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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苏州中考加分政策的通知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苏州市教育局 2008-6-21 15:33:43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教基〔2008〕16号),《省教育厅关于中考有关政策的核查意见》(苏教基〔2008〕17号)。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苏州市中考加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08〕6号),2008年已经公布的苏州市中考各类加分政策保持不变。

(一)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现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因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因公牺牲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其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二)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三)两院院士的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四)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在国外连续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其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二、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中考有关政策的核查意见》(苏教基〔2008〕17号),增加下列加分项目:

(一)有香港和澳门地区户籍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三)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四)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三、有关加分手续

(一)香港或澳门地区户籍考生加分办法:

1.需要证件材料:

(1)考生所持港澳地区身份证。

(2)考生所持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考生家长在苏州投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在企业任职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2.具体办法:

考生家长到子女所在学校领取加分表→学校初审后将表格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在苏州教育网进行公示→市招生办公室办理加分手续。

(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分办法:

1.需要证件材料:

(1)户口本。

(2)由民政部门或部队颁发的《因公牺牲军人证书》。

(3)苏州市民政局出具的审核意见。

2.具体办法:

考生家长到子女所在学校领取加分表→家长到市民政局办理证件审核手续→家长将证件材料送子女所在学校→学校初审后将表格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在苏州教育网进行公示→市招生办公室办理加分手续。

(三)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分办法:

1.需要证件材料:

(1)户口本。

(2)由民政部门或部队颁发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证书》。

(3)苏州市民政局出具的审核意见。

2.具体办法:

考生家长到子女所在学校领取加分表→家长到市民政局办理证件审核手续→家长将证件材料送子女所在学校→学校初审后将表格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在苏州教育网进行公示→市招生办公室办理加分手续。

(四)边疆地区和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加分办法:

1.需要证件材料:

(1)户口本。

(2)由考生家长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团级以上部队政治处证明)。

(3)苏州军分区出具的审核意见。

2.具体办法:

考生家长到子女所在学校领取加分表→家长所在部队出具证明材料→家长将证件材料送子女所在学校→学校将证件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证件材料集中送苏州军分区审核→审核批准后在苏州教育网进行公示→市招生办公室办理加分手续。

各市、吴中区和相城区考生加分办法:

考生将加分表和家长所在部队出具证明材料送所在学校→学校将证件材料送所在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或招生办)→各市、有关区教育局将汇总材料报苏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市教育局将证件材料集中送苏州军分区审核→市教育局将审核结果信息反馈给各市、有关区教育局→各市、有关区教育局进行公示→各市和有关区招生办公室办理加分手续。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学生家长,应在6月5日~10日到子女所在学校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学校在6月11日~15日集中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进行审核,6月16日~17日在苏州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没有异议后办理加分。

苏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联系人:朱向峰,联系电话:0512-65224024。

请各市、区及时贯彻参照执行,各学校认真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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