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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2009年本科招生章程
整理自:吉林大学 2009-4-30 10:34:31

吉林大学200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招生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招生层次有: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形式有:普通高考统招和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单独招生。
  第三条 学校名称:吉林大学(国标代码10183)。学校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政编码:130012。
  吉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国家重点综合性大学,具备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现有6个校区8个校园。
  第四条 吉林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吉林大学成立由校长和有关校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招生中的全局性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吉林大学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执法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学校概况和专业介绍
  第八条 学校概况和各专业介绍详见《吉林大学2009年报考指南》及《吉林大学
招生专业介绍》。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的吉林大学2009年招生计划共计10500人(含高职),分别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与相关要求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
  1.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最大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2.院校志愿:对按志愿投档的省,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3.专业志愿级差: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按1、2志愿间,2、3志愿间级差各为3分,其他志愿间级差为零分的原则,根据分数和所报专业顺序进入专业。
  4.专业志愿的调剂: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专业调剂是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
  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分数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5.对符合国家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和具备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国防生:学校按国防生招生计划,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重点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有志愿且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学校相关录取原则,在提前批次录取。
  7.定向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同批次我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相同专业培养要求和录取原则录取。若在本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则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本校投档线以下20分内择优录取。若仍不能完成定向生计划,则将该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已被我校录取的定向生须在报到前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未签协议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二、特殊类型录取
  凡报考我校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绘画、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影视编导)、新闻学(体育新闻)专业和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录取原则详见各专业招生简章。
  三、其他类型录取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录取原则及招生计划录取保送生、自主选拔招生、运动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详情见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要求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根据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了《吉林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体检要求》作为录取体检标准,详情见《吉林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体检要求》(附后)。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
  一、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日语、商务英语(高职)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朝鲜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且母语为非朝鲜语的考生。
  二、根据学校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要求,人文科学试验班(文学与史学)、理科试验班(生物学与化学)、医学试验班(七年制)、材料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工程、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药学)、生物工程(五年制)、临床医学(七年制)、临床医学(医事法学七年制)、口腔医学(七年制)、护理学、药学、信用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的部分课程将开展汉、英双语授课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若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职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宜报考。若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且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防生只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三条 科目改革及成绩要求
  对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其必考、选考科目按我校分省计划和各省(除江苏省)有关成绩规定执行。
  江苏省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物理成绩为A(含A)以上,另一门成绩为B+(含B+)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含C)以上;艺术类专业必测科目成绩均为C(含C)以上。
  专业录取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排序,排序依据语、数、外三门总分与六A加分之和;当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具有照顾分条件的考生。
  第十四条 其他要求
  一、人文科学试验班(文学与史学)、理科试验班(生物学与化学)、医学试验班(七年制)、软件工程专业、物理学(中俄2+2联合培养)、国防生和定向生等专业只招有志愿的考生。
  二、医学试验班(七年制)、临床医学(七年制)、临床医学(医事法学七年制)、口腔医学(七年制)专业只招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护理学专业宜于女生就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具体校园地址:前卫南(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政编码:130012)、前卫北(长春市解放大路123号、邮政编码:130021)、南岭(长春市人民大街5988号、邮政编码:130025)、朝阳(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38号、邮政编码:130026)、朝阳东(长春市亚泰大街4026号、邮政编码:130022)、新民(长春市新民大街828号、邮政编码:130021)、南湖(长春市南湖大路5372号、邮政编码:130012)、和平(长春市西安大路5333号、邮政编码:130062)。
  第十六条 吉林大学的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颁发吉林大学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须接到各省招生办公室录取审批单后,方能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律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第十八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吉林大学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学校统一安排)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500元—1200元/生•学年)。
  第二十条 学生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详见《吉林大学2009年报考指南》或通过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可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和我校咨询电话及网站查询。
  咨询电话:0431-85166420
  网址:http://zsb.jlu.edu.cn
  第二十三条 吉林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申诉电话:0431-85168061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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