缺乏灵敏、高效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机制。基层组织尤其是基层综治维稳机构和公安机关缺乏一套灵敏、高效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机制,对超前性、行动性、动态性、有实用价值的情报信息收集不多,有时难把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
二是有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低。平时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流于形式,难以发现深层次的矛盾纠纷,对有重大隐患的群体性事件苗头难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导致错失最佳的处置时机。
三是处置预案不完善。有的部门制定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不切实际,措施针对性不强,发现重大不稳定隐患,往往手忙脚乱,一时无法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突破口,致使无法有效控制整个事态发展。
>> 对策链接
(一)维护群众的物质利益,从源头防止群体性事件
一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解决经济基础问题。我国现阶段所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无论是经济领域的物质利益关系引起的利益矛盾,还是政治理念、民族差别或是城乡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都源于经济原因。倘若我们的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的水平提高了,我们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的回旋余地就必然会更大。经济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改善,社会稳定就有了深厚的物质基础。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要下大力气解决好亏损企业、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努力实施再就业工程;要改进和加强以“联、帮、促”为主的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带动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共谋发展;要采取“路教”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到农村宣传,促农业发展,帮农民致富,为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二是减轻群众负担,关注民生问题。近些年农村发生的一些矛盾,有些地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状况迟迟得不到缓解,寻根溯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取少予”和侵犯群众利益造成的。决策者要树立正确理性的政绩观,不能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只顾眼前的虚假繁荣,去牺牲老百姓的利益。而要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量力而行,切实解决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同时,社会福利目标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即不能超载也不能人为压低,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群众在为发展付出代价的同时,分享到发展的成果,调动和维系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是要健全社会救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要逐步形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社会安全网,实现社会公平。要完善“低保”,建立医疗、教育救助制度。对那些通过自身劳动仍不能解决生活温饱者,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困难家庭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重大事故和灾情等方面的救助。比如,要用减免学杂费和恢复人民助学金的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同时要建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物价指数的上升,适时调整低保标准的机制,使之成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
一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要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减少民主欠缺带来的社会矛盾。一方面健全与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通过地方立法限定村委领导权力行使的范围,并将应公开的村务内容设定为村委领导被罢免的具体条件,以及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促使村委会领导将村务公开视为特定责任,全面促进村务公开,并将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内容和方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委、基层政府和村党组织对基层民主选举的监督内容和形式,排除家族势力对选举的干预、影响与控制,防止因选举不公正而产生社会冲突。
二是完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使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有法可依,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健全法律法规,关键要从法律层次界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范处理群体性事件相关机关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运行机制等,要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乱纪的惩戒作出法律的规定。特别要抓紧制定群体性事件处理的专门法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使之出台。同时,要健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给以修订和废除。比如,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专门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具体意见。其中包括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