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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整理自:山西招生考试网 2009-7-4 8:23:41
一、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二、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由高等学校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我省实行第一志愿按志愿优先,第二志愿(平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达到或超过院校计划招生数的,一般不投放非第一志愿档案;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有关院校不应拒录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为平行志愿,按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由院校审查录取。
所有院校均不设服从调剂志愿,对各批次按考生志愿和相关规定投档后完不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将实施网上征报志愿。
四、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和我省网上录取工作时间安排进行,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和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除招生院校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公布限报语种和男女生比例的专业外,不得拒录小语种考生,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六、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本校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七、我省根据有关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八、军队(国防生)、公安院校提前录取。报有军队(国防生)院校志愿的考生,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符合有关规定,按招生计划数4倍的比例确定名单参加政审、面视和体检;如军队院校指挥专业通过调剂生源仍然不足,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可在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线下,在面视、体检和政审合格的考生中依据考生的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按顺序依次投档,但不低于二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线。报公安院校志愿的考生,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符合有关规定,按招生计划数6倍的比例确定名单参加政审、面视和体能测试,在合格考生中择优录取。
   九、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列入提前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统一录取,按考生高考成绩投档,不计各类照顾分数。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等10所院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提前录取新生;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5所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十、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以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院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如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后,就地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按其院校非定向调档分数线的高低确定院校投档顺序。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定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报省招考中心同意后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十一、高等学校在录取要求加试外语口语的专业时,以笔试成绩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口试成绩高的考生;考生的外语听力考试成绩,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校作为参考。
   十二、体育类院校(专业)录取新生,在划定的同批文化成
绩和专业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和院校相关要求,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院校依据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若招生院校有特殊要求的,按院校的规定录取。
十三、艺术院校(专业)录取新生。
艺术类专业成绩的使用。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我省所有高校、外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专科(高职)院校(除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外)使用省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外省其他本科院校既可使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也可使用省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专业成绩;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使用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的专业成绩;主持与播音、表演(含影视、戏曲表演)、广播电视编导、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等专业我省高校使用省联考成绩,省外院校是否使用由院校确定。
我省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分类划定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
独立设置的31所本科艺术院校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的清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等4个艺术类本科专业)、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及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等3个具有蒙古族特色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等11所高校自行划定本校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其他院校须达到山西省确定的艺术类第二批普通本科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专科层次的艺术类专业及其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我省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执行。
凡第一志愿报考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艺术院校(专业),文化考试成绩达线(42所艺术院校除外)且统考涉及到的专业合格以及省统考未涉及专业文化成绩达线的考生档案将全部投放,由院校按招生章程中公示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录取。
高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考生须获得相应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凡使用我省艺术类美术、音乐、舞蹈专业统考成绩和主持与播音、表演、广播电视编导、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专业联考成绩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线的考生中,依据院校要求按文化成绩或专业成绩投档;院校没有特殊要求的,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院校依据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我省凡艺文、艺理兼招的院校艺术类专业计划统一编制在艺术综合类别中公布,不分文理科编制。
山西大学的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分别以文史、理工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划定录取最低分数线,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的80%加专业测试成绩的20%为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山西师范大学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分别以文史、理工类第一批、第三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划定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太原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节目主持方向)专业录取,以文史类同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0%划定录取最低分数线,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线按文化成绩的80%加上专业成绩的2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方向)专业录取,以文史类同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划定录取最低文化分数线,在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十四、对实行自主选拨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对个别生源严重不足的院校或专业,若在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将向社会公布,征报志愿;若仍完不成计划,经省招委批准,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降分按志愿投档,由院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十六、专科院校分批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进行录取。录取办法、录取体制与本科院校相同。
十七、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考中心核准备案,并加盖“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形成录取新生名单。高等学校根据已核准备案的考生名单,向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其中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本科层次院校连同省招考中心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我省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要一并寄送由学校法人确认并签署的招生章程摘要(就办学性质、层次、形式、学制和学历(学位)证书填写内容、具印名称等作出说明)。录取通知书的邮寄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家邮政局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9号)的规定。
十八、省招考中心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招考中心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办领取纸介质档案,由考生入学报到时递交被录取的院校。 考生被高等学校按志愿录取并经省招考中心核准后,一律不得换录到其他高等学校。对未经院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十九、本科院校不得补录或换录。对于专科(高职)层次的招生,在常规录取阶段各高等学校均不得以超计划录取的形式来解决可能存在的新生入学流失问题;对少数开学后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专科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等学校,经学校申请,省招委同意,可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组织考生重新填报志愿,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
二十、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二十一、对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委与有关院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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