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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5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
(1)2008-2009、2009-2010学年获体育竞赛市级个人前二名,省级以上个人前五名,市级集体第一名、省级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体育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及我市中学生参加省运会的获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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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录取 1、享受“5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 (1)2008-2009、2009-2010学年获体育竞赛市级个人前二名,省级以上个人前五名,市级集体第一名、省级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体育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及我市中学生参加省运会的获奖项目。 (2)2008-2009、2009-2010学年获竞赛项目市级第一名(一等奖),省级第三名(三等奖)以上。竞赛项目界定为演讲,音乐(包括声乐、器乐、舞蹈),现场制作美术作品(包括书画、工艺),科技创新(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论文、创造发明作品),机器人竞赛,学科竞赛(限2009年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2009年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2010年全国初中数学竞赛、全国初中应用物理知识竞赛、全国初中化学素质与实验能力竞赛)。音乐、科技创新、美术类包括两人合作项目。 (3)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4)户籍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少数民族考生,持台湾身份证件的考生。 (5)《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所列的留学人员子女: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6)持有重点引进人才优惠证、尚未享受相应择校照顾的重点引进人才子女。 2、享受“10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 (1)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 3、享受“20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 (1)烈士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以及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考生: (1)2008—2009、2009—2010学年被评为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 (2)现役军人子女。 (3)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5、境外捐资兴学者子女的照顾政策根据厦府办〔2000〕226号文等规定执行。 6、照顾对象仅限应届生,其参加的竞赛均应是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省运会除外)。加分照顾仅取照顾分最高的一项,不能累加。 7、照顾录取办理程序 (1)照顾对象必须填写市招办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证明,于5月18日前上交报名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各报名点收件后,应及时进行初审、造册、审核汇总,于5月20日前上交区招生考试机构。区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区招生监察人员于6月1日前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反馈报名点,由报名点公示3天。考区于6月5日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注意录取信息上传市招办,并将注意录取考生材料上交市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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