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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湖南教育厅 2009-3-26 【字体:小 大】




 湘教发[ 2009 ] 14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8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立即转发到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四条)

第二章   考籍与考点管理(第五至十二条)

第三章   命题管理(第十三至十七条)

第四章   制卷管理(第十八至十九条)

第五章   考试管理(第二十至二十六条)

第六章   评卷管理(第二十七至三十三条)

第七章   人员管理(第三十四至五十条)

第八章   保密、保卫与安全工作(第五十一至六十条)

第九章   违规处理(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

第十章 附件(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条)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促进考试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湘教发〔20087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坚持严格要求、严明纪律、严密组织的原则,按照“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要求,以达到“三杜绝一减少”(杜绝安全事故,杜绝泄密、失密,杜绝工作差错,将违章犯纪的人和事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一考试部分,考查部分的考务工作细则,由市(州)根据本细则精神制定,并报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考办”)备案。

 

第二章   考籍与考点管理

 

第五条   考籍管理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考籍与学籍一体化管理。考生的考籍原则上在新生取得学籍时获得。考籍变更须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913号)文件的有关学籍异动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  考试报名

1、报名资格:凡全省普通高中二年级在籍学生都具有报名资格。无学籍的考生不得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2、报名办法:学生报名由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到当地学考办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时间:以当年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发布。

4、报名信息:全省统一建立学生考籍电子档案。学校按照统一要求采集考生基本信息。各级学考办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审核、汇总报名信息,由市(州)学考办按时将报名信息报送省学考办。考生如需变更考籍,应在考试前30天通过电子档案信息逐级上报、修改。

5、报名要求:各级学考办及有关学校在报名期间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查考生资格,按时完成报名工作。

第七条  考号编排

1、准考证号编排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准考证号码编排示意图:自左到右第一、二位为考生参加考试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年度号),第三、四位为市(州)行政区代码(市州号),第五、六位为县(市、区)行政区代码(县市区号),第七、八位为考点学校代码(考点号),第九、十位为考室编排顺序号(考室号),第十一、十二位为考生座位号(座号)。

□□     □□     □□      □□     □□   □□

年度号   市州号  县市区号   考点号   考室号   座号

2、准考证号的编排以考点为单位,考室号、座号随机进行编排。

3、考前应编排《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号与学籍号对照表》分别供考生所在学校和考点使用。

第八条   考点设置

1、设置原则:

学业水平考试考点一律设置在具备高考考点资格的学校。

2、设置条件:

1)考点必须具备:环境安静、有围墙、有校门、能排除外来因素干扰;考试区、工作区、生活区相对分开,能封闭管理;具有通车、通电、通水、通电话等必要条件;能满足考试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室、考点办公室、保密室、答卷密封室、广播室、领队和送考人员休息室、医务室(设在警戒线以外);每楼层考室能提供饮用水;能就近解决考生食宿等生活问题。

2)考点工作测评为合格考点。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当年不准设置考点:前次学业水平考试出现试卷泄密;学生集体舞弊;组织混乱并造成不良影响而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考点机构设置

每个考点设主考、第一副主考、第二副主考各一名。主考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第一副主考由非考点学校校长担任;第二副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

考点下设考务、保密、保卫、宣传、后勤(含医务)等若干小组。

第十条  考点布置

1、考点大门正上方必须悬挂横幅,按要求书写“××年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县(市、区)××中学考点”。

2、每个考点必须在醒目处设有宣传栏,栏内张贴《考室分布示意图》、《考室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室编号、考生座位起止号和《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等。

3、考点办公室要在相对固定处张贴《监考规则》、《考室规则》、《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考试科目时间表》、《考试程序》、《试卷密封规则》。

4、试卷密封室要有胶水等密封材料、有桌面编号,以方便监考人员在对应的桌面上密封试卷。

5、考点标记饮水处、厕所、医务室、停车处等标志,设置警戒线。

6、考点要准备适量的草稿纸(八开白纸)、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和笔芯、垫板、2B铅笔、橡皮、改正液、小刀以及密封试卷的铁夹和浆糊等物品。

第十一条  考室设置

1、考室应当采光充分、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桌椅整齐。考室内不准堆放多余的桌椅及杂物,与考试无关的资料、图表、墙报等清除或覆盖,抽屉内不准遗留任何纸张。

2、标准考室按每室30人设置。有必要设立尾数考室的,尾数考室不得超过40人。每个考点只准设一个尾数考室。

3、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行距不少于0.8,桌距不少于1,按五行六排形式摆放。考生座号从第一列第一排起,依次向后贴满,再从第二列最后一张课桌向前贴,呈“S”形排列。考生座位卡、座号一律贴在课桌左上角。考生座号与答题卷发放路线对照示意图如下。

   → → →          → → → 

06     07     18     19     30

05     08     17     20     29

04     09     16     21     28

03     10     15     22     27

02     11     14     23     26

01     12     13     24     25

→ → →          → → →

前 门             

4、考室前门张贴本考室序号和考生的起止考号。考室门外放置一张课桌,备考生存放物品。

5、考室前面的黑板上书写(张贴)“沉着、认真、细致、守纪”八个大字。

6、考点提供每个考室的《准考证号和学籍号对照表》给监考人员使用。

7、考室应于开考前一天布置好。各级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要在开考前一天对考点、考室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查漏补缺。各考点应预留合理的时间供参考学校组织考生熟悉考点情况,以方便考生找到自己的考室和座位。

