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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务员考试民族与宗教基础知识
整理自:华图教研中心 2009-9-2 11:41:20
本篇为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针对2009年内蒙古公务员录用考试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中关于我国民族与宗教的相关资料。

 

    一、民族概况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现有13亿人口,共有56个民族。

    我国的民族包括: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傈僳族、佤族、畲族、高山族、拉祜族、水族、东乡族、纳西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土族、达斡尔族、仫佬族、羌族、布朗族、撒拉族、毛南族、仡佬族、锡伯族、阿昌族、普米族、塔吉克族、怒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鄂温克族、德昂族、保安族、裕固族、京族、塔塔尔族、独龙族、鄂伦春族、赫哲族、门巴族、珞巴族、基诺族。

    在我国,汉族占人口总数的比例约为92%,少数民族人口在8%以上。由于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相对汉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西南和东北等地区。

    二、我国的民族政策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我国政府执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国家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在几十年的实践中,我国形成了一系列有关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中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

    大力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宗教政策。

    此外,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对各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三、我国的宗教现状

    我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我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

    在我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

    四、我国的宗教政策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我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未发生过宗教纷争;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的歧视性内容。

 1994年1月,我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同年2月,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我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的教学和研究。在各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宗教文化已成为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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