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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政策解答及补充说明
整理自: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 2009-7-22 16:47: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法【2009】79号)的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我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政策解答。
 
一、关于年龄的计算问题
    以报名日期计算。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3年7月24日至1991年7月29日期间出生的人员。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09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方可报名。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须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退伍士兵,符合职位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1、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的,报考须具有江苏省户籍。
    2、招录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的,报考不受户籍和生源地限制;专科学历的报考限江苏生源。
    下列人员可视为应届毕业生:
    ⑴ 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截止报名时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⑵ 2006年以来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⑶ 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08年底或2009年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⑷ 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
    3、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的2009年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2009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4、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
  (4)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2005年以来在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7)曾被开除公职、曾被辞退的公务员或参照单位工作人员;
  (8)报考公务员或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被录用或已通过考察政审的2009年应届毕业生;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
 
四、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五、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六、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七、关于考试类别和科目的问题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按培养学历层次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报考专升本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A类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A)两科;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B类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和《申论》(B)两科。
    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升本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八、资格审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1、报名时,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报考者的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近期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2、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网上报名时所填写的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为:①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2009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已退役士兵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籍证明、退役证;③2007年、2008年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并未就业的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⑤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
 
九、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本次招录,体检(体能测试)工作统一安排在面试前进行。由各市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不高于职位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体能测试)的人选。
    报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按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检(体能测试)结束后,面试达不到1:3的职位,可按笔试成绩进行递补。
 
十、哪些情形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6年7月24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4年7月24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九)款辞退者;
  (13)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4)200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7、200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2009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十一、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笔试费用为144元,其中,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费用98元,教育入学考试笔试费用46元;面试费用100元/人。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各地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通过银行进行缴费。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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