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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硕考研辅导:刑法学复习提纲
整理自:北文考研 2009-9-19 22:25:31

 

1、掌握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分类,理解各分类的含义。

  2、理解把握犯罪集团的概念(《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及成立条件。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重点把握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把握概念、处罚原则,注意新刑法没有讲主犯应当从重处罚。掌握主犯的种类;掌握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的条件。

  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与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区别:前者指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后者是指共同犯罪人结合的方式。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如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首要分子可能就一人,不存在共犯问题(辨析题)。

  对协从犯:新刑法规定的协从犯仅限于被胁迫抓去共同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加入共同犯罪的。

  在教唆犯里,如果总则和分则发生竞合的情况,排除总则教唆犯的适用,直接按照分则定罪量刑,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不发生教唆犯的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停止形态取决于所有实行犯的行为,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如果有人要中止,必须有效阻止其他所有人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简单了解。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了解实质一罪的概念,掌握 3 种类型。

  二、继续犯:掌握概念、典型犯罪、构成特征,知道处罚(一罪论处)。一般说来,如果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再加入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继续犯是个例外,绑架罪、拐卖妇女罪。

  三、想象竞合犯:主要掌握概念、处罚(从一重处断)。想象竞合不同于法条竞合。

  四、结果加重犯:主要把握概念、处罚(本节最后一句话)。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如强奸致人自杀的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属于情节加重。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

  一、了解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 3 种类型。

  二、连续犯:掌握概念及处罚,简单了解构成特征的标题句。考点是时效起算问题、责任年龄的问题、重法轻法问题。

  三、牵连犯:掌握概念及处罚,简单了解构成特征标题句。把握牵连犯和连续犯的区别。

  四、吸收犯:简单了解。吸收犯的形式(选择题),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分:吸收犯是同一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不同罪名的犯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要求掌握概念,重点把握成立条件▲▲【选择、简答】。

  二、无过当防卫权:掌握《刑法》第 20 条第3 款,记住相应罪名。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了解,掌握处罚原则。过当不过当由司法机关认定。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主要把握概念,理解构成条件,注意在选择,案例中应用,知道以下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避险的合法利益(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把握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重点看法条)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罚的概念和特征。×简单看看。

  二、刑罚的目的。了解本身(主要是预防犯罪)。主要把握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分类及各自的含义即可。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

  一、刑法种类概述。简单了解。

  二、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要求掌握主刑、附加刑的类型。

  三、主刑。要求通过法律条文掌握各刑种的概念、刑期、羁押折抵、最高刑,知道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主刑中死刑是重点。

  死刑▲▲,全面掌握。根据授课内容认真掌握死刑的各限制性规定,犯罪时不满18 周岁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判死刑(包括死缓)。死缓的处理,注意把握关键词及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掌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三种处理办法【选择题】

  四、附加刑:掌握罚金的执行方式、特别注意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问题▲,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重点掌握:《刑法》第54 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期限、计算及执行机关。

  第九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简单了解,知道2 个原则标题。

  第二节 量刑的情节

  二、量刑的法定情节:易出客观题,可根据各章节内容掌握。一般说来,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是从重情

  节,总则规定的一般是从宽情节,把握时注意各自的反例,其中法定从重情节中许多罪名大纲已经删除。P81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要求掌握第(1)、(2)、(24)点。

  P82 标2 至标8,重点掌握“应当”的情形,一般了解“可以”的情形。

  法定情节的适用:×。

  三、量刑的酌定情节:×。

  第三节 量刑的制度▲

  一、累犯▲。意义×。重点掌握标(二)累犯的种类及构成条件【选择题、简答题】:要求掌握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的概念、构成条件;假释、宣告缓刑构成一般累犯的情况。(三)累犯的刑事责任,要求知道:1)从重处罚、(2)不得适用假释。

  被判缓刑的,后面又犯新罪的一概不发生累犯。

  如果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新罪,撤销假释执行数罪并罚,不发生累犯。

  二、自首▲。

  (一)自首制度意义:×。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结合法律条文重点掌握一般自首、特殊自首的概念及成立条件,重点掌握一般自首【简答】。要求:理解掌握自动投案的含义(共4 点);理解掌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含义(共3点)

  (三)自首的认定:要求理解掌握。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背《刑法》第 67 条第1 款条文即可。

  三、立功。主要掌握两个问题:(1)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2)立功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数罪并罚▲。

  (一)概念、特点、意义:×。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掌握 P96 标2.我国数罪并罚原则及其特征。标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原则”。

  (三):要求掌握《刑法》第69 条、第70 条、第71 条,根据授课理解把握,重在应用。

  提示: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要求掌握。刑期计算,关于“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规定要求熟练应用。

  五-七、缓刑:重点掌握一般缓刑,战争缓刑可以不看。一般缓刑主要掌握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法条把握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的法律后果。

  如果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和新罪,一概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有漏罪的原来的缓刑仍然有效,不撤销,单独对漏罪定罪判刑执行。有新罪的,仍然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一、概念:×。

  二、减刑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知道适用对象(标§1 行1)即可。

  (二)实质条件:把握可以、应当减刑的条件。

  (三)限度条件:注意客观题。重点掌握标§1 减刑的限度内容,其它可以不管。

  三、:×。四、减刑的程序:把握一下“中级人民法院”即可。

  第二节 假释

  重点把握假释的条件及假释的法律后果。知道累犯及其它不适用假释的情况,把握《刑法》的 81 条的规定。考验期:有期徒刑是残余刑,无期徒刑是10 年。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本节主要掌握 P115§1 刑法第87 条的规定、P115 最后2 个自然段的内容(追诉期限的规定,时效中断与延长)。举例:如果某甲触犯的某罪的法定刑是3 年以上10 年以下,法院判决某甲有期徒刑4 年,则追诉时效为(15年)。

  掌握追诉时效的起算(刑法第 89 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节 赦免:×。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本章主要把握两个问题:

  1、P119 标二、罪状(▲▲法条分析中要点):要求掌握和运用各种罪状,叙明罪状是重点。

  2、P122 标(四)宣告刑的概念及其与法定刑的关系:知道什么是法定刑、宣告刑。

  分则部分(第十四章至二十一章):主要把握各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重点掌握客观方面(各罪间的主要区别所在),个别把握一下主体方面。各章第一节犯罪的概述部分:×可以不管它。

  使用说明:

  ⑴本资料编写时,考虑大多数考生已经参加了我校基础班,对考试内容能够全面了解,故我们在编写资料时对那些在考试中命题概率较小的内容进行了大量删减,帮助考生在最后冲刺阶段,集中精力把握本年重点。

  ⑵资料中标“×”、“可以不看”的内容,简单看看,仅说明我们判断当年出题的可能性不大,并非一定不考。

  ⑶由于时间仓促,资料中难免有许多不足之处,敬请广大学员谅解。

  符号使用说明:Pn:教材第n 页,§n:第n 自然段(标题行不记数,每页开始不足1 段的计为1 自然段),

  标n:第“n”个标题,行n-m:第n 行至第m 行。例:标§2 指本标题下第2 自然段。

  ↑可能性增加,↓可能性减小,×:删除符,可以不看的内容。※:提醒引起注意的符号,重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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