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顺市2017年部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抚顺一中、抚顺二中、抚顺十中、抚顺十二中、抚顺四方高中、新宾高中和清原高中及相关初中学校:
现将《抚顺市2017年部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2日
抚顺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发
抚顺市2017年部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
自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自主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号)中关于“逐步扩大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和初中推荐生的比例,逐步弱化中考,强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对落实新课程改革的导向作用”的要求,结合我市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市教育局决定在我市部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自主招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普通高中单一、僵化的招生模式,促进普通高中实现优质特色发展;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广大中小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二、自主招生学校
抚顺一中、抚顺二中、抚顺十中、抚顺十二中、抚顺四方高中、清原高中、新宾高中。
三、招生办法
1、确定具有自主招生推荐资格的初中学校。一中、二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在城区范围内,新宾高中、清原高中在本县范围内,根据近三年来各初中学校考入本高中人数多少的顺序,各自确定5-15所具有自主招生推荐资格的初中学校。
2、制定自主招生工作方案。各自主招生学校分别制定本校自主招生工作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各试点学校自主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年度本校招生计划数的5%,并列入招生计划的统招部分。
3、做好申请、推荐与复测工作。自主招生高中学校分别与确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初中学校进行工作对接,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学生申请报名;学生只能向在本校进行自主招生的高中学校提出申请,且只能申请一所招生学校;所在初中学校向招生学校提供校长推荐意见、学生综合评定成绩及其它相关档案材料;招生学校应做好对推荐学生的复测工作,但不得组织统一考试。
4、确定自主招生录取名单。招生学校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录取名单,上报市教育局。招生学校的自主招生工作必须在5月15日至6月1日期间内完成。
5、自主招生剩余指标安排。各招生学校自主招生实际录取数若没有达到招生计划数的5%,则剩余指标返回到各招生学校的统招计划中使用。
6、被录取和未被录取学生的后续中考安排。被录取的学生可不再参加中考升学考试;没有被录取的学生可继续参加中考升学考试。
四、录取条件
各招生学校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录取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身心发展健康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同等条件下,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学生优先。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李奎为组长、副局长关强为副组长的抚顺市部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招生学校和具有自主招生推荐资格的初中学校都要成立相应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2、严格招生纪律。初中学校推荐、招生学校复测、录取名单确定等重点工作环节要做到严格程序、坚持标准、阳光操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拟定录取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该生所在的初中学校公示。
3、做好协调配合。各县(区)教育局和具有自主招生推荐资格的初中学校要认真做好自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宣传,完成好推荐和材料审定等相关工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县(区)具有自主招生推荐资格的初中学校完成此项工作的情况列入对该校考核内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