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2008年中小学招生简章
一、招生学校
2008年我市招生学校种类:普通小学、初高中学校、职业高中学校(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的具体学校、专业、名额等,将分批公布。
二、高中(中专)招生
(一)报考条件
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考生必须具有昆明市所属县(市)区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报考普通高中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0年9月1日后出生)。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普通高中、中专(职高):
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
2.被第一条列举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及在劳教期间的劳教人员。
(二)中考报名
由于今年增设中考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报名与中考报名一并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主城区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学校集体组织,到属地的区招生办公室报名;郊县(市)区户口的考生到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借考生按借考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报考手续。个别考生直接到户口所属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具有省外和省内其他州(市)的户口,现在我市初中学校借读的学生,可参加我市初中毕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可领取初中毕业证书。经户口所在地招办同意,可在原借读学校申请借考参加升学考试,领取考试成绩的有关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招办参加录取并办理升学事宜。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必须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简称体检),体检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考生须在各县(市)区招办指定医院统一进行体检。
中专体检标准按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制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专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职〔1994〕5号)规定执行。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体检标准按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制定的《昆明市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体检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认真做好体检工作,防止偏宽偏严和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
体检结果应告知考生本人。如有限报项目的,体检人员要明确注明限报的专业;不合格者,应通知学校及考生家长。
(四)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今年,继续对全市所有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
1.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昆明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负责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2.个别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在毕业学校、补习学校或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等协助下,由招办组织实施完成评价工作。
(五)高中(中专)招生考试
1.考试科目及分值。
升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总分为71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满分各为12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满分各为100分,体育考试满分为50分。思想品德学科仍实行开卷考试。
2.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
2008年昆明市高中(中专)招生考试试卷由市教育局组织统一命制。云南省教育厅对昆明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进行抽考,化学学科作为抽考科目使用省统一命题的试卷。化学学科考试允许考生自愿携带科学计算器(品牌和型号不限)进入考场使用,考生可自愿携带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编制的《2008年云南省高中(中专)招生考试说明与复习指导化学手册》进入考场使用。
3.考试时间安排(北京时间)。
日 期 |
时间(上午) |
考试科目 |
时间(下午) |
考试科目 |
7月2日(星期三) |
9:00—11:30 |
语文 |
15:00—17:00 |
物理 |
7月3日(星期四) |
9:00—11:00 |
数学 |
15:00—17:00 |
思想品德 |
7月4日(星期五) |
9:00—11:00 |
英语 |
15:00—17:00 |
化学 |
4.考试和阅卷。
全市高中(中专)招生考试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各县(市)区设立考区,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工作。全市统一组织招生考试试卷,所有试卷实行计算机网络阅卷。
5.考试相关工作要求。
(1)各级招办、各考点及有关人员要切实做好试卷的保管、运行、收发等工作,严格执行试卷安全保密的各项规定,严防泄密等各种事故的发生。
(2)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原则上组织学生在本校或本乡镇参加考试。个别考生由各县(市)区招办分别统一安排。每考场定考生25人。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坐、单行。严格执行异校交叉监考的规定,本校教师不得监考本校学生。
(3)升学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如果考生本人认为通知的考试成绩与自估的成绩出入较大,考生可在考试成绩通知后3日内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到市招办或县(市)区招办查询,并办理有关查询手续。
(4)报考师范、艺术、外语、职业学校方面专业性质的考核(面试和专业考试),由学校自行安排。此项成绩作为专业录取的依据之一,不计入升学总分。
6.其余未尽事项按市中学招生办公室有关通知办理。
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一)填报志愿
1.考试结束后,考生于7月5日至11日填报志愿。学校于7月12日前将考生志愿表送县(市)区招办。考生志愿表交招办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报考志愿。
