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它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6.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7.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体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独创是死缓制度,它与死刑立即执行共同构成死刑这一刑罚方法,而不是轻于死刑的一个独立刑种。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 (边)境的刑罚方法。
28.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29.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民事诉讼中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30.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对象是各种行政诉讼行为和各种行政诉讼关系,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三)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五)合议审理原则
(六)不适用调解原则
(七)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八)复议选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