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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整理自:2exam.com 2009-5-1 11:48:02
青岛理工大学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学校代码:10429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七条 办学地点:
         1、四方校区: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6号                    邮编:266033
         2、黄岛校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号       邮编:266520
         3、费县校区: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东外环             邮编:273400
第八条 招生范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第九条 学校概况
        青岛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土木建筑、机械制造、环境能源学科特色鲜明,理工经管文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的大学。
        学校办学始于1931年礼贤中学高级工程科(后改称土木工程科),1952年12月以此为基础创办学校前身“山东省青岛建筑工程学校”。1953年6月由山东省划归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领导。1960年6月更名为“山东冶金学院”,开始招收本科生。1985年9月更名为“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隶属冶金工业部。1993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8年11月划转山东省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青岛理工大学”。2005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学校已构筑起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完整的高等教育培养体系,为社会培养了近6万名工程科学与技术、研究与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
        学校目前形成了“一校、三校区”办学格局。四方校区地处青岛市区;黄岛校区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费县校区位于沂蒙革命老区费县东郊经济开发区鲁南科技生态园内。学校占地2200亩,下设土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建筑学院、理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汽车与交通学院、商学院、管理学院、经贸学院、艺术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学院、体育教学部以及高职成教学院18个教学学院(部),1个独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学校拥有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 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9个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55个本科专业;1个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9个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博士后工作站研发基地(联合设立),1个山东省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基地,图书馆藏书151.7万册,电子图书50万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5亿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为招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jy.qtech.edu.cn/zhaosheng/)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报考:考生填报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时,应将大类包含的所有专业作为一个专业,只填写被指定为大类名称的专业及其代码,录取专业也按大类名称确定。按大类专业录取的新生,首先统一学习所在大类的基础课程,一年半后学校根据学生学年考核成绩、个人志愿和专业计划在大类内确定其具体专业。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填报订单式培养、中外合作办学和软件工程(按培养成本收费)专业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签订协议,学校按照录取规则和协议进行录取,不签协议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中瑞项目(国际商务专业)、中英项目(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高考英语成绩应在90分以上。
第六章 专业录取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专业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因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并符合我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注意事项:
       1、美术加试:凡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招生录取时统一录取为土木工程专业,入学后加试美术,根据成绩及招生计划确定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新生名单,其余新生在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2、被录取为青岛理工大学费县校区所设专业的学生就读地点在费县校区,不能调整校区就读;高职专业就读地点在青岛理工大学高职学院。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采取“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方法,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文理科具体录取方式:
      1、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2、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将优先得到满足;相同分数学生,按“志愿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
      3、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因退档而造成的缺额,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完成招生计划,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
      4、如果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将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第二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考生报考专业都不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时,将予以退档,将按规定录取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在投档考生中,根据考生在专业考试中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章 奖贷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宗倬章先生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建有一整套完善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通过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可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为欢迎优秀学生报考我校,鼓励优秀学生奋发成才,扶持优秀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专门设立青岛理工大学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根据当年具体报考情况评选,分两部分:一、全额奖学金, 15000元/人;二、半额奖学金, 7000元/人。新生奖学金实行申报制,由考生本人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具体事宜请查阅网页(http://xshch.qtech.edu.cn)咨询电话0532-85071032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2、E-mail: zsb@qtech.edu.cn
3、招生信息网:http://zsjy.qtech.edu.cn/zhaosheng/
4、学校校园网:http://www.qtech.edu.cn
5、通讯地址: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16号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
6、邮编:266033
第三十一条 我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抚顺路16号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室,邮政编码:266033,电话:0532-85071099)。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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