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第一批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2)具备第二批本科院校(含第二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3)具备第三批专科院校(含第三批A类、B类院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4)各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各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同一学科两次考试且取得考试等级的,考生可用获得的最高等级成绩报考普通高校。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本校招生专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需要报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考试经费
第二十八条 考生报考学业水平考试须缴纳报考费。报考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考费由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收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准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各类单考单招)的,自行到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且需取得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准备参加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可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其考试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否则我省不予以认可,考生拟在我省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各类单考单招)的,必须按规定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十二条 各市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