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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远洋船员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整理自:2exam.com 2009-5-2 13:38:04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远洋船员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院代码:50636

第五条  学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84号     邮编:266071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成人高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荣誉称号:

学院成立于1976年。李鹏总理曾在1986亲临视察并题词“远洋船员的摇篮”。1995年开始面向全国招生。1996年在全国高校中率先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际认证。1997年被评为“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199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2002年海洋船舶驾驶专业、轮机管理专业成为全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教育改革试点专业,其中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成为全国高职高专的精品专业;国际航运管理专业为山东省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教育改革试点专业。2002年在山东省率先进行四年制双专业学历教育试点。2005年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第八条  学院基本情况:
    ★地理环境
    学院座落在青岛市的中心区域,有完整配套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校园依山傍海、环境优美,连续多年被评为“青岛市花园式单位”和“山东省省级文明单位”。

★办学条件
   学院占地12余万平方米,教学及行政用房55606平方米,固定资产14137万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609万元。

学院具有一流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从国外引进的、居国际领先水平的航海操纵模拟器、轮机模拟器、自动化机舱、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天像馆等航海大型训练设施;有航海技能训练中心、轮机技能训练中心、英语听说训练中心、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等70多个训练室。

★师资力量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目前副教授以上教师占36.5%;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在读的教师占54%;“双师型”教师占78%。,同时还常年聘请5位以上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外籍教师任课。

★专业设置
    学院开设海洋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轮机工程技术(轮机管理/船舶电气双专科)、轮机工程(电子电气船员)、船舶工程技术、安全技术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物流管理、港口业务管理、会计(航运会计)等专业。

★办学理念
    学院坚持“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突出特色,争创一流”的办学方针,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教育服务理念,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重点突出“敬业精神好、英语水平高、实践技能强”的办学特色。

★培养模式
       学院从1986年开始对学生实施半军事化管理,以培养学生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多年来,学院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祖国、爱远洋、爱青岛、爱学院”的系列教育,重视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学生社团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为中远集团及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

依托雄厚的师资力量,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考试中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均在我院设立考场。学院与日本、俄罗斯、韩国、法国、挪威、芬兰、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航海院校、船东企业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1998年学院成功举办了亚洲船东论坛,2002年又承办了“第十四届世界航海英语教学研讨会”。2002年学院成为巴拿马证书在中国境内第一家合法培训机构。

 学院与国内外多家知名航运企业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联系,广纳优质社会资源,实施“订单式”、“3+1”等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双方紧密配合、共同确定培养方案、知识结构、能力结构。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实行订单式培养,使学生更适应企业需求:(1)专业设置与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吻合。(2)教学内容与企业需求吻合。学院现有80多个国内外航运实习基地,8成以上学生毕业前与实习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由于学院毕业生职业特色明显,学院连续五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93%,做到了学生入口、培养过程、出口的有机统一。

★发展远景

 本着以“学生为主体、育人为根本、教学为中心,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思路,坚持“培养标准国际化,学生管理军事化,质量监控程序化”的办学特色。打造学历教育特色鲜明,在职培训品牌突出,科技研发创新实用的国际知名航海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性别限制:海洋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四个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性别不限。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

1、海洋船舶驾驶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残疾;听力正常;无色盲及色弱;双眼裸视5.0及以上、身高1.70米及以上。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能报考。

2、轮机管理、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残疾;听力正常;无色盲及色弱;双眼裸视4.8及以上、身高1.65米及以上。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能报考。

3、报考其它专业考生应符合普通高考体检标准。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依此类推。

2、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3、确定录取专业时按教育部相关体检标准执行。

录取专业志愿时,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相关体检标准,对于身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

1、学院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各专业每学年学费均为5000元;住宿费按照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收取。

2、新生的卧具、校服、教材等费用注册时预收,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东省高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对于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情况:

1、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2、学院每学期评定学生综合奖学金,奖学金金额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学院还设有优秀新生奖、学习进步奖和其他专项奖学金;

3、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

4、、经济困难的山东省籍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5学院设立特困学生困难补助金,并设立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为贫困生提供适当的帮助;

6、海内外企业在校设立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远洋船员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岛市江西路84号(邮政编码:266071)      

    学院网址:http://www.coscoqmc.com.cn
           http://www.qmc.edu.cn
 联系电话:0532~85752335、85752348

    电子邮箱:Zhaobiban@coscoqm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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