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教考字[2009]8号
张家口市教育考试院关于二OO九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河北省中考考务工作和中、高职院校招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招委中[2009] 4号)和张家口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2009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张教[2009] 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9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试
1、初中升学考试试题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制卷。升学考试的考点要设在县区政府所在地,考点不能满足考试需要时,县区招委要书面请示市招委并经批准后,才能另增设考点。
2、考试科目按张教[2009]4号文件执行。
3、外语科目的考试考生不得迟到,迟到者不准入场。
4、音乐、体育、美术、幼师(专业)招生的专业测试由招生学校负责。
5、各县区要积极做好中考前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安排好考点、考场,选聘好主监考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并按《河北省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组织严格的考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一律不准上岗。
6、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学校要切实抓好考前考风考纪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舞弊事件的发生。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河北省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7、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升学试卷保密工作是中考工作重中之重,各考区保密室(含下设考点保密室)必须达标,经市招委协调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各保密室必须选派得力的公安、保密人员运送和看管好试卷,必须做到24小时人不离卷,必须按要求进行全方位、全时段摄录像,任何时候保密室保卫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试卷及考试光盘磁带起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防止泄密、失密、损坏和丢失试卷等事件发生。
8、市直中学的考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的区招生部门统一编排考场,在区考点参加文化考试。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各考点由市考试院统一安排主监考,其它考区也一律实行每场主监考轮换制。
二、评卷、登统
1、今年中考升学文化考试阅卷、登统工作在市招委、市教育局的领导下,除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下花园区的阅卷登统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外,其它县区由县区教育局组织实施。阅卷、登统期间,市教育考试院向各县区派驻巡视员。各县区要加强对登统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登统质量的过程监测制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阅卷登统工作。
2、评卷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采取措施确保评卷质量,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
3、严格执行评卷纪律,认真选用好阅卷工作人员,当年有子女、亲属参加中考的不能聘用,严防涂改试卷和分数的舞弊事件发生。
4、周密组织安排好机读评卷工作,统一使用机读评卷程序。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认真实行岗位责任制。
5、文化考试成绩登统工作统一使用计算机管理。中考成绩一律不在通信媒体公布,由各级招生部门直接通知到考生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到考生。除此之外,中考成绩不向其它任何单位、学校提供。
6、评卷结束后,考生可到当地招办查卷。查卷时只查非选择题,选择题部分不予查卷。在评卷中由于试题漏判及核分、登分出现差误的试卷,由县区招办统一装订后,送交市考试院进行核查、更正。市直中学(含创新国际中学、吉林学校、东方中学)、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考生试卷的查卷、审查及更正由市考试院直接负责。
三、体检、填报志愿
1、根据省招委有关文件和招生学校的要求,凡报名参加升学考试的考生,全部参加由市、县区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的体检。
2、考生填报志愿可兼报各类学校,不加类别限制。
3、报考中职的考生取消年龄限制。报考五年制(3+2)高职大专的考生必须是参加我省当年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4、为方便考生填报志愿,市教育考试院将于7月6日公布市区
普通高中A批(市一中)、B批(市四中、六中)、C(市二中、十中、)填报志愿参考分数线,划线比例为1:1.3;名额分配生参考分数线为公助生预选参考分数线下30分。
5、省部中专、市属中专、职业中专不划定分数线,按志愿全部建档。五年制(3+2)高职执行全省划定的最低线。
6、各县区招生部门、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强迫考生选报志愿。
四、录取
1、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批次、学校、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由微机出档。
2、五年一贯制(3+2)高职招生,不低于省统一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3、录取批次为:
第一批: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
第二批:省部属中专(含高职班、跨市中专、幼师)。
第三批:市属高职、中专(含民办)、职业高中。
4、民办学校招生按批次及考生志愿,由招生部门一次性提供给所报学校,由学校审查录取,并到同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5、凡进行“自主招生”的中职学校,录取的普通中专班凭考生的应往届初中毕业证复印件、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到市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6、各中专(高职)学校按计划录取的农业户考生,学校在开学一个月之内,凭录取审批表到市发改委办理农转非手续。
7、带有传染性疾病的考生,录取后不得带病入学,在其治疗休息的一年内,录取学校可保留学籍,超过一年仍未治愈的,不再保留学籍。
8、在各类学校录取中严格执行有关加分录取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之考生需提供相应证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应录取资格。
9、除允许注册招生的中专、职高外,所有升学考生必须参加中考报名及考试,否则不予录取,不予注册普高和会考学籍。
10、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凡依照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录取工作必须依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当地招生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五、中考加分优惠规定
1、报考一般高中、中专(含高职),享受以下优惠:
⑴、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国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或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照顾50分。
⑵、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二级运动员照顾20分(按中考招生体优加分实施办法执行)。
⑶、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及受省级表彰的三好学生照顾10分。
⑷、根据冀育字[1997]6号文件规定,农村考生母亲一方和本人为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照顾10分。
⑸、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部中专和省级市范性高中照顾5分,其它学校照顾10分。由县区或市民宗局出具证明。
⑹、当地驻军部队现役随军家属子女凭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报考市属学校照顾5分。
⑺、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分别由市侨办、市对台办出具证明。
⑻、烈士子女照顾20分。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⑼、根据冀公政治[2006]56号文件规定,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凡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子女均在此列。凡享受此照顾者,须向当地招办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经确认后,方可办理照顾手续。
⑽、根据市政府张政[2003]16号文件规定,高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子女,报考市属学校照顾10分;由乡镇政府征地拆迁部门出具证明,报高新区招生部门审定。
⑾、省、市属高校凡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子女报考市属学校照顾10分,具有硕士学位的在职教师子女照顾5分,由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2、报考省级市范性高中加分照顾限于⑷、⑸、⑹、⑺、⑻、⑼、⑽、⑾各条。
3、对享受优惠照顾条件的考生,除严格审查原件外,出具证明部门负责人、审查人员和考生所在地招办主任要在证书或证件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方可有效,做到谁审查谁负责。同时具备上述几种照顾条件的考生,只择其中最高的一种,照顾分数不得累加。报名期过后,各种优惠加分一律不再补办。
4、凡享受优惠照顾加分的考生,其名单和照顾项目由考生所在学校登记造册报当地招生部门,并在考生所在学校或报名点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情况,招生和纪检部门将进行检查监督,考生所在学校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不予加分。
六、其它事项
1、对已报名的所有中考考生均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建立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考试成绩、志愿和录取信息数据库,并与会考衔接。
2、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3]8号文件规定,中考升学考试每生报名考务费55元。招生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3、各县区招办,各有关学校依据《2009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安排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数据,不得延误。(《2009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日程表》见附件)
中考招生考试举报电话:8025613、8062995、8062611
附件:2009年度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日程表。
张家口市教育考试院
二○○九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高中阶段教育 招生考试 实施办法
发:各县区教育局、察北和塞北管理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市直
各民办学校
张家口市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五日印发
(共印 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