第十二条  考点管理

1、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全封闭管理。校门口要有保卫人员执勤,考务人员凭工作证、考生凭准考证入场,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点。

2、考室区域周围三米处划定警戒线。每堂考试开考前30分钟,对警戒线内的无关人员进行清场,除考点工作人员、巡视员和考生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3、加强考点的标准化建设,考点启用电子监控系统和智能广播系统。各市(州)学考办要建立考点档案,健全对考点组考工作的检查评估制度,开展争创优秀考点活动。

 

第三章   命题管理

 

第十三条  命题组织

1、 省、市()学考办分别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统考部分和综合考查部分试题(含补考)的命制。

2、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应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下设学科命题组、保密组、保卫组、后勤组等。

3、省学考办建立命题教师库。严格审查、认定入库人员资格,对已入库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4、命题、审题工作分开进行。命题人员负责命制试题,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导向性;审题人员负责对试题、试卷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命题准备

1、印制好各学科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稿纸、试卷难度估计表、试题分类表、试卷各题目标统计表、命题资料登记表和命题工作保密合约等文本。

2、准备好各学科组记录本、草稿纸、绘图纸、笔、浆糊、剪刀、钉书机(针)、命题稿纸、命题资料和绘图工具等物品。

3、命题人员由骨干教研员和优秀教师组成,一线教师一般应占命题人员的60%以上。命题以学科为单位,每学科设组长一名,组长通过“公推制”产生,实行组长负责制。

4、命题场地要保证实行全封闭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命题程序

1、命题组学习有关考试命题的文件和规定,分析教学实际,研究制定本次命题的计划书及办法。

2、编制各学科命题双向细目表。

3、根据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课程标准、考纲和教学实际以及双向细目表的各项要求,命题人员每人拟命一份试题或根据命题人员的知识水平、命题经验等情况进行合理分工,每学科拟命3套试题。拟命试题的同时,应拟定好相应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须对每一道试题中的每一步骤或解答要点(或可接受的其它解题方式)作详细的规定。

4、命题者应适当多命制一些试题备用。在复查或审题时,如发现某些试题有问题或有争议,应立即予以调整。

5、学科组集体讨论拟定的成套试题,然后融合组成等值等量的正、副两套试卷和一套补考试卷(含参考答案)。

6、命题教师分别独立地对正、副试卷和补考卷作答,勘误补漏,判定试题阅读量、答题量与考试时间是否合理。

7、命题组长负责对正、副试题和补考试题的定稿,并分别对试题进行自评与讨论。自评讨论时,既要检查和分析试题的内容和数据,又要检查和审核试题的答案和评分标准,然后在学科组中进行交叉审题,最后定稿。

命题结束后,各学科命题组要做好正、副试卷和补考试题的归档工作。档案材料包括试题原稿(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清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双向细目表及有关材料。档案材料收齐整理后,在档案封面贴上命题目录后交命题管理人员(保密人员)分别验收密封。

第十六条  试卷编制

1、试卷的题量要适当,运用的符号、术语应规范、统一。

2、试题排列顺序有利于考生阅读和答题,同类题型应把分值相同的试题编排在一起,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选择、填充、改错、判断等题型尽量往前排列,问答(简答)、计算、辨析、论述、作文等题型尽量往后排列。

3、试题陈述语言简洁、连贯、无歧义,图文匹配,插图标注准确清晰。注意使用不同字体以区分试题材料与正题。

4、试卷版面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试卷用“××年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试卷”作标题。各科试卷要有整卷说明(包括题数、考试时间、总分等基本信息),试题应该说明解答要求和分数。整卷的大题和小题应分别连续编号,大题用中文数字连续编号标示,小题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标示。若一小题中有几个问题的,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加圈标示。选择题答案序号用大写的ABCD标示。同一道试题不得跨页排印。试卷每页的下端应有脚码。

试卷中的标点符号:英语学科使用英语规范的标点符号,其它学科使用汉语规范的标点符号。

5、卷面的卷头、卷尾和换页处要有醒目提示。

第十七条  审题要求及程序

1、双向细目表和试题符合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课程标准、考纲和教学实际,无超标现象。

2、试题符合命题原则。

3、试题符合考试说明的要求,其试题结构、题目难度、分值、时量和有关指标达到双向细目表所列标准。

4、试题符合考生水平,难易适当,无偏题、怪题以及计算、证明繁琐和人为编造的似是而非的题目。

5、试题内容、答案正确,评分标准合理。题干表述准确,题意清晰,语言文字简洁明了,无逻辑语法错误,术语、符号、缩写、图表规范。

6、内容和用语避免民族、地区、性别差异及人名等方面可能出现的提示(暗示)或其他问题。

7、图示必要、正确、清晰。

8、三套试题时量、难易度、分值等值。

审题结束后,对不科学、不合理、不符合考试及命题指导思想的试题或试卷编制方面的问题,审题人员应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可要求命题人员进行修改或重新命制。

