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2006〕17号)及《关于确定毕业就业见习基地试点单位的通知》(昆人通〔2008〕145号)的有关精神,切实有效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昆明市卫生行业特点,在昆明市范围内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作为昆明市人事局、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见习基地,在昆明市卫生局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昆明市辖区内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见习单位(医疗或卫生机构)和见习毕业生的资格审验、监督、指导、评定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成立“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雷开锦 昆明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 勤 昆明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
成 员:吴 青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主任
聂苏平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书记
何 俊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咨询、监督指导、资质评定、效果评估等日常工作。
主 任:吴青
副主任:何俊
工作人员:王玮、梁艳、刘芳、刘宏伟、李丽。
第四条 见习基地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见习工作方案,负责对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的申报审批,指导管理、考核评鉴等工作。对工作突出、成绩优异的见习单位,及时报请上级进行表彰。
二、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就业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上报毕业生就业有关信息。鼓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见习,并将毕业生及时推荐到见习单位参加见习。
三、负责发布见习岗位,明确见习要求,确定见习期限和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负责为见习单位储备、招聘和推荐见习学员。
四、负责对申请见习的毕业生进行见习前的培训,教育和见习期间的管理,与见习单位、见习毕业生签订相关协议,根据见习单位需求安排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见习期内不再具备条件的见习单位进行及时调整。
五、负责见习毕业生见习补贴费用的申领、拨付与发放,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范管理见习毕业生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六、对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见习单位的申报条件和职责
一、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毕业生见习单位要求和条件,具有合法医疗机构或其它卫生行业执业许可资格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完善的毕业生见习教学体系,能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见习专业要求,提供适合毕业生、有一定技术、技能等含量的见习工作岗位;
(三)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见习工作岗位;
(四)能够按照有关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安排指导人员、拟定见习计划、完成见习评定等。
二、见习单位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单位,凭医疗机构或其它卫生行业执业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报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以下称见习基地),经见习基地审核确定成立为见习单位。
(二)见习单位与见习基地签订《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三年,由见习基地正式授牌,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协议。
三、见习单位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见习人员岗位管理办法,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见习学员的日常管理。
(二)组织开展专业实践技能和就业能力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三)定期向见习基地提交本单位见习岗位专业类别和数量,负责接收见习基地推荐的见习学员。
(四)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评鉴,并填写《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鉴定表》,收集见习材料,移交见习基地归档备案。
(五)按昆明市相关政策发放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缴纳学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五条 见习毕业生
一、见习毕业生申报条件:
(一)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者。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三)户籍在昆明市区域内的应届毕业生和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就业(近三年内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
二、见习毕业生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到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报名。
(二)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单位岗位设置及报名情况,确定参加见习毕业生名单,发放《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见习通知书》。
(三)参加见习毕业生持《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见习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见习单位报到。
三、见习学员的管理
(一)见习毕业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见习协议以及见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见习基地和见习单位的管理。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毕业生签订《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毕业生填写《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见习基地根据见习人员申请和需求,安排、推荐参加见习。
(三)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单位带教等情况填写《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评估表》,交回见习基地。
(四)见习毕业生不得无故提前终止见习,见习期未满因故需要中途终止见习的见习毕业生,需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见习单位,经见习单位同意、见习基地核准,方可终止见习工作。
(五)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法规,严重损害见习单位利益的行为,见习单位可直接辞退见习毕业生,并上报见习基地备案。
第六条 昆明市就业见习办公室、昆明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见习基地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正式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见习基地)负责解释。
附件:
1、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批表(表一)
2、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协议书(表二)
3、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表三)
4、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鉴定表(表四)
5、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评估表(表五)
6、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见习通知书(表六)
7、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见习申请表(表七)
8、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岗位需求表(表八)
以上附件“见习工作表格文件”下载>>
关于开展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学院校毕业生:
随着就业形式的日趋严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等六部委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2006〕17号)及《关于确定毕业就业见习基地试点单位的通知》(昆人通〔2008〕145号)的有关精神,切实有效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在昆明市人事局、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昆明市卫生局的关心和支持下,批准成立“昆明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在昆明市卫生局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昆明市辖区内卫生行业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并结合昆明市卫生行业的特点,选定部份医疗或卫生行业机构作为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现将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通知如下:
一、见习单位的申报
根据《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各类医疗机构或其它卫生行业机构通过昆明卫生人才网下载实施细则和各类见习相关表格,待填写完全《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审批表》后,附医疗机构或其它卫生行业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复印件),报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见习基地),完成申报工作。
见习基地将在5个正常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审核情况予以答复,确定成立为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在收到答复后3个正常工作日内要到见习基地签订《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并在5个正常工作日内由昆明市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昆明市卫生局和见习基地为其正式授牌,并正式开展见习活动。
二、见习毕业生的申报
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见习基地将大力宣传见习活动的特点及优势,并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对外宣传,毕业生可通过昆明卫生人才网等媒体了解有关见习活动的相关内容,本着自愿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可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原件到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见习基地)进行报名,填写《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并同时签订《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基地将根据见习单位岗位设置及报名情况,确定推荐见习,即时通知见习毕业生到见习基地领取《见习通知书》,在2个正常工作日内到见习单位报到,正式参加见习。
三、见习过程中的管理
见习过程中见习基地、见习单位及见习毕业生均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开展见习活动。
昆明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
2009年度卫生行业见习单位名额分配意见
一、根据《昆明市卫生行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二、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见习基地)依照实施细则的条件,确定2009年度见习单位如下: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昆明市中医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昆明城南医院、昆明星耀医院等十家单位。
三、按上级要求,今年招收安置100名见习学员进入见习基地,具体名额分配如下:昆明市延安医院20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20人、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20人、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5人、昆明市儿童医院15人、昆明市中医医院5人、昆明市妇幼保健院5人、云南省精神病医院6人、昆明城南医院2人、昆明星耀医院2人。
四、本意见从正式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分中心(见习基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