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重要手段,在处理干群矛盾中,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依法行政,少犯错误,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使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程序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对政府而言,应当大力提升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学会按法律办事,学会按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冲突。同时,要加大对党政干部违法行业的惩罚力度,对于因侵害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等原因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在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加大对于过激行为、违法行政进行处罚,使党的干部自觉依法行政。
(三)健全防范和处理机制,有效防控群体性事件
一是构筑有效的防范机制。首先要把防范关口前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协调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的责任制,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限期化解制度;其次要把防范重心下移,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矛盾纠纷调节防范工作网络;再次要把防范时间延伸,重大活动、重要时期要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当前,必须把重点时期的防范化解工作延伸为经常性的工作,做到关键时期重点抓,平常期间经常抓,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察觉并解决一些倾向性的闹事苗头,防止矛盾的聚积和扩大。比如,许昌县建立了“1+4+1”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新模式,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以检察院信访接待站、派出所、基层法庭、乡镇司法所为依托,村两委协助配合,构建起县、乡、村三级信访联络机制,实行定期下访,敞开接访,主动约访,实现涉检信访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从源头上防范处理涉检信访问题。
二是逐步完善社会宣泄机制。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在其发生的初期,还只表现为一种隐性的、个别的状态。然而如果缺乏排放和宣泄的渠道,隐性的、个别的不满情绪就会积聚成大量的、集中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 有必要完善疏通不满情绪、排放冲突因素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给社会成员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诸如领导接待来访,与群众对话,民主议政,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等形式,让群众能畅所欲言, 使不满情绪通过经常的、小规模的交锋,得以逐步缓解, 不至于因不断积聚而产生激烈冲突。为健全这样一种体制,必须正确理解“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把稳定理解为压制群众的不满情绪和行为,不给群众以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
三是建立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比如,建立信访情报交流制度,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起多层次、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对本部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建立协助接访制度,群体性事件涉及相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派人共同解决处理;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信访工作的特点、成因、预防对策和处理方法等,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各部门应把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予以化解,切实摒弃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制定和优化工作预案,针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在法律保障、指挥协调、警力调配、通讯网络、后勤保障、处置措施和程序以及战略战术的运用等方面,尽快形成一套比较完备规范、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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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群体性事件政府需要革新思维
唐踔
刚刚过去的2008年无疑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一年,从6月贵州省的“瓮安事件”、7月云南的“胶农事件”到11月始于重庆“的哥”罢运而出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再到甘肃的“陇南事件”……激烈的冲突对抗、严重的破坏性后果、恶劣的社会影响,群体性事件以极端的表现形式给基层党委、政府敲响了警钟:面对多发的群体事件,政府该如何处置?众所周知,不同的思维决定不同行为,不同的行为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一些基层政府继续沿用过去习惯的简单定性、模糊定性的思维,许多群体性事件不是在一种公平、及时、宽容的状态下得到处置,而是在一种简单、固化、迟滞乃至粗暴的方式下得到处置,结果不仅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妥善解决,反而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悲剧。因此,面对群体性事件政府需要革新思维。