各学科命题组根据审题人员的意见进行讨论和修改。修改无误并经命题组长签名后,方可交付排印。

 

第四章    制卷管理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管理

省级统考科目试卷(试题卷和答题卷)的印制、制卷厂家的选定、印刷试卷的监控等制卷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制规定

1、厂家必须是经省级以上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

2、厂家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印制期间试卷的安全和保密。印刷期间,厂区实行全封闭管理。厂区与外界,厂内生产区与生活区,车间与仓库之间要进行有效隔离。外围和厂内分别由武警与内保人员昼夜值班。

3、厂家必须制定严密的制卷方案,杜绝发生差错,按时完成制卷任务。省学考办派专人对厂家的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

4、网上评卷科目的试题卷和答题卷采取分离形式制卷。

5、厂家必须按试题卷、答题卷的清样和要求印制。网上评卷科目的试题卷不印密封区和密封线,不留答题区。试题卷面上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用黑色油墨印刷,装订成册,装袋密封。答题卷须在卷面印有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处和考生条形码粘贴框等,采用深黑色和金红色100两种油墨印刷,须保证颜色光亮、色彩均匀。答题卷采用120双胶书写纸印制成A3 A4双面规格,按要求装入答题卷袋密封。

6、试题卷袋和答题卷袋正面均印有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

7、试题卷和答题卷配发办法为九门学科(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每科每考室配发试题卷和答题卷各一大袋(30份),各市(州)、县(市、区)、考点每科另配备试题卷和答题卷各一大袋。

8、制卷期间的保密、保卫工作严格按本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二十条  考前准备

1、考前要组织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考务工作细则》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各地在培训过程中要根据省学考办制作的考务工作培训光盘,采取讲练结合的形式落实培训内容,防止走过场。

2、考点要组织专人将电子监控系统和听力考试的播音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监控画面和听力设备的播放质量。

3、考点应在考前准备好草稿纸、墨水、浆糊、小刀和改正液等物品。

4、考点要选定时钟,选定专人对准北京时间,统一发信号,每场考试的统一信号为“三铃四哨”。

非外语科目考试的统一信号:

三铃:

预备铃——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

开考铃——考生开始作答;

终了铃——考生停止作答退场。

四哨:

拆封哨——考前10分钟,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

发卷哨——考前5分钟;

界限哨——开考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不能进考室考试(每科考试终考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出场,不发统一信号,时间由主监考掌握);

提醒哨——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外语科考试统一信号为:

三铃

预备铃——考前3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

开考铃——正式开始听力考试;

终了铃——考生停止作答退场。

四哨:

界限哨——考前15分钟,禁止考生入场(每科考试终考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出场,不发统一信号,时间由主监考掌握);

拆封哨——考前10分钟,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听力考试试听开始,待广播中出现“试音到此结束”时立即停止播放,待到开考铃响时继续播放,注意务将磁带(光盘)倒回头处;

发卷哨——考前5分钟;

提醒哨——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5、每个考室配备主监考和监考员各一名,每楼层考室外配数量适当且性别结构合理的流动监考人员,监考由考点主考聘用。同一学校的干部和教师不能同时担任同一考室的监考。

6、考前,各学校务必对考生集中进行安全和参考教育,向考生宣读《考室规则》和《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程序

1、考前35分钟(外语科考前45分钟),全体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主考或副主考负责点名后,交待考试注意事项(从第二堂起还要简单小结前堂考试情况),并主持抽签确定各监考员本堂考试所监考考室。

2、考前25分钟(外语科考前35分钟),监考员从考点办公室领取试题卷、答题卷、条形码、草稿纸等,并检查卷袋标记的科目与本堂开考科目是否相符,卷袋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室。负责外语科目听力考试播放的技术员、考务工作人员到考点保密室分别领取播放听力考试CD光盘和备用的听力考试磁带。

3、考前20分钟(外语科考前30分钟),响预备铃,监考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同时对考生所带的垫板、文具进行严格细致检查。考生入座后,主监考向考生宣读《考室规则》,并交待有关注意事项,监考员负责分发草稿纸。

每科分发草稿纸数量为:语文、物理、化学考试每人一张8开白纸;数学考试每人两张8开白纸;其余各科考试每人一张16开白纸。

4、考前10分钟(外语科考前20分钟),吹拆封哨,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试卷启封后,主监考应逐份清点核对,若发现试卷有差错,立即报告主考,换取备用卷。

5、考前5分钟(外语科考前15分钟),吹发卷哨,监考员将试卷分发给考生,先发试题卷,经考生清点无误后,再发答题卷。发答题卷时,主监考在前台监视,同时提醒考生注意检查所发试题卷与答题卷是否与本堂考试科目相符,页码是否齐全,卷面有无破损、漏印、重印、行列歪斜、单面缺印和字迹模糊等情况。监考员指导考生在答题卷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并逐一检查无误后给每个考生贴好条形码,条形码应按要求贴在答题卷上的条形码粘贴区。有两张答题卷的科目,两张答题卷都要填写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贴好条形码。开考前,禁止考生作答。

