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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
整理自:北京教育考试院 2009-8-6 12:04:49

北京大学(北京地区)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4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在职、从业人员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社会其他人员。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京招生的各专业办学层次为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京招生的各专业办学形式为夜大学,授课时间为业余,授课方式为面授,实行学分制,专升本学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两年半至五年。上课地点在北京大学校本部和北京大学圆明园校区。            

第五条  北京大学按照经教育部核准的2009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09年北京大学在京招生计划总计3500人,均为专科起点本科层次。                                                                              第六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录取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在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按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所报第一志愿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专业,遗留问题由学校和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个别专业定向招收委培单位选送的考生。凡注明委托培养的专业,原则上不对社会招生,社会考生不应填报此类专业。误报委托培养专业的上线考生如不能录取将转至其它志愿录取,我校不能录取者则转至其他志愿学校或调剂录取。                         

第八条 符合国家照顾录取条件和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均按各地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在京招生的英语专升本专业学生需参加北京大学组织的专业课加试,加试成绩合格是录取的条件之一。加试科目为:口语,加试时间是2009920日上午,加试地点:北京大学第一教学楼三层。                                                          第十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按照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当年标准执行。2008年北京地区专升本(业余)各专业收费标准为:外语类2610//年,理工类2400//年,经管类、文史类、法学类2030//年。2009年将参照2008年的收费标准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北京大学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及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政编码:100871。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大学备斋(红四楼)4213室。                                                

咨询电话:01062751455,网址:http://www.oce.pku.edu.cn                 

电子邮箱:crzs@pku.edu.cn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9年北京大学医学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学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医学部成人高等教育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面向社会,招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的具有医学、药学门类具有执业资格的在职从业人员,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医学、药学门类专科层次毕业生,具体要求参照教高[2002]10号文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考医学类考生应是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执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以上相应专业学历者;护理专业考生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报考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对口。

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所报专业原则上与专科阶段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三条 2009年医学部招生专业和人数(北京地区)

专升本科层次(780人),专业设有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护理、药学、预防医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 本年度招生各专业不另外加试专业课。

第五条 医学部夜大学实行学年学分制,上课地点在医学部校内和北大一院。

第六条 学习形式为业余(夜大学),授课方式为面授为主。学习时间一般双休日占一天,周一至周五占一个下午连晚上,每周安排14?16学时。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收的学生为在职人员,边工作边学习,不迁户口,毕业后国家不分配工作。 

第八条 医学部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录取原则,依照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分专业、按招生计划数、依考生第一志愿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加入照顾分的考生,北京市成招办在投档时已把照顾分计入总成绩。

第九条 当第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或本专科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照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得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录取控制线。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足30人的专业,将予以停办,已上线的考生转至其第二志愿学校,或由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调剂到其他院校录取。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将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机关备案追究。

第十一条 医学部夜大学收费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

 专升本学习学费标准2700/学年.

第十二条 招生监督及考生申诉渠道

我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医学部纪检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医学部成人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章程由北京大学医学部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地址:海淀区学院路38号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育处成教办(办公楼218室)邮 编:100191

联系电话82802260(成教办) E-mail: crjyk@bj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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