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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最后冲刺资料--思想道德修养
来源:恩波教育在线-教育研究所 2010-1-6 编辑:zhouliyun 【字体:小 大】
思想道德修养

 

1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此外,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除行使相应的一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以外,还行使较大的自治权,可以根据本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依法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体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自治权力:条例制定权以及变通执行上级决定的权力;维持治安权;经济管理自主权和优先发展经济权;财政收入自主权。

 

20.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21.实体法律制度

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22.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法律关系十分广泛且复杂多样,在形式上很难制定出一个如同宪法、刑法和民法那样的统一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众多法律文件之中。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23.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是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三是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四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4.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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