6、开考铃响,主监考宣布“开始答题”。

7、开考后,监考员对考生进行“三对照”即:“准考证”、“考室座次号”、“身份证照片是否与本人相貌相同”。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处理。

8、开考15分钟吹界限哨,监考老师清点本考室考生人数,迟到考生不准进场(外语科考试,开考前1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入场)。监考员在缺考考生的答题卷“姓名栏”中填写“缺考”字样,粘贴条形码,用2B铅笔将缺考考生答题卷上的“缺考标记”涂黑,将缺考情况在《考试情况记载表》和答题卷袋上作好记载。

9、终考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10、终考前15分钟吹提醒哨,主监考宣布:“还有最后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1、终了铃响,主监考宣布:“考试时间到,考生停止作答”。要求全体考生起立,严禁答题。考生清理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依次从前门走出考室。监考员要防止考生带走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考生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待发出离开信号后方可离开考点。

12、考生出考室后,监考员依次收卷(包括缺考卷),清点试卷,并将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收齐后,两人同时径回试卷密封室,密封试卷。

第二十二条  考室规则

1、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凭《准考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

2、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除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2B铅笔、橡皮、垫板、圆规、三角板、直尺外,不得携带其它任何物品。不准携带的物品统一存放在规定的“什物存放处”。考室内不准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3、考生接到试卷后,如发现所发试题卷、答题卷与本堂考试科目不符或卷面质量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监考员。凡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若不涉及试题内容,而属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要认真核对与自己考号对应的条形码是否按要求贴在答题卷上的条形码粘贴区(有两张答题卷的科目,要求两张答题卷都要贴好条形码),发现错误码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4、考生答题前,在规定的地方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并仔细阅读答题卷上的注意事项。

5、开考铃响后,考生方可答题。迟到15分钟(外语科考试,开考前1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生不准进入考室。终考前30分钟方可离开考室。

6、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修改时请用绘图橡皮擦干净,不留痕迹,不能擦破。非选择题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在题号规定的区域内书写,超出规定的区域作答无效,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字距和行距不宜太小,修改时可用改正液将要修改的内容涂抹干净,再对本题重新作答。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摹清楚。答题时请注意题号顺序,答案只能写在本题区域的红框内,否则,答题无效。凡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保持卷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卷折叠、弄破。禁止在非答题区乱涂乱画。禁止在答题卷上作任何标记,在答题卷中间、右侧黑色的信息点和条形码上面涂画。禁止填涂“缺考标记”。

8、考生在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传抄。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室,不准在警戒线内逗留、谈论。

9、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作答,起立清理试卷,然后依次离开考室。试卷、草稿纸等不准带出考室。

第二十三条  监考规则

1、监考按“半交叉监考”的原则进行,即考点学校参加监考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总监考人数的一半,本校所教年级教师不得监考本年级考生。

2、监考实行“滚动式监考”,即监考员每堂监考都要无规律地进行滚动轮换,由第一副主考随机编排并在考前20分钟宣布。

3、电子监控室人员配备、职责、纪律和实施程序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电子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4、考试期间所有考务工作人员都要配戴相应标志,监考员须认真履行本章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

5、考试时,除考点正、副主考和巡视员外,监考员必须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室。

6、监考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防止考生代考、夹带、偷看、抄袭、换卷、传递或带走试卷(含草稿纸)等违纪舞弊事件发生。若发现考生违纪舞弊,须及时制止。

7、监考员不准迟到、早退。不准解释题意、抄题做题、看书看报、抽烟、打瞌睡、室内谈笑、擅离考室、随意翻看考生试卷。不准将试卷传出室外,不准以任何形式协同违纪舞弊。对考生提出的试卷漏印、重印、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须当众说明。

8、监考员在考试时间内不准上厕所,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不得再进入考室担任本堂考试监考,由流动监考顶替。

9、如实填写《考试情况记载表》,凡在监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情况都须在表中详细记载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舞弊情节,并按本细则第九章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须写出专题报告交考点办公室。

10、考试期间,如考生忘记携带或遗失准考证,须报告考点主考,经查证核实无误,由送考人员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发临时准考证,准许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临时准考证随试卷上交。

11、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须及时通知流动监考陪同考生接受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二十四条   副题的启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正常考试,经省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2、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市(州)学考办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省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经省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3、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考和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细则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试卷密封规则

1、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包括缺考卷)份数,如发现考生将试卷带走,须立即追回。

2、密封顺序:先封答题卷,再封试题卷。

3、答题卷每考室装一袋,一律不装订,严禁折叠、搓揉、污染。

4、监考员将考生答题卷(含缺考考生答题卷和空白卷)按准考证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小号在上)收齐排好,清点无误后,交验收员验收。验收员按准考证号和试卷页码顺序(包括缺考卷)验收,严防混装(切莫将试题卷和答题卷混淆)、倒放,严防草稿纸装入卷袋内,验收无误后,监考员再将答题卷平整地装入塑料薄膜袋,最后装入答题卷袋内,用适量胶水(浆糊)将答题卷袋封严,最后用回收密封条将袋口封好,并填写袋面的有关内容交考点办公室。