2.学校要做好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组织工作。考生报考普高、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志愿,严格按照市招办刊登的《昆明中学招生信息报》的具体要求进行填报。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认真阅读《昆明中学招生信息报》中有关招生填报志愿的内容,注意招生学校的专业特点、招生范围、体检要求、收费标准,以免填错志愿影响录取。志愿表和志愿袋上填报的志愿必须一致,不按规定填报的志愿作无效处理。
(二)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批次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分六批录取,每一批次按考生志愿顺序录取。按志愿投档录取的考生,不得再申请参加下一批次学校录取。第一批录取外语类学校、主城区面向郊县(市)区招生的学校;第二批录取报考省一级完中(含同批录取的普通中学)的考生,按择优录取志愿——定向录取志愿的顺序进行录取;第三批录取报考二级完中(含普高特色班)、民办普高、昆明市财经商贸学校综合高中班的考生;第四批录取报考五年制大专的考生;第五批录取报考普通中专的考生;第六批录取报考职业中专、电视中专、市属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考生。
(三)普通高中录取
1.主城区考生凡报考省一级高(完)中(师大附中、昆一中、昆三中、昆八中、昆十中、昆十中求实校区、昆十二中、铁三中、铁一中、官一中、昆十四中、云南民族中学、官二中、昆明实验中学)及列入第二批录取的云大附中、昆明滇池中学、北大附中云南实验学校和北师大昆明附中者,在“择优录取学校”栏内选报其中的一所学校。
2.主城区一级高(完)中(含参加同批录取的学校)划出公费生招收人数的30% 继续招收“定向择优生”。定向择优生招生办法为:(1)将每所一级高(完)中(含参加同批录取学校)招收的定向择优生指标下达到具体的初中学校。(2)具有“定向择优生”报考资格的考生,在填报择优录取学校志愿的基础上,可根据招办指定的划片范围选填一所省一级完中(含同批录取的学校)。(3)招办根据考生志愿和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投档,由招生学校按指标数择优录取。定向择优生划片范围和指标分配数另文通知。
2005年小学升初中时未按划片分配入学或在初中阶段到外校借读的学生,按有关规定今年仍不得参加定向择优生的录取。
3.继续实行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公开推荐保送进入高中学校的办法。主城区中学推荐免试保送升入一级高(完)中的学生,按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5‰的比例保送。推荐保送学生必须是在初中阶段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初中毕业考试成绩为该校前20名者。实行“本人自愿、学校推荐、张榜公示、招办审核(证书、学籍手册)”的办法,各校推荐名单及材料务必在6月24 日前报区招办。
4.全市公办高中学校在完成公费生招生录取后,按划定的一级高(完)中择校生录取最低控制线、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可在全市范围内招收择校生。
5.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纳入招办统一管理,可参加招办统一组织的录取,也可以自主招生,但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全市普高招生的最低控制线。对招生规模大的民办普高学校,按昆发〔2008〕4号文件标准给予奖励。
(四)普高学校招生范围
1.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四区内普通高中,实行统一录取。郊县(市)区考生报考县属完中(或高级中学),按各县(市)区招办的要求填报志愿录取。
2.部分学校的招生范围。
主城区部分普高学校划出一定招生指标面向郊县(市)区招生:
(1)昆一中录取5个班,其中145名指标分配到各郊县(市)区,其余80名统一择优录取。
(2)昆三中录取1个班。
(3)昆十中求实校区录取1个班。
(4)昆十四中录取2个班,
(5)官一中录取1个班。
(6)官二中录取2个班。
(7)昆三十四中录取2个班。
(8)昆明外国语学校录取1个外语特色班。
(9)云南民族中学面向全市录取1个民族班。
(10)昆明明德民族中学面向全市录取1个民族班。
(11)昆明实验中学面向全市录取2个普高艺术特色班。
(12)昆三十中面向全市录取2个普高艺术特色班。
(13)昆明女子中学面向全市招收2个女子班。面向五华区户口招收1个女子春蕾班。
(14)云大附属外国语学校面向全市录取1个公费班。
(15)云大附中面向全市录取2个公费班。
(16)北大附中云南实验学校面向全市录取2个公费班。
(17)北师大昆明附中面向全市录取2个公费学位班。
(五)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1.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三种录取方式。
考试入学: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并在当地指定地点报名,由省、地两级招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录取。
凭证入学:社会人员凭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向当地招生办公室或学校报名,由省、市两级招生部门免试录取。
学校自主录取:往届初中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人员由学校自行组织生源、自主招生、自主录取。学校自主录取学生可以依据中考成绩或毕业成绩录取,也可由学校自行命题考试录取。
上述三种招生形式同一学校可以同时实行,但学校必须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和能力,以市场为导向,确定好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专业不得招生。
2.各县(市)区要围绕高中阶段发展目标,制定优惠政策,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创新招生方式和办法,扩大招生规模。
3.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与其他学校实行联合办学,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4.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要积极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加强与企业的密切合作,形成稳定的联合办学关系和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的现代职业教育学习制度。
5.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同等级学校或已组建的职教集团内部,实行学分互认,允许学生跨校进行技能培训和实训。允许学生带学分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分段完成学业。
6.继续搞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普高毕业生工作,学制可设为一年或一年半(医学类专业学制按有关文件执行),招生的管理、组织、形式、办法与招收初中毕业生相同。
7.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民办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可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录取,也可自主招生。积极支持民办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规模,确保公、民办学校在招生上一视同仁,对完成招生任务较好的学校按昆发(2008)4号文件给予奖励。
8. 继续搞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普高毕业生工作,学制可设为一年或一年半(医学类专业学制按有关文件执行),招生的管理、组织、形式、办法与招收初中毕业生相同。
