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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整理自:甘肃省人事厅 2009-5-9 21:20:24
关于印发《关于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人通〔2009〕33号)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
    现将《关于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监察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
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09年的12件民生实事,选拔5000名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改变我省农村医疗卫生人员严重不足、专业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54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选拔5000名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全省乡镇卫生院工作。各市(州)选拔名额附后(附件1),各市、州人事部门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的具体情况,将名额分解到市(县、区)。
    二、选拔条件
    (一)甘肃户籍,在择业期内,即2006年及以后毕业,尚未就业,持《择业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往届和2009年的应届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个别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报名人数不足时,根据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将择业期延长。
    (二)本人志愿且适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

    (三)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热爱基层,具有奉献精神。

    三、选拔专业

    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卫生管理等专业。
    四、时间安排
    4月上旬省上及各市州发布招考通告,进行政策宣传;5月份组织报名;6月份进行考试前的准备工作;8月份组织考试、录取审批、安排上岗。
    五、选拔方法和程序
    (一)发布通告
    省、市(州)人事、卫生部门于4月上旬在全省或当地新闻媒体上同时发布通告,公布选拔数额、岗位、条件等有关信息;宣传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的有关政策。
    (二)报名
    1、报名时间
    省内院校应、往届毕业生,2009年5月11、12、13日三天。
省外院校甘肃籍毕业生2009年5月11日至17日七天。
    2、报名地点
    各县、区及院校自定。
    3、报考岗位
    允许毕业生跨市(州)报名,可同时填报3个(县、区)志愿,第一志愿必须是户籍所在县、区,二、三志愿必须服从调配。
    4、报名方式
    1)回生源地登记注册的往届毕业生,由各县(区)人事局、卫生局、自考办共同负责,采取现场报名的办法进行。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院校组织报名。报名时,毕业生须填写《甘肃省2009年选拔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审批表》(附件2),一式四份;交近期2寸免冠彩照4张。往届毕业生还须持身份证、毕业证、《择业通知书》。
    2)省外院校应届毕业生,可通过甘肃人事编制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或通过传真报名(网址及传真号附后)。报名时须如实准确填写本人入学时户籍所在县、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学历、所学专业等有关信息。
    3)各有关市(州)和院校要于2009年5月26日前将《甘肃省2009年选拔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报名信息汇总表》(附件3)和电子表格报省考务办公室。
    5、准考证发放
    准考证经市、州人事局和自考办联合盖章后生效,在临考前一周内由生源市(州)发放。毕业生在领取时须持身份证、毕业证、《择业通知书》等证件,交近期2寸彩照两张。市(州)人事局必须认真核对有关证件,条件不合格者,取消考试资格。
    (三)考试
    1、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按照省考务办公室的安排,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包括考场安排、命题、制卷(对甘南州须准备藏文卷)、试卷保管、监考、阅卷及登分等工作,并将成绩反馈省考务办公室。整个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卫生、监察部门巡视监督。
    2、考试内容
    《医学基本常识》、《卫生相关政策》。
    3、考试时间
     2009年8月2日上午9:00—11:30。
    4、考场设置
    以市(州)为单位设置考点,每个考场30人。各地自考办于2009年7月10日前将考场设置编排情况报省考务办公室。
    (四)初选
    各市(县、区)根据分配名额,依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总分中加5分)。一志愿不足时,由省考务办在全省范围内,按二、三志愿的顺序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补充。
    (五)体检
    各市(县、区)对拟录取人员,参照选拔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在县以上人民医院组织体检。
    (六)审批
    各市(县、区)于8月22日前将经公示和体检合格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市、州,各市、州汇总审核后于8月28日前上报省人事厅(上报格式见附件三),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卫生厅审批,确定人选。并在《甘肃日报》和《甘肃人事编制信息网》公示,在此基础上,通知有关市、州配置上岗。   
    六、政策措施
    (一)选拔工作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各市(州)不得另行制定加分等政策;由于医学类毕业生生源缺乏,跨市州调剂人选和有关市(州)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接收安置。
    (二)经选拔被录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毕业生,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工资政策标准。
    (三)选拔录用的毕业生,必须与县(市、区)卫生、人事部门签订合同,试用期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合同文本由县、区负责印制;合同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相抵触。
    (四)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为提高临床实践技能,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1年,进修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进修期满后必须返回乡镇卫生院工作。
    (五)录用人员必须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三年内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录用资格:
    1、三年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者;
    2、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3、从录用之日起,6年内离开乡镇卫生院者。
    七、经费保障
    被录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毕业生,其工资2009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000元、月人均1250元标准补助市、县,由市、县按有关政策落实。从2010年起,纳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市、县按照国家和省上的工资政策予以落实。
    组织选拔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作费用,由省、市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上主管部门组织考试需要的费用由省财政支付,各市州(县区)组织考务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市州财政负担,不得向毕业生收取。
    八、工作纪律
    选拔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涉及广大毕业生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平等、自愿、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选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整个选拔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九、组织领导
    选拔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牵头,与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上成立2009年选拔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领导小组及考务办公室,由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庞波任组长,省人事厅副厅长李德福、省卫生厅副厅长李存文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考试选拔工作的筹划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考务办公室由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卫生厅人事处、省自考办相关人员组成,主任由李德福兼任,具体负责考试选拔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考试选拔工作机 构,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检查验收
    选拔安置工作完成后,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上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书面报告省政府。
    十一、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事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
    1、甘肃省2009年选拔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名额分配表。
    2、甘肃省2009年选拔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审批表。02_卫生5000审核表.doc
    3、甘肃省2009年选拔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报名信息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周兆晖 0931-8960352 13893679158
              张  宁 0931-8815149 1363939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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