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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专接本工作补充意见实施细则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2008-9-20 14:30:50

“专接本”工作补充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推进“专接本”工作的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主考学校与专业开设

1.开设“专接本”专业的普通本科高校,必须是具备相应专业学位授予权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其中师范类专业的主考学校必须为师范院校或开设师范专业的普通高校。

2.“专接本”开设的专业,在现有面向社会开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目录中选取。

3.每个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可申办1~3个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的“专接本”专业。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主考学校可优先选择主考专业。“专接本”专业原则上在主考学校中不重复开设。

4.主考学校申办的“专接本”专业应连续开办,连续两年没有生源的专业应予停办。

5.主考学校于每年3月初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新开设的“专接本”专业,同时备案已开考专业。

二、专业考试计划与教学计划

1.主考学校按照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考试计划的课程设置,界定沟通课程、衔接课程和主干课程。根据“专接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设置实践与应用课程。在“专接本”考试计划中不设置选考课程和外语替代课程。沟通课程、衔接课程和主干课程的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供应。实践与应用课程由主考学校提出教材计划,并在开课前三个月完成课程考试大纲编写,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始教学。

2.主考学校根据“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的课程设置和学制年限,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教学计划。制定“专接本”专业教学计划时,既要考虑先行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循序渐进,又要考虑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的相对均衡,还要考虑省教育考试院上、下半年考试课程的安排及给上一年级学生补考机会。“专接本”专业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3.“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和教学计划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宣传与组织

1.专科学校要根据生源状况和办学条件,按与本校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确定接读专业,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考学校申报。连续两年没有生源的专业应予停办。已停办的专业,如再开办,需向主考学校重新申请。

2.专科学校仅面向本校的在校生举办“专接本”专业,不得跨校组织生源,不得安排插班生。

3.“专接本”专业宣传与组织工作于每年4月进行,专科学校应于4月底前将新生名单报主考学校备案。

4.宣传须实事求是,要有诚信,不得夸大其词。

5.专科学校在每年度“专接本”工作开展前,应将相关宣传材料报主考学校进行审核,并由主考学校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6.专科学校在以各种形式介绍本校概况时和在各类宣传中,凡涉及“专接本”专业,均须明确说明其自学考试性质,凡涉及主考学校,均须经相关主考学校审核同意。

四、教学及师资队伍

1.专科学校应根据“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活动。相关教学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开展。

2.任课教师必须以指定的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实施教学。课程教学内容要详略得当,要确保课程的教学时数。

3.专科学校应加强“专接本”专业任课教师的队伍建设,要选派有责任心、教学经验丰富的专职教师任教,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须占30%以上。任课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在课程教学的进程中,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专科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将任课教师名单及其自然信息报主考学校备案。

4.主考学校应加强面向专科学校的师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努力提高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5.要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专科学校协同主考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学与管理的检查工作。主考学校在每学年结束后形成教学评估报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对主考学校的管理工作和专科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为保证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专接本”的考试工作均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1.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命题、考试、阅卷工作统一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

2.具体统考工作由所在市考办负责实施,并按自学考试规定的要求执行。

3.沟通课程和衔接课程的校考部分应安排在统考之前进行。

4.实践与应用课程的考核、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毕业论文的指导与答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管理,由主考学校负责实施。

六、学籍和考籍

1.“专接本”专业的助学辅导工作,三年制专科学校从第三学年开始组织,五年制高职院校从第五学年开始组织。“专接本”专业的学制不少于两年,修业年限在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

2.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学籍,专科学校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并使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的学籍卡记录学生在学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专科学校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要将注册的在籍学生名单报主考学校,由主考学校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3.学生通过考核,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的,即取得自学考试考籍,考籍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专科学校与市考办协助。

4.沟通课程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并且成绩合格的,省教育考试院承认其课程及学分。沟通课程中的公共基础课,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在专科学校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校考成绩最高40%,统考成绩不少于60%。衔接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校考成绩最高30%,统考成绩不少于70%。课程的校考成绩必须在课程的统考成绩发布之前报送主考学校,再由主考学校汇总、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统考课程的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发布。凡属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的课程,其最终成绩由专科学校、主考院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共同核定后,再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发布。

5.学生临毕业时,须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包括学生的自我鉴定和专科学校对学生的鉴定。鉴定的重点应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

6.学生学完“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课程的实践性环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并持有专科毕业证书,由省考委发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附署,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修业期满(学制期满一年后),未能毕业的,可转入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的考试,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原“专接本”专业主考学校附署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原“专接本”专业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修业期满两年(学制期满三年)后,仍未毕业的,还可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的考试,已通过的课程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并须参加面向社会开考同专业主考学校组织的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附署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向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七、教务管理

1.专科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均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进程和课程的教学时数(每学分为18学时)编排课程表,向省教育考试院或所在市考办订购相应课程的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并做好发放工作。

2.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和参加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和参加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3.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逾期(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每门课程安排一次补考。经一次补考仍未及格或对学位要求课程的考试成绩虽及格但不满意,若学校条件允许(如相关专业继续开设或相关课程仍在开考等),学生可申请再补考或重考,再补考和重考的报考费由学生自理。补考、再补考、重考均应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再补考或重考也可自行报名参加4月、10月份的自学考试,或者1月、7月份的增考。

4.要严格考勤制度,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取消其该门课程当次考试的资格。

5.学生可自行参加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选考课程和外语替代课程的考试,但学校不另行组织教学,不计取校考成绩。

6.要及时做好课程考试的安排,课程考试的报名,课程考试成绩(包括校考成绩和统考成绩的计取)的记录以及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证书的办理、学士学位的申报等工作。

7.根据经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每学年按实际收费的20%左右向主考学校缴纳管理费(不含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费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费),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八、学生管理

1.重视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在新生入学教育过程中,要向学生进一步明确“专接本”专业性质和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的要求;要强化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学校和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规章、制度,以保证“专接本”专业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考试质量。

2.学生在校期间,共享学校一切资源,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文体场所、餐厅、宿舍等。

3.健全学生会、班委会、宿管会等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作用,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公关能力等。

4.建立党团组织,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5.学生要严格遵守自学考试的考场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6.实行专科学校与学生、家长三方协议的教育管理制度。学生入学时,要签订协议书。学生在校期间,三方在遵守协议书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家长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完善管理,防止异常情况乃至重大事故发生。

九、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专接本”专业是国家考试和学校助学相结合的一种教育形式,其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范性和时间性,各项工作都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1.主考学校应指定专门的部门(一般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专接本”工作的开展,并配备与事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2.专科学校要设置或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专接本”专业教学与管理的日常工作。要明确“专接本”专业的主管领导、教务员、班主任。“专接本”专业的主管领导负责“专接本”专业的全面工作,包括宣传发动工作和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教务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教务管理的各项工作,班主任要落实考勤制度,加强对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管理。

本《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细则》发布后,各主考学校原开设的“专接本”专业,不再招收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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