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高〔2009〕63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校:
为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施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意见》(闽政办〔2008〕176号)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积极推动我省高校在对台教育交流合作上先行先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通知》(闽教高[2009]38号)、《关于开展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闽教高[2009]41号)精神,在有关高校申报的基础上,我厅聘请专家组对学校申报材料和专业办学条件进行了认真审议和实地考察,推荐出了13所项目院校的41个项目专业,经我厅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布(项目名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和落实好联合培养人才的职责。项目院校、台湾高校和台资企业要签订规范的联合培养人才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各方责权利,切实落实各方在支持和参与项目建设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通过联合组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开展专业、课程、教材等教学资源库建设,联合开展实训基地建设,联合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努力提高项目建设的水平和效益。
二、要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为核心,全面推行产学结合、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针对性。项目院校要深入研究、合理借鉴台湾高职教育先进的教学理念、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把工学结合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按照台资企业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人才培养规格,建立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的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确保专业课来自台资企业兼职教师的比例达到50%以上,让台资企业全方位参与联合培养人才工作的全过程, 实现人才培养和就业岗位的零距离。项目合作各方应按照上述要求,重新修订项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报我厅高教处审核备案。
三、要以加强专业建设为重点,提高办学水平,形成办学特色。项目建设要以专业为载体,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专业教学建设与改革,完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建设和课程建设等,确保引进台湾高校的优质课程不低于专业课程的30%,确保台湾学校教师承担的专业课不低于25%,确保学生进入台资企业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顶岗实习的时间不少于半年,确保项目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达90%以上,不断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力争把项目专业建设成为闽台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创新基地,成为培养培训我省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基地。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确保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项目合作各方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联合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和检查等工作;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规划,明确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提供条件保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目标。
五、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建设工作水平和效益。项目建设期限为2009年至2012年。项目合作各方要联合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工作进度和预期成效。项目院校需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厅报送项目年度建设工作进展报告。项目建设引入竞争与激励机制,实行优者上、平者让的滚动式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省教育厅将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的项目予以奖励和扶持,对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予以取消资格并追究责任。项目建设期满后,省教育厅将对项目进行验收。
各项目院校应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联合台湾高校、台资企业重新修订好联合培养人才协议书、人才培养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于6月30日前将材料一式3份报送我厅高教处审核备案。联系人:叶峰,0591-22671287。
附件: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一览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公布 项目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