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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整理自:广东海洋大学 2009-9-5 10:4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各学科专业的招生必须是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权授予学位,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当年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点。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类型分为非定向、定向、委托、自筹经费等几种。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处、纪监部门、学院主管研究生的院长组成,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方针、原则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审定上报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审定考生复试和拟录取名单。

(四)审定本年度聘任研究生导师名单。

(五)对研究生招生的全过程实施协调和监督,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处负责实施研究生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我校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二) 校内外研究生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三) 招生中各类报表的统计及上报。

(四) 业务课的命题、试题的寄送、保管、阅卷工作。

(五) 考生复试、录取工作。

(六) 新生入学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院各硕士点考生生源情况、研究方向、师资力量、实验条件、教学设备、就业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实事求是确定各个学位点的招生名额,并明确上报各点的研究方向与招生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第八条 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学院上报的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招生领导小组对招生计划进行审定,然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本年度的招生名额下达之后,由招生办公室将招生名额下达给学院。若国家将我校上报的招生计划进行了调整,由招生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和学科(专业)的招生名额进行重新调整。各学院和学科自筹经费研究生的比例参照当年国家计划的比例执行。

第四章 命题与阅卷

第九条 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业务课的命题及阅卷由研究生处组织,参加命题和阅卷的教师名单由研究生处在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中遴选。具体要求见《广东海洋大学攻读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细则》。

第五章 复试与录取

第十条 按照招生人数的110%~120%确定复试人数,实行差额复试。学校招生部门对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研究生报考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复试资格。

第十一条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熟练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对初试中所反映的知识缺陷进一步考察了解。除此之外,还应对考生的工作、学习态度和身体情况等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第十二条 复试名单在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中,从高分到底分依次划定。在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生源不足时,可从本校相近专业中调剂,也可从外校相近专业中调剂考生参加复试。复试名单由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同等学历考生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增加两门本专业的课程笔试;加试科目在招生简章中公布,试题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考试时研究生处进行检查、督促。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为每门3小时,每门试卷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关于破格复试

1、由于第一志愿报考本学科、专业上线生源不足,可供调剂生源少等原因,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在第一志愿的线下生中选择相对成绩较好、较具培养潜力的考生参加复试。

2、申请破格复试的考生英语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当年单科分数控制线,同时符合广东省对当年研究生招生的政策规定。

3、同一专业原则上不得连续两年申请破格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工作由各学院(学科)组织,研究生处负责协调。复试可采取口试、笔试等形式进行,复试结束后应及时将复试成绩及复试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培养科备案。

第十六条 学科之间的招生人数调整与考生报考专业之间的调剂必须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复试前进行。各学院学科专业人员调整由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招生小组批准;考生调剂专业需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征得双方学院、学科的意见并上报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批准,调剂后的考生应参加调进专业的复试。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与研究生处根据导师和考生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导师。

第十八条 对已通过复试的考生,由学科、学院提出拟录取名单,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复核后,上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九条 对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考生,必须在录取前签订有关正式的协议后,才能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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