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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学院研招办2010年研究生招生简章
整理自:青海民族学院 2009-8-27 9:39:32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招生专业及人数


2010年我校拟在26个专业90个研究方向面向全国招收400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论坛) (最终以国家教育部批准的计划为准)。


我校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专业,除工商管理硕士(MBA)外,均须脱产学习。


学习年限


三年


报考条件


一、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0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我校在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我校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2、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我校在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报 名


一、报名形式:2010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


二、网报日期:2009年10月1日—31日(最终以教育部公布时间为准),


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三、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导致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信息。


四、考生须于2009年11月上旬(以教育部公布时间为准)到网上报名所选择的报考点办理有关手续,出示身份证件,凭报名号缴纳报名费、照相,并校对信息。报考点只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不核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在复试时进行,请考生对照报考条件,不符条件者请勿报考。进行网报但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


考生资格审查


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将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并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 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时间:2010年1月份(详见《准考证》)


三、初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四、考试地点:请咨询当地报考点


五、复试时间、办法另行通知。


录 取


我校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依据考生入学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结合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为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的硕士生,须在录取前与我校签订定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的合同或协议书。


其 他


一、上述说明如与国家招生文件精神不符,以国家文件为准;


二、根据教育部招生文件的规定,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业务课考前辅导班;


三、我校不办理参考书目邮购事宜,各位考生可到当地书店或在网上购买;


四、考生应随时关注我校网站(http://www.qhmu.edu.cn),我们会及时将有关招生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论坛) 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论坛)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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