9.具备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跨地(州)市、县(市)区进行招生,招生结束后,报招生部门或市教育局职成教处备案,建立学籍。
10.2005年市属技工学校的招生仍纳入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管理,审批手续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政策性照顾加分
(一)照顾加分项目
以下考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给予加分照顾。
1.市级以上(含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由省科协、教育厅、科技厅主办)获奖者。
2.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奥运项目)获前八名或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的考生;参加省级(省政府组织的综合运动会、城市运动会以及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主办)体育竞赛(奥运项目)获单项前八名或集体项目前五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参加市级(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联合主办)年度中小学生运动会,获单项和集体项目名次的考生。
3.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学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籍考生;烈士子女及伤残军人子女;荣立一、二级英模或个人一、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和公(公安)、检(检察院)、法(法院)的干警子女;农业人口独生子女;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二)相关工作要求
1.加分照顾考生,由有关部门出具证书、证明,经市招办审核后办理加分照顾手续。有关加分照顾标准另行规定。
2.各县(市)区招办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申报照顾加分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学校要将申报照顾加分的学生名单、项目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线索清楚的具体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及责任人将给予纪律处分。
3.体育传统网点学校招生,按照昆明市体育传统项目(网点)学校招收体育网点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小学一年级入学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依法保证辖区内每位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公费学位,不留盲区和盲点,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小学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农村山区隔年招生的学生推迟入学年龄,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时间:郊县(市)区为8月15日—18日,主城四区为8月1—5日。
2.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学杂费工作。大力实施“三就三百”工程,做好残疾儿童、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失地失居农民子女、企业下岗职工子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非公企业人员子女、个体经营者子女的入学,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贫困学生按《昆明市贫困“两免一补”管理办法》实施减免或补助,确保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3.小学招生实行按户口和实际居住地,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办法。各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对象经区(市)县教育局批准后,在招生报名前向社会公示。公办小学划片招生任务计划,每班学额不低于40人。
4.在昆的外来人员子女入学,凭父母或监护人《居住证》和入学孩子的户口册(户籍证明),到居住证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子女就学手续,教育局按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报名时间与当地居民子女同时进行。各县(市)区要增强服务意识,公布就学指南,简化入学手续。应联合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设立报名点、咨询站,直接办理报名登记。各县(市)区教育局于7月24日将外来人员子女就学指南和临时设立的咨询服务站列表上报,统一后向社会公示。
六、初中阶段招生
(一)小学毕业考试
小学毕业考试要体现和巩固素质教育的成果,深化学业评价制度改革,实行德、智、体、美综合考评,等级加激励性评语的办法。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他学科作为考查科目。文化考试时间,全市统一为6月19、20日。考查科目的考核时间由学校自行安排。成绩统计、质量分析、小学毕业升初中学生的数据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7月5日前报市中招办。
(二)初中招生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保证每个小学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都有一个免费接受划区内义务教育的学位,公办初中招生实行以校划片,结合户口(或住户分离的实际居住地)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分配入学的办法。各公办学校不得以“校中校”、“校内班”变相择优招生。城市公办学校必须严格完成国家计划任务,未经批准不得在计划外扩班。任务计划按每班55人下达,原则上每班最大学额不得超过60人。
2.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要在6月20日前完成户口查验、住房调查、报名登记、数据汇总等工作,7月10日前将小学升初中的安排计划上报市招办,待市招办平衡调整后,报市招委批准后执行。
3.学校和所有单位、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小学未按户口地段入学的学生,毕业时不分配进入热点初中就读;按分配进入公办初中就读满三年的学生,毕业时才具有普高定向择优生的资格。各初中学校不得擅自招生,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分配后擅自接收已分配到其他学校的学生。无正常录取手续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初中学籍。
4.因城市改建和新建住宅小区没有建盖配套中学而造成住户分离,不能参加以校划片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可向小学申请按实际居住地安排中学,但一般不安排热点学校。极个别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指定划区内入学的学生,可由家长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市招办安排到适当的学校就读。