5、试题卷按照准考证号从小号到大号(小号在上)收齐,装入袋内(袋口不需密封),交考点办公室。

6、《考试情况记载表》分科按考室顺序以考点为单位装订成册,连同严重违纪舞弊专题报告,与试题卷、答题卷一并送市(州)学考办。

第二十六条   试题卷和答题卷发放、回收规定

1、保密室在发放、接收试题卷和答题卷(含英语听力CD光盘和磁带)时,必须当面分别清点袋数,核实科目,检查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交接表》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机动卷、英语听力CD光盘和磁带流向表》。

2、考前试题卷和答题卷出保密室,只能在当天考一科发一科。在每科考前30分钟(外语科在考前45分钟)送到考点办公室分发。

考后试题卷和答题卷进保密室,必须在当天考一科收一科。每一堂考试结束后,由监考员按要求清点、密封好,经考点主考检查验收后,由专人(两人以上)送交考点保密室。考试结束后,县(市、区)学考办分科按考室编号顺序将答题卷包装后送市(州)学考办。

3、尾数考室的多余试卷,由考点办公室派专人(两人)在开考后15分钟至30分钟内统一收回(外语在听力考试结束后10分钟内收回),交保密室封存,待答题卷上交后由县(市、区)学考办统一处理。

4、机动卷由保密员管理,《机动卷流向表》由考务负责人(考点主考)掌握。非特殊情况不得启用机动卷,机动卷启用应先由县级以上学考办负责人、考点主考、保密员共同签名后方可启用。

启用的机动卷和考试余卷、监考机动卷由考点主考、保密员对照《机动卷流向表》验明实物后,共同签名注销。

 

第六章  评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卷组织

1、评卷由省学考办统一组织进行,各市(州)学考办承担相应任务。

2、评卷期间,各市(州)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下设学科评卷组、保密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宣传组、试卷扫描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扫描工作准备

1、成立扫描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台扫描机器至少配备3名操作人员:拆封人员1名,负责拆封答题卷袋,并检查答题卷的离散情况;扫描程序操作员1名,负责操作扫描软件及参与处理异常答题卷;协助员1名,负责装卷上机和扫描结束后装袋、打捆。

2、准备好符合要求的保密室和扫描室。

第二十九条    扫描工作流程

1、领卷。扫描组长按规定程序领取答题卷,并办理领卷手续;

2、拆封。拆封人员检查答题卷袋密封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情况,报告扫描组长,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差错登记表》,然后拆封。

3、扫描。扫描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流程进行扫描:

装卷:协助员按扫描机器的要求将答题卷平整的装到机器上;

机器识别与扫描:操作人员按扫描程序要求操作;

改错:发现异常卷,做好记录,并按要求进行修改(不能对考生答题区域作任何修改),修改后再重新扫描;

清点数量:操作人员认真核对答题卷袋上的参考人数与扫描答题卷数目是否相符,做到不漏扫;

装袋:扫完一个考室后,将答题卷装回卷袋,如遇“重张”情况,必需重新扫描本考室;

做标记:扫完一个考室后,在卷袋上做出明显的“已阅,×号机”标记;

打捆:扫完一个考点的一个学科后,按考点打捆;

4、还卷。扫描结束后,由扫描组长清点答题卷数量,退还保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网上评卷准备

1、省学考办做好市(州)技术人员的评卷培训工作。

2、市(州)准备数量足够的机器,并对机器系统还原(重装)清理。

3、进行评卷软件的安装与调试,做好网络压力测试,确保网络通畅、评卷软件正常运行。

4、学科专家组制定评分细则、范评卷;计算机技术人员设置范评卷系统参数。

5、市(州)分别召开评卷学科组长、及相关人员会议,明确任务和要求,熟悉评分细则和评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  网上评卷工作程序

1、各市(州)学考办须在评卷前做好学科骨干评卷教师和一般评卷教师的技术培训,熟悉网上评卷操作。

2、学科组分科组织评卷人员学习评分细则、评分标准。

3、学科组长和题组长(学科内分设题组长)根据评卷工作要求进行分工,按题组顺序为每个评卷教师编号(市州号+流水号)和分派评卷机器。评卷教师首次登录系统时应录入本人姓名等信息,进行试评。

4、试评结束,组长宣布正式评卷,评卷教师按调阅试题、评判、点击得分和提交结果的工作流程进行评卷。

5、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的答题卷经过双评,分值误差超过了设定的误差控制值,由评卷系统自动将答题卷分发给题组长,由题组长裁定给分。

第三十二条  异常试卷的处理

l、答案上先后出现两种笔迹而前后字迹又不一致,雷同试卷,试卷上的答案有涂改(含用涂改液涂改的),答题超出规定答题区域或答题错位等属于异常试卷,发现后须交学科评卷组长处理。

