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复审
(一)时间:2009年5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
(二)地点:广州市司法局一楼大堂(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9号,广州市市政府旁)
(三)要求:参加面试的考生按下列类别提供相应材料(并复印1份交审查单位留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报考资格复审。
1、应届毕业生持准考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暂缓就业协议书)参加报考资格复审。其中,属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持准考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暂缓就业协议书参加报考资格复审。
2、社会人员持准考证、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参加报名资格复审。其中,在国有单位就业的在职人员,还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属国外留学归来人员的,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学历、学位证书为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此外,报考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职位的考生,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所有报考资格复审合格者交5张小一寸彩色免冠近照。
凡提供的有关材料、信息不真实,以及放弃面试的考生,不列为面试对象。报考资格复审合格者,当天发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
(一)时间:2009年6月3日至4日(上午7:15至下午5:30,具体见面试通知书。)
(二)地点:广州市司法局十一楼(同资格复审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