(三)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全市招生统一管理,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经教育和相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主城四区的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在小学毕业考试完成后,6月21日—7月5日统一进行。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应积极探索电脑派位等招生办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促进教育公平。
3.受委托招收公费生的民办学校,按昆发〔200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的“无证”学校。
七、严肃招生政策和纪律,优化招生环境
1.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社会和教育都起着明显导向作用的重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因此,要进一步净化招生环境,严肃招考纪律,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顾全大局,模范地遵守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完成招生任务。各县(市)区招办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事件必须认真追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各县(市)区招办和学校要按照市中招办关于招生考试的有关要求,规范考务管理,强化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加强考纪考风管理,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办要严格核实各学校学籍人数和升学考试报名人数,确保每一位初中毕业生能自愿参加升学考试。
3.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凡有上述行为的考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的处分。按志愿录取而不服从分配的考生,不得重新录取。各学校不得接收未经招办批准录取的考生入学。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要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取消考生的入学资格。
4.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应遵循“三限制”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收择校生;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学费、赞助费或建校费等。职业高中自费生交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学校要按照我市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热情为学生和家长服务。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让群众了解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尽力解决群众的困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招生任务的顺利完成。
6.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政府关于中小学收费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各学校要在校内明显位置设立长期置放的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等,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7.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纪律,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查处。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市教育局纪委、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审计处3102385。昆明市中学招生办公室设在翠湖北路小吉坡5号,电话号码:5311309、5311779。
附件2
昆明市2008年高中(中专)招生工作日程(1)
月 |
日 |
工 作 内 容 |
5 |
26 |
各县(市)区报试卷统计表。 |
6 |
18 |
下达阅卷教师名额通知。 |
25 |
各县(市)区招办按市中招办通知报阅卷教师名单。 |
29 |
8:00—10:30禄劝、石林、宜良、晋宁、富民、嵩明、寻甸、东川领试卷。
10:30—12:30呈贡、安宁、官渡、西山、五华、盘龙领试卷。 |
7 |
2—4 |
全市考试。 |
5 |
召开阅卷组长会。各县区送卷到市中招办。 |
6—18 |
阅卷、复分、登分。 |
12 |
学校完成报送考生材料到各县(市)区招办。 |
12 |
下午5:00主城区四个招办报送考生材料到市中招办。 |
17 |
各郊县区交志愿磁盘。 |
20 |
向市招委汇报招生考试工作。 |
21—22 |
14个县(市)区发成绩通知单。 |
24 |
各郊县(市)区送报考提前录取学校考生材料到市中招办。 |
26—27 |
提前录取学校录取。 |
8 |
1—3 |
一级完中(含同批次学校)录取。 |
9—10 |
一般中学(含综合高中)、民办普高学校录取。 |
13—20 |
五年制大专、普通中专录取。 |
20—22 |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市属技工学校录取。 |
27—28 |
录取工作基本结束。处理遗留问题,接待来访。各县(市)区报送招生统计表及招生工作总结。 |
昆明市2008年主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日程(2)
日 期 |
工 作 内 容 |
6月5日—6月20日 |
各县(市)区招办、小学查验小学毕业生户口、住房证明,进行初中入学登记。汇总数据(磁盘)上报市招办。 |
6月19日—6月20日 |
19日上午小学毕业生考试:语文。
20日上午小学毕业生考试:数学。 |
6月21日—7月5日 |
1.各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小学毕业综合评价工作,各学校进行质量分析、成绩统计,县(市)区汇总相关数据并上报市招办。
2.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上报初中招生计划和小学新生安排意见。 |
6月21日—7月5日 |
1.各民办学校招生。
2.民办学校7月5日上报自招学生名单,招收的学生以《小学毕业准考证》为依据。 |
7月5日—7月30日 |
1.主城区招办受理家庭搬迁就近入学申请。
2.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上报分配计划,市、区招办协商平衡、调整,分配方案上报市招委。 |
8月1日—25日 |
1.主城四区8月1日—8月5日,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报名,发放入学通知书。
2.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申请,发放入学通知书。
3.郊县(市)区从8月15日开始,接受辖区内常住户口学生报名入学,发放入学通知书。
4.从8月1日开始,主城区招办阶段性集中办公,按分配方案进行调档安排工作。 |
8月25日 |
城区各中学接收初中新生材料;各小学向毕业生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 |
8月25—30日 |
1.各中学接受新生报到注册。
2.市、区招办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遗留问题。 |
注:民办学校按批准的计划招生,招收的学生以《小学毕业准考证》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