2、考生在答题卷上故意作其它标记的,经确认后,由学科组长进行登记处理,该答题卷再由两名以上教师进行评定。

3、对舞弊考生的试卷,根据监考记载的情况,由市(州)学考办进行处理。

4、各扫描点发现错扫、漏扫试卷时须向省数据中心提出申请,经省数据中心核实后通知扫描技术人员重扫,并将数据及时反馈到扫描点。

第三十三条  试卷管理

试题卷由县(市、区)学考办负责收集,统一保管。答题卷由市(州)学考办负责管理,按规定统一送往指定扫描点集中扫描,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交接人要认真清点试卷科目和数量,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填写好《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交接表》。评卷时,评卷学科组应填写好《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卷本领退登记表》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答题卷差错登记表》。评卷结束后,答题卷由市(州)统一保管,按县(市、区)分科目存放。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巡视员委派

考试期间,省将向各市(州)派遣巡视员;各市(州)及县(市、区)向各考点派驻点巡视员。巡视员、驻点巡视员分别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委派,由分管业务的领导及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五条  考务人员选聘

考务工作人员的选聘,遵循“谁选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参与学业水平考试的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当年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

3、近年参与相关考试工作没有违纪舞弊且没有出现重大工作差错。

4、能严格遵守《考务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密、保卫人员选聘

市(州)、县(市、区)公安局、保密局的同志参与保密、保卫工作,保密、保卫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选聘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命题人员选聘

命题人员从“命题人员库”中随机挑选,被选人员除符合本章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执行命题保密纪律,无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不良记载;

2、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

3、本学科一线教师或教研员。

第三十八条  学科评卷专家组、评卷人员选聘

1、学科评卷专家组由省学考办从学科专家库中挑选,原则上每个学科35人。

2、评卷人员由学校和教研单位推荐,市(州)学考办选聘和培训。评卷人员除具备本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会电脑操作,能完成本细则第六章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并严格执行《评卷守则》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  巡视员职责

1、检查是否按要求成立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是否亲自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组织领导工作,是否制定规范的组考方案,是否有考生因交通、饮食安全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突发事故导致不能参考的应急预案。

2、提前一天到达考点,参加考点考务工作培训会,检查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考点、考室和保密室是否符合要求,考生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相关人员是否到岗,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检查组考过程是否规范。

3、检查考风考纪是否正常,监考人员是否执行监考工作要求,各类违纪舞弊事件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4巡视员、驻点巡视员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办理与学业水平考试无关的工作。在不影响考生答题的情况下,每堂考试应逐室进行巡回

5、驻点巡视员要如实填写《考点考务工作测评表》,并综合考点情况提出测评意见。对被巡视地的组考工作提交工作总结,如发生重大问题应写出专题报告。

6、巡视期间,不准大吃大喝,不准索取或收受礼品、礼金。

第四十条    考点正、副主考职责

1、考点主考在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第一副主考主管保密、监考等工作;第二副主考分管后勤、宣传等工作。

2、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室,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负责因试题卷或答题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题卷或备用答题卷的处理。

处理程序:首先报告市(州)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其次由主考和第一副主考两人共同签名后,方可启用备用卷。

5、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因违规须终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6、每科考试结束后,验收各考室的试题卷和答题卷袋,并派专人保管和保卫,按时送到市(州)指定地点。

7、切实做好安全、保密、保卫和后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迅速逐级上报,直至省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

8、考试结束后,向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第四十一条  监考员职责

全面负责考室监考工作,完成本细则第五章所规定的各项监考工作任务;严格执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二条  考生领队职责

考生领队由考生所属学校正(副)校长担任,负责送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严格执行本细则第八章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与考生同吃、同住、同往返,并督促考生按时参考,协助考点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处理各类事项,服从考点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考点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保密、保卫人员职责

严格执行本细则第八章有关保密、保卫工作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评卷领导小组职责

l、全面负责评卷工作,建立健全评卷管理机构,选聘评卷工作人员和评卷教师。

2、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督促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执行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4、完成省学考办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科评卷组长职责

1、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2、在正式评卷前组织学习、掌握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试评,使每个评卷教师正确、熟练掌握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3、指导执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有关评分的分歧意见,及时处理问题卷。

4、把握学科评卷进度,及时进行评卷人员的调整,并及时汇报评卷进度及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学科评卷专家组职责

1、负责制定评分细则。

2、负责制作范评卷。学科专家组从试卷库每学科中抽取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层次试卷各一份制作范评卷,然后提交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进行范评卷系统参数设置。

3、对本学科评卷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州)评卷点进行处理。

4、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题卷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定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七条  评卷人员职责

1、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2、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执行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不得更改、转让《评卷工作证》。

4、不得将评分参考答案、评分细则、评卷有关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U盘等存储设备带入评卷场地。

5、在评卷过程中,不得在计算机上运行除计算机网上评卷系统外的其它任何软件(程序),若网上评卷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提请系统管理员处理。

6、不允许下载考生答题卷上的内容。

7、爱护评卷场地的所有设备,保持评卷场地正常的工作秩序及整洁,每次评卷工作结束后必须正常退出网上评卷系统,并正常关闭计算机,不得直接关闭计算机电源。

8、不得在机房内喧哗、吸烟和做其它有碍评卷工作的事情。评卷教师在评卷过程中若感觉眼睛疲劳等身体不适,可稍事休息,休息时不得影响他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扫描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统一安排调度,不迟到,不早退。

