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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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09-5-6 10:50:43 |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日常活动,保证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稳定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院举办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育部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高等学校设置的补充规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与地址 第二条 学院名称: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Suzhou Colle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学院主页:http//www.szitu.cn 办学层次: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等专科学校。 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为主,根据需要举办成人业余教育和继续教育。 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举办单位:吴江市东太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院地址:吴江市松陵镇鲈乡南路200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招生对象与办学规模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素质为核心,以能力为本位,以社会满意为目标,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坚持产学结合,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做到立足苏州,服务全省,辐射全国,积极开展与国内国际一流高校的交流和合作,着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有特色、有优势、有竞争力的职业技术院校。 第五条 招生对象: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为主。根据政策可适当招收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就读五年一贯制大专专业;根据需要可举办成人业余学历教育和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与证书认证。 第六条 办学规模:学院成立的第四年全日制在校生不少于6000人。 第四章 学院组织机构与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为民办。成立由举办方、学院方和合作方等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向举办单位和合作单位负责。董事长担任法人代表。 第八条 举办方与学院以及相关合作方等办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 第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董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学院党委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组织领导学院的大学生两课及素质教育工作。 第十条 为帮助和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设立由董事长聘任的学院建设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一般由合作单位的代表组成,也可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日常工作挂靠于学院院长办公室(议事规则另订)。 第十一条 为帮助和促进学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设立由院长聘任的学院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一般由合作单位的代表组成,也可由院长决定聘任。日常工作挂靠于学院教务处(议事规则另订)。 第十二条 董事会制度和规则由《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章程》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正、副院长由董事会提名并聘任,聘期为三年,可连聘。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院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 2、主持编制学院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提请董事会设置、撤消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 4、聘任、解聘一般工作人员; 5、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学院院长离院时由常务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批准,学院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开展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编高效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制定比较完备的规章和制度,全面实行制度化管理,不断优化管理机制,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七条 学院后勤服务可采用社会化、企业化办法进行,可吸收民间资本参与。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自身发展的特殊性,实行合同化身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院以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并充分利用民办机制不断进行结构优化,以“培养提高、引进补充”为原则,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以专为主;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理念先进、教学及技能指导能力强,适应现代职业技术教育需要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学院所发放的聘书、证件、证章均不作为学院正式员工的凭证。 第六章 专业设置与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紧紧围绕经济管理、通信电子、计算机与信息、纺织服装、机械制造等门类设置专业,并根据市场需求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充分发挥引入民办机制的优势,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努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应用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为主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着力于基础理论和实践教学,通过实验实训和顶岗实践,培养大批技能型人才。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学院重视课程建设,重视与所设专业相对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证书认证机构建设,重视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培训,重视校企业合作和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地方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建构多做贡献。 第七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学院办学资金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存续期间,全部投资和设备资产归学院使用,受法律保护,不得出卖、转让或者提供担保。学院经费结余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向董事会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应努力多方筹措办学经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吸纳社会资金。 第八章 变更及停办 第三十条 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变更或停办。 1、合作单位的合作办学协议书期满或共同决定变更或停办,并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停办; 3、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被迫终止办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变更或停办的清算工作将按国家规定及办学方协议进行。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其它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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