一、群众利益漠视不得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实上,一些群体性事件之所以突然爆发出来,实乃多年矛盾蓄积而致。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导火线不同,但其中深层次原因大体相同:无不是由一些群众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极少数领导干部对群众感情冷淡麻木造成的。如果一个地方群众存在许多积怨,党群干群关系已经比较紧张,任何一个偶然事件,都有可能导致民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酿成不应有的过激行动。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给我们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绝不能麻木不仁,无所作为,而必须有作为、早作为,畅通各种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群众的各种诉求,不能让百姓言论成为“堰塞湖”。在矛盾凸显期的现实背景下,各级领导干部不应回避矛盾,而要敢于直面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回避矛盾,只能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后积重难返。群众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集中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漠视群众利益、听不进群众意见、高高在上当官做老爷的工作作风。正如云南省普洱市副市长杨锦昆在通报孟连事件处理结果新闻发布会上所言,现在“部分干部作风漂浮,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漠视群众利益,忽视群众诉求,听不进群众意见,离群众越来越远”。
二、通过对话与疏导化解矛盾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一些群众无法得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的有效保护。当前在一些地方,很多问题并不是不能解决,很多矛盾也不是已经到了尖锐对立的程度,大部分问题的产生仅仅是因为群众无法有效快速地获取信息,社会情绪无法宣泄,官民对话缺位。因此,开辟新的官民对话渠道,保证它的畅通性,非常关键。防止群体性事件再次发生关键是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有效的谈判协商机制,在平等、法制的轨道内解决利益冲突;要把应急能力的建设更多地转化为日常管理能力的加强。去年(2008年)重庆市政府正是采取直接和民间面对面对话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出租车罢运事件。事件发生3天后,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邀请重庆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了出租车行业的诉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见,不设前提地“把话说开,畅所欲言”。领导要敢于面对群众,善于说服群众,带着感情和责任去做疏导工作。不能摆架子不见群众,不能和群众斗气,不能派不能答复和不能解决问题的人去应付群众,不能派没有经验的干部去处置,不能等群众闹得不可收拾时才硬着头皮去见,不能带着民警“壮胆”去见。另一方面,出面疏导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言行过激或与群众发生正面冲突。
三、理性客观地看待群体事件
少数领导干部存在这样的思维惯性: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就认为一定存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推波助澜,这是不对的。政府不能武断下结论,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假如当真存在非法肇事者,要坚决依照法律惩办。但很多情况下,一些人只是因为利益受到伤害,情绪反弹特别激烈而已。从现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并非被所谓“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利用”,而是一些人基于“义愤”、“不满”、“不公”等情绪和心理自发聚集到一起。正如研究社会冲突问题的著名专家于峥嵘所指出的那样:参与所谓群体性“骚乱”的人群之中很多人其实与事件的本身根本没有一点利益瓜葛,既不是事件当事人的朋友也非当事人亲戚,大多数人甚至是临时加入的。因此,要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说,地方政府要及时了解民情民意,打通公民表达意见的渠道。在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要迅速采取积极行动,主政官员不但要及时将事态稳定下来,更要敢于直接面对群众。
四、信息公开才能止住“谣言”
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出现了问题就“怕”、“包”、“捂”,小事不报告,大事先摆平再报告,可等摆不平被迫报告时,局面往往已经难以收拾,丧失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的最佳时机。贵州瓮安事件如此,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同样如此。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必然助长“谣言”,不明真相的群众由此聚集起来,最终就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如果政府官员在群众中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声音单一乃至失声,社会又缺乏具备公信力的非政府权威信用机构时,民众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义愤填膺的民众,很可能出现情绪化、过激的行动。与瓮安、孟连事件不同,在重庆罢运事件中,政府的信息公开很及时也很到位。罢运事件在2008年11月3日7时左右爆发,当天下午4点半,重庆市政府便主动邀请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停运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政府即将采取的处置措施。此后,重庆市政府更是连续召开3次这样的新闻发布会。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与“的哥”及市民代表的这次座谈还在当地电视台、电台和新闻网站进行全程直播。大多数矛盾是在时间的迟滞当中发酵的,及时本身就意味着主动。正如“云南孟连”事件发生后,在现场主持处置工作的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所言:“谣言止于真相。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没有什么可以向公众隐瞒的。”
五、动用警力须慎之又慎
综观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反思贵州瓮安事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当前在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时,少数基层政府过度依赖强制手段,这不仅不利于缓解和消除矛盾,反而会不断制造矛盾,损害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好关系。随意动用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虽然表面上没事了,但怨气却不断积累,矛盾不断加深,很可能为引发更大的冲突埋下隐患。国家有关部门前不久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使用警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这一规定直指当前群体性事件中警民冲突的要害。只图简单省事,动不动就派公安武警出面处置,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相反更易导致矛盾激化,所以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动用警力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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