2、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要求上机操作,不得在机器上运行扫描程序以外的其它程序。机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扫描组长,不得私自拆修和调试。

3、扫描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答题卷的内容,如遇到异常卷,报扫描组长处理。

4、如需从键盘上输入、更改考生填涂答案时,必须有扫描组长在场,同时将输入的题号、选择项、考生姓名、考号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5、爱护机器设备和答题卷,遵守机房规章制度,不得在扫描机房内喧哗、吸烟和做其它有碍扫描工作的事情。

6、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考生答题卷及相关物品带出扫描场地,不准将扫描无关的资料带入扫描场地,不准查阅、记录和向外泄露考试成绩及扫描情况。

7、扫描期间,需统一工作时间,工作人员集体上下班,并做好交接工作,不允许私自逗留扫描场地。

8、维护好扫描工作场地的正常秩序,严防责任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制卷入闱监印人员职责

省学考办对定点印刷厂在承印试卷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驻入闱监印人员(符合本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入闱监印人员职责: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保卫等情况,责成厂家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制卷领导小组。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纪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省学考办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4、制卷期间不能离开定点印刷厂。

第五十条  制卷人员职责

1、遵守国家保密纪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2、制卷期间不回家、不外出、不会客、不写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单独行动、不谈论试卷内容、不带任何无线电设备及其它不宜带入禁区的物品进入禁区。

3、制卷人员若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省学考办监印人员及工厂入闱负责人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的保卫人员同行方可出厂。

 

第八章  保密、保卫与安全工作

 

第五十一条  命题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命题人员须与省教育厅签订保密合约,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2、命题期间,所有命题人员(含保密、保卫、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命题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离开命题工作地点。

3、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就餐时间,保卫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地点;休息时间,命题人员可在指定的区域活动。

4、工作时间,禁止服务人员进入命题人员房间。服务员只能在休息时间进房打扫卫生、送开水。

5、命题人员及所有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命题现场,不准会客,不准打电话或写信。特殊情况需打电话,必须经领导小组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后,用指定的电话通话,并有保密员在场监督。

6、命题期间,设总保密员一人。总保密员负责每天检查各学科组保密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及时报告。

7、命题工作一律在工作室内进行,任何与试题有关的资料、草稿纸等不得带出工作室。命题人员不得在工作室以外讨论与命题有关的问题。工作时间,各学科组之间不得串门。

8、命题工作中,每学科指定一人负责本学科命题的保密。所有资料、字纸由学科保密员负责保管和保密。每天上午、下午工作结束时,命题人员将有关资料、稿纸交学科保密员,由学科保密员装入密码箱并上锁,然后交总保密员保管。

9、命题工作结束,由学科命题组长与保密员共同将试题密封,在密封条上签字后交总保密员保管。所有与命题有关的字纸一律装袋加封并送交总保密员,由总保密员统一销毁。命题资料全部装入密码箱上锁,交总保密员保存至考试结束。

10、保卫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负责命题工作区域的保卫工作,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命题工作区域。

第五十二条   制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制卷点内部保密、保卫工作组,由若干人组成,设固定的保卫岗位,24小时值班,全权负责警戒区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各车间设兼职保密、保卫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2、制卷点外部保密、保卫工作,由武警部队负责担任,24小时执行固定岗与流动哨警戒制度,密切监视警戒区内外的一切可疑现象,严格检查进出禁区内的一切人员和物资,严格履行人员来访登记手续并作好记录,保证制卷期间警戒区内的安全,达到确保试卷机密的目的。

第五十三条  试卷交接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试卷交接第一流程包括:制卷厂家→市(州)保密室→县(市、区)保密室→考点保密室→考室四个环节;第二流程包括:考室→考点保密室→县(市、区)保密室→市(州)评卷点保密室三个环节,除此以外不得再增加任何试卷交接环节。

2、在每个试卷交接环节中,都必须持统一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交接表》,在保密员、保卫人员、学考办负责人同时到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在试卷交接过程中,须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签名手续。

3、领卷人员在领卷时必须认真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卷袋完好程度,如发现试卷数量不符、卷袋破损,可拒绝领取试卷,并报上级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试卷运输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试卷运输必须采用金属密封车,并保证车况良好,门锁完好。县(市、区)到考点的试卷运输可采用车况良好、密封性能良好的小车或面包车。禁止用其它交通工具运输试卷。

2、试卷运输必须配备保密员、公安人员(武警)、考务人员随车押运。在运输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禁止运卷车辆在途中停车过夜。

3、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试卷运输车,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试卷接送时间,由各级学考办确定。

第五十五条  评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自答题卷进入扫描点保密室至评卷结束前,均为保密期。保密室应有两人以上的保密员24小时值班。扫描点出入口应有保卫人员24小时值班,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存放扫描结果的数据服务器在扫描期间要有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数据服务器要送保密室存放。

保密室不准生火、吸烟、开展文娱活动,防止雨水、茶水等污染答题卷。

第五十六条   试卷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试卷和外语考试听力部分的录音磁带及录音材料属国家机密,在启用前均须严格保密。

