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铅笔、橡皮擦、削笔刀、0.5毫米黑色签字笔,“缺考”、“空白”印章,蓝色印油等。考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应对恶劣气候、急性传染病扩散、人为破坏、设备故障及突然停电等突发事件等方面制定若干预案,以保证高考顺利进行,应急预案于考前报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考点应成立“突发、偶发事件处理专门小组”,由考区主任兼任组长,考点主考兼任副组长,并有监察、公安、安全保密、信息产业、卫生防疫、高招办的负责人以及巡视组组长、考点所在中学领导和外语科非高三年段教师代表等参加,负责考点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考试期间偶发事件的处理和事件发生期间考点秩序的维护。
第二十条 考点应根据当地疾病防控要求做好如体温监测等相关准备工作,还应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情况主动争取环保、卫生防疫、城管、水电、公安、交通、通信等部门的支持,确保考试期间考点的安全、安静、整洁、卫生和供电广播通信畅通,尤其听力考试时间内,杜绝考点周边环境噪音(车辆、建筑、鞭炮及其他人为干扰源等)对考生应考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考点必须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由考区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考场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考点根据生源情况分类设立若干考场,并设有为防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设立的备用考场。考场及备用考场应选择在安全、安静,通风透气、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的教室。考试开始前,必须对考场进行清理与消毒。室内除考试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场及备用考场须按规定配备外语听力播音设备和网上巡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人(各科类尾数考场和备用考场可以少于25人),不同科类(除音乐、美术、体育类外)的考生不得混编在同一个考场。考场门窗玻璃应齐全,配有门锁,室内40W以上日光灯不少于4支。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如为单人桌,则须按每考生两张配置,桌子的摆放形式必须统一规范,桌口朝前(连椅桌、斜面桌或无法移动的桌子除外),桌面平整、无任何字迹记号(如有字迹记号,须用三合板或塑料布罩住),抽屉内须清空,考生必须统一坐在靠左边(或右边)的单人桌座位上。考生的准考证号签粘贴在桌面的左(或右)上角。每张桌面上应备有一块干净的小木块或小石子,以压放试卷、答题卡。考场内多余的课桌椅和杂物须清理到教室外面并整齐摆放。
第二十四条 考场门口应张贴有本考场科类、序号和考生准考证起讫号的考场统一标志。考场外还应备有考生禁带物品暂放处,但考点应事先告知考生不对暂放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负保管责任。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级高招办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十六条 考点工作人员包括考场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各类人员必须佩戴相应标志的胸卡上岗。
第二十七条 考点主考、副主考由考区主任聘任。考点工作人员由考区考试机构或考点主考聘任。其中每个考场内配备2-3名监考员。考点还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机动监考员。各考区应派公安人员协助考点做好安全保卫,试卷、答题卡保密保管和押运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3、参加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
4、非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
5、专职(含因工作需要必须兼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如试、答卷接送、保管,考场警丝内等),同时由考区考试机构汇总名单报设区市高招办备案;其他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考区考试机构和考点主考应向考试工作人员宣传高考回避制度,有关考试工作人员有主动报告申请回避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考员除具备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两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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