2、试卷和外语听力录音磁带除规定的运输环节外,只准存放于各级保密室。试卷和听力磁带在任何时间、地点均须有保密、保卫人员守护。

3、评卷结束后,答题卷及电子图片统一封存,其保管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试题卷由市(州)学考办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第五十七条   保密室保密、保卫工作规定

1、保密室设置

市(州)、县(市、区)组考单位,考点和评卷点均须设置保密室。

2、保密室设施要求

保密室须选择二楼以上的套间,里间为试卷存放室,外间为保卫人员值班室。保密室须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配备铁柜,并安装防盗警报系统,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保密室门须上双锁。

3、保密室人员配备

试卷保密期间,保密室须配备专职保密员两人以上,保卫人员每班不少于两人。

4、保密室工作制度

试卷保密期间,市(州)、县(市、区)保密柜须由考务负责人张贴封条,试卷存放室的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张贴封条。考点保密室保密柜须由第一副主考签名张贴封条,试卷存放室门窗须由两名保密员共同签名张贴封条。每次考试保密柜锁密码均须更换,密码由一名保密员掌握,保密柜钥匙由另一名保密员掌管。非密码锁铁质保密柜须上双锁,每次考试保密柜和保密室门均须更换新锁,钥匙由两名保密员分别掌管。保密室封条,须遵循“谁签名、谁加封和谁加封、谁启封”的原则。非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室,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两名保密员、一名考务负责人同时到位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工作时间,须保证有两名保密员同时在场。

试卷保密期间,保卫人员要在保卫值班室24小时轮流值班,任何情况下保卫人员值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期间,禁止睡觉、吸烟、饮酒、私自使用电话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保密室内不得生火。

5、保密室验收检查制度

考试前,各级学考办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级和下级单位所设保密室按上述条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保密期间,上级和同级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每天应对下级和本级单位所设保密室人员进行不定时点名检查。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保密工作规定

1、在试卷解密前各个环节,如发现试卷被盗(或有被盗嫌疑)、泄密、丢失,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当地公安、纪检部门报案,并立即组织力量调查、侦破,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严格控制泄密扩散。

2、对漏封、破损或者其它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当地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五十九条  安全工作制度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要制定周密的安全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

2、各有关学校在考前要对考生进行一次包括社会治安、交通、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各考点在考前,应与当地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考试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必要时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预防和处置偶发,突发事件。

5、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第六十条    安全工作要求

1、送考人员要做到与考生同吃、同住、同往返,密切注意考生的身体、思想状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凡异地考生,必须由学校统一租用持有交通部门正式发放的营运证、且性能良好的车(船),司乘人员必须是持有符合所驾车(船)规定的驾驶证照,且责任心强、技术好的专职人员。上下车(船),要切实保证考生的人身安全。

3、考生不准搭乘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营运车辆赴考。

4、严禁考生私自下塘、下河洗澡。

5、送考人员必须配备适量的女教师,以便管理女生。

6、考点应制定专门的饮食安全制度。异地考生需集中食宿。送考人员须对食物进行监督,保证新鲜卫生。睡觉前,要清点考生人数,检查考生住房门窗是否关好。夜间考生不准单独外出,有事需请假。

7、考试期间,考点和送考人员须严密关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殴打考生以及考生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8、考试期间,凡出现重大考生人身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9、凡因未执行本章要求,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一条  命题人员违规处理

1、命题人员须严格遵守命题人员保密纪律的各项规定。命题人员所在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命题人员保密纪律,加强管理与监督,对违反命题人员保密纪律的任何行为,均须坚决制止,及时上报市(州)教育局及省教育厅。

2、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答案、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10分: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②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者;

③在答题卷卷面上作明显标记者;

④在开考铃响前、终考铃响后考生作答者。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①在考场或禁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者;

②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

③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④传递纸条、换卷、抄袭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

⑤互打暗号、手势者;

⑥撕毁、带走试卷者;

⑦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①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②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③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答题卷完全雷同者;

④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

⑤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⑥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

⑦请人代替参加考试者。

在校学生代替别人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者,毕业班学生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4、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试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最终处理。

第六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没成立学业水平考试领导机构,配备各类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对管理不严、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对工作极不负责或有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监考员,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须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且其两年内不得担任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工作;

4、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应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者;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者;

(3)擅自将试题、答题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者;

(4)协同考生舞弊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者;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室考试纪律混乱、丢失试卷者;

(6)对考生舞弊情况不作记载和隐瞒不报者;

(7)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细则要求,造成泄密事件者;

(8)考试期间,造成各类集体舞弊现象或出现雷同试卷者;

(9)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评卷者;

(10)在评卷、扫描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在评卷、扫描中徇私舞弊者;

(11)擅自泄密评卷、登分等属于保密内容者。

本章凡未涉及到的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号与学籍号对照表》、《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工作测评表》、《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交接表》、《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机动卷、英语听力磁带流向表》、《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差错登记表》、《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卷本领退登记表》、《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答题卷差错登记表》、《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具体办法》、《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电子监控管理办法》等表格式样和管理办法(附后),由省教育厅统